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峨山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峨山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促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93号)、《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9〕21号)、《峨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峨山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峨政办发〔2020〕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国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人员移交居住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村(社区)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服务对象适用于已经办理了有关移交手续,由乡镇(街道)接收管理服务的各类企业退休人员。
第二章 管理目标和原则
第四条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目标是:以深化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和不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质量为宗旨,建立管理制度规范、组织形式多样、服务内容完善、保障措施到位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使企业退休人员由“单位人”变为“社会人”,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使他们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成果。
第五条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的原则。在村(社区)功能不成熟的条件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村(社区)、企业和退休人员自我管理相结合,注重发挥退休人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二)属地管理的原则。退休人员纳入其长期居住地村(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三)确保稳定的原则。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要有利于企业改革发展,有利于退休人员安享晚年,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章 管理服务和职责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县属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县委、县政府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对乡镇(街道)的工作实绩考核体系。各乡镇(街道)应成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村(社区)要明确专人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全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健全全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体系,制定各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业务规范和经办流程,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调研、情况收集、分析和报告;负责建立规范统一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电子台账,实现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信息化,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查询服务;负责做好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第八条 县国资委负责全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协调、督促、指导和服务;负责联系协调原国有企业承担本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具体工作责任,要妥善解决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问题,落实过渡期政策,维护退休人员合法权益;负责中央、省、市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
第九条 县级财政局负责中央、省、市以及县级安排的相关经费的拨付、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条 县直相关部门(县委组织部、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县信访局、县总工会、县档案馆等)要严格按照《峨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峨山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峨政办发〔2020〕23号)要求,切实履行职责,有效衔接社会保障管理各项服务,提高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后的归属感、获得感、幸福感。
第十一条 县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全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业务指导,具体是:
(一)负责常态化移交企业新增退休人员相关信息的备案,开具退休人员报到通知,并指导乡镇(街道)做好相关具体业务工作。
(二)负责全县企业退休人员住院护理费的发放。发放标准: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县级(含县外)及其以上私立医疗机构每人每天补助10元;市级公立医疗机构每人每天补助20元;省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每人每天补助30元。每人每年住院护理费按实际住院天数及标准计算,超过300元的按300元补助,不足300元按实际发生额补助。因病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补助250元,全年补助3000元(不再享受按住院天数和标准计算的护理费补助)。发放程序:由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收齐资料(包括:住院证明、医院出院结算发票、身份证、信用社开户行存折或卡号复印件等各一份)审核后交县退管中心审批,审批后由县退管中心发放在个人账户上。
(三)负责全县企业退休人员遗属补助金的发放。发放标准:农村户口每人每月补助60元,城镇户口每人每月补助70元。发放程序:由亲属填写申请表和调查表(需附:手写申请书一份、身份证、户口册、信用社开户行存折或卡号、结婚证、死亡证明复印件等各一份,属在校生的要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或学籍证明),由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收齐资料审核后交县退管中心审批,审批后由退管中心按季发放在个人账户上。
(四)住院护理费和遗属补助金发放范围:县属国有企业(含原市属国有企业塔甸煤矿)、其他中央、省、市企业按原渠道发放。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具体是:
(一)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为本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
(二)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使用云南人社12333手机APP社保待遇资格人脸识别认证工作。
(三)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服务,帮助落实退休人员的各项待遇。
(四)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各项文体活动。
(五)组织开展敬老节活动。
(六)组织开展慰问活动,慰问形式可采取购买慰问品或发放慰问金:
1. 开展全体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春节慰问,标准为每人不超过100元(含)。
2. 开展重点退休人员的慰问:对重病、孤寡、90岁(含)以上高龄老人、伤残、特困等特殊企业退休人员每年走访慰问一次,标准为每人不超过100元(含)。
3. 开展退休人员住院慰问:对退休人员住院每年探望慰问一次,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元(含)。
4. 病故退休人员家属的慰问:退休人员病故后,由乡镇(街道)、村(社区)或管理单位派人对其病故家属进行慰问,慰问金标准为260元。
(七)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定期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八)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
(九)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艺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
(十)建立特困退休人员档案,对辖区内高龄、鳏寡、重病及行动不便需要特殊照顾的退休人员实行定期走访慰问和上门服务。
(十一)做好企业退休人员职工医疗互助工作的衔接,为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必要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服务。
(十二)负责跟踪掌握和上报企业退休人员生存及流动状况,做好核查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资格确认。
(十三)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和对退休人员生病住院、病故走访慰问、扶危帮困工作,协助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抚恤补助金和遗属补助。
第十三条 职工医疗互助金缴费和报销流程
(一)缴费:由乡镇(街道)工会或社区代办员负责收取,并负责录入系统;标准为新参互150元/人·年,续互120元/人·年。退休人员需持居民身份证到指定地点缴纳,缴费时间为通常为每年1月。
(二)报账
方法1:通过手机扫描下载云岭职工APP,下载注册成功后录入银行卡号、医保卡个人编号,相关部门负责将住院单据上传系统,个人在手机上操作提交,医疗互助代办点审批后将补助金转到个人银行卡。
方法2:通过单位代办员填写住院人员的信息(单位编码、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后,把纸质住院票据和结算办法明细信息提交到医疗互助代办点,由代办员录入审批后将补助金转到个人银行卡。
第十四条 退休职工丧葬补助金、抚恤费待遇申领流程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地在峨山县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二)企业退休人员家属持下列材料直接到县政务服务大厅社会保险局窗口办理,具体材料为:1. 领取人银行账号;2.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柜台领取);3. 承诺书(用于证明参保人合法继承人情况或协商一致委托领取待遇情况,柜台领取);4. 待遇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 火化证原件和复印件;6. 墓穴证或20年以上骨灰寄存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地不在峨山县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抚恤费按原渠道解决。
第四章 经费保障和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经费,按照“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十六条 各级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人员经费和正常公用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各村(社区)要明确专人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配备标准,按照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规范资金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 常态化移交和服务
第十八条 建立常态化移交接收制度,明确移交接收主体,完善移交接收流程。
第十九条 常态化移交主体为经营状况正常的各级国有企业,破产企业不作为移交主体。已与我县签订整体移交协议并参加统一移交的企业,可直接纳入常态化移交范围,不再签订移交协议;未与我县签订整体移交协议并参加统一移交的企业,需与县政府签订整体协议、与相关部门签订各分项协议后再纳入常态化移交范围。纳入常态化移交的国有企业名单由县国资委不定期更新。
第二十条 常态化接收主体按照《峨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峨山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峨政办发〔2020〕23号)执行,一是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承接主体为乡镇(街道)、村(社区);二是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人事档案管理承接主体为县档案馆;三是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承接主体为各乡镇(街道)党(工)委。
第二十一条 常态化接收移交流程
(一)人员。纳入常态化移交范围的企业,在退休人员办理完退休手续后,整理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填写《峨山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个人基本信息表》(附件1)、《峨山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人员名册》(附件2)交县退管中心备案。退休人员持县退管中心开具的《峨山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报到通知》(附件3)和个人基本信息表等资料到移交地乡镇(街道)、村(社区)报到。乡镇(街道)、村(社区)接收退休人员后,按照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关要求,核实并完善人员信息,建立台账,制作发放《峨山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附件4)。
(二)党组织关系。纳入常态化移交范围的企业,在退休党员办理完退休手续后,移交企业填写《峨山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党员移交名册》(附件5)及党员其他有关材料交乡镇(街道)党建办审核,党建办根据党内关于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相关规定,办理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及时将党员编入党支部。
(三)人事档案。
1. 纳入常态化移交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实行“档随人走”的管理方式,人事档案由管理部门或企业按要求进行数字化处理后移交县档案馆,每年移交一次,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上年度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其中,经峨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移交县档案馆;未在峨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由企业派专人将密封好的档案送至县档案馆;已故退休人员档案参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由管理单位规范整理并完成数字化处理后移交县档案馆,5年移交一次;县档案馆对相关部门或企业移交的档案进行核对,并填写《峨山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交接文据》(附件6)。
2.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县档案馆后每年新增的档案材料,由负责退休人员管理的乡镇(街道)进行收集、审核,于次年3月底前集中统一移交县档案馆进行补充整理,乡镇(街道)应配合档案馆做好补充整理工作。
3. 县档案馆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档案提供利用工作,并逐步实现档案服务规范化、信息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峨山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个人基本信息表.pdf
附件5:峨山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党员移交名册.pdf
政策解读:http://www.yxes.gov.cn/esxzfxxgk/esxzcjd1058/20210812/12885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