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峨单位:
《峨山县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峨山县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明确抗震救灾职责,规范地震灾害应对工作,提高应对能力,依法、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风险,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安全保障,特制定本预案。
1.2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范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依法、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风险,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实现峨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与《玉溪市地震应急预案》相衔接,结合峨山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以上引用法律、法规、条例等以最新版为准。
1.4 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预防优先、平战结合,军地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峨山县发生地震和邻近县(市、区)发生地震波及峨山县的地震事件应对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内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和较大地震灾害的应对主体分别是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一般地震灾害的应对主体是县人民政府。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指挥下,具体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开展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需求计划,并做好相关衔接工作;完成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县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峨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知》(〔2022〕4号)文件中明确的指挥部组织架构,主要负责未发生地震时日常工作的指挥调度,一旦有地震发生,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体系,视震情进行升格提级。
2.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 长:县委书记
指 挥 长: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县委常委、副县长
分管副县长
副 指 挥 长:Ⅰ、Ⅱ、Ⅲ级响应时,副指挥长为所有副县长;Ⅳ级响应时,副指挥长为分管副县长和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防震减灾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
成 员:县人武部、县纪委监委、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族宗教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峨山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广播电视局、县林草局、县统计局、县政府新闻办、县供销社、县气象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玉溪峨山供电局、中国电信峨山分公司、中国移动峨山分公司、中国联通峨山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并对组织机构和职能职责进行调整。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局,县应急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县防震减灾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担任。
在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中,县人民政府视震情成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前、后方指挥部,并根据工作实际,对组织机构和职能职责进行调整。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地震抗震救灾结束后,该次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程序撤销。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5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5级以上、5.5级以下地震,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4.5级以下地震,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5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3.2.1 响应等级划分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对重大及以上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应对临近县(市、区)发生地震波及峨山县受灾,启动Ⅳ级响应。
3.2.2 响应等级启动
(1)Ⅰ级应急响应,由省减灾委负责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市减灾委负责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减灾委负责启动。
(2)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抗震救灾工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的抗震救灾工作,省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抗震救灾工作;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的抗震救灾工作,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3)应急响应启动后,应视灾情发展情况或者上级响应启动情况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者响应过度。按照“谁发布谁终止”的原则,待抗震救灾阶段性工作结束时,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4 预防和预警
4.1 工作部署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定期召开全县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通报震情形势和安排部署年度工作。根据地震形势发展需要,及时组织召开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部署相关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4.2 队伍能力建设
各成员单位按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加强县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救援、森林消防、医疗卫生救援、交通抢险、通信抢通、地质灾害救援、矿山救护和危险化学品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设备和装备,强化信息共享,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城市供排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综合应急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团县委和县红十字会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各类抗震救灾队伍应配备必要的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免洗手消毒液(凝胶)、医用隔离服、医用防护服、乳胶手套等疫情防控物资,做好疫情防控培训。
4.3 指挥体系建设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机制、畅通渠道,实现震情灾情及时反馈、任务需求快速对接、灾害损失准确评估,保障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科学决策、高效指挥、精准调度。
县属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完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落实抗震救灾指挥场所,并配备必要的应急通信、指挥、照明和办公等器材装备。
4.4 物资与资金准备
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要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应急调拨、配送体系,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地震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供应。
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应急局等部门应保障抗震救灾所需经费,同时根据地震灾害损失情况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4.5 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县应急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防震减灾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等设施设备和储备物资,并统筹考虑疫情防控所需。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设备,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4.6 基础设施建设与准备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应协调建立健全道路交通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制定交通管制工作方案,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县应急局,电信、移动、联通、铁塔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机制,制定地震应急通信保障“白名单”,优先保障关键领域、关键单位、关键人群的应急通信顺畅。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通信畅通,尽快抢通灾区的公众通信网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储备局)、县防震减灾局等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单位要指导督促各责任主体开展老旧设施除险加固。
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国资委、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储备局)等单位应统筹规划应急供水、供气建设,保障应急供水、供气安全。
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储备局)和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峨山供电局应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灾区供电需要。
县广电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中国广电云南网络公司峨山分公司恢复被毁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
疫情防控期间,要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统筹准备隔离点、临时定点医院等。
4.7 宣传、培训与演练
应急、宣传、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科技、广电、新闻出版、防震减灾等单位要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法律知识、应急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把防震减灾和自救互救知识纳入宣传教育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应急、教育体育、防震减灾等主管单位应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地震群测群防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至少开展2次地震综合演练。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应急专项演练或者以地震应急为重点内容的演练。村(居)委会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企事业单位、车站、商场、景区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至少开展2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或者自救互救演练。如果本年度被列为重点危险县,则演练次数必须增加。
4.8 地震应急检查
应急准备检查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县应急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防震减灾局要会同有关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全县地震应急准备工作进行检查。
每年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对本级及下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与运行情况、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指挥系统、物资储备、经费保障、应急保通能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科普宣传、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地震监测和震情跟踪,以及各类工程设施抗震设防情况等进行检查。
4.9 监测预报和灾情报告机制建设
县防震减灾局要配合上级部门加强峨山辖区地震台网建设,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县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第一时间向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信息,提出应急防范措施。要加强地震监测、震情跟踪监视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县内发生有感地震后,县防震减灾局要迅速向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信息,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及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抄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5 地震应急响应
5.1 启动与发布
应急响应等级的确定和启动,由县减灾委按照程序报批,通报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向市减灾委报告,及时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
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时
(1)县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县防震减灾局第一时间发布震情,县应急局及时发布灾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分析、研判,进一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2)县人民政府领导率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挥抗震救灾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分别派出现场工作队赶赴灾区开展工作,同步做好与省、市级有关单位的沟通衔接。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对口协调消防救援、森林消防、航空救援、武警部队、民兵、交通运输、通信、医疗卫生、社会救灾等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
Ⅰ级应急响应时,各救援力量进入灾区后接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配。Ⅱ级应急响应时,各救援力量进入灾区后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配。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救灾物资调配、资金保障等救灾措施,积极争取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持。
(5)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灾情依据预先编组方案,编成专项指挥部后方工作组,做好统筹协调、信息报送、决策服务保障等工作。
(6)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灾区政府在震中或者选择利于指挥、便于工作、安全可靠地方,开设专项指挥部,划分工作、生活、保障等区域,建立健全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防洪、防雷、安全、保密和疫情防控等措施,服务保障抗震救灾工作。
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时:
(1)县人民政府第一时间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县防震减灾局第一时间发布震情,县应急局及时发布灾情。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地震灾区组织抗震救灾。有关成员单位派出现场工作队赶赴灾区支持指导灾区抗震救灾。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救灾物资调配、资金保障等救灾措施。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视灾情对口协调消防救援、森林消防、航空救援、武警部队、民兵、交通运输、通信、医疗卫生、社会救灾等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各救援力量进入灾区后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到备案,统一接受任务调配。
6 处置程序
6.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处置
6.1.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
(1)信息收集、汇总与发布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县级以上领导有关工作要求,做好传达和督导落实工作。各行业主管单位负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报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灾情信息应规范填写、按时上报,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
灾情信息要严格核实,确保准确。县直有单位上报市级有关单位的灾情信息应与报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灾情信息保持一致和同步。
灾情信息由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向社会发布。
(2)综合协调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时间做好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决策服务保障等工作。“专项指挥部”成立后,由其综合协调组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县直有单位对口协调本行业抗震救灾工作。
峨山人武部负责建立军地对接与联络机制,负责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力量救灾任务区域的划定、任务分配与协调、救灾数据统计,组织做好有关保障。
(3)人员搜救
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驻峨军、警部队等力量,发挥专业优势,科学区分兵力,注重救援、救护与医疗后送相配合,开展网格化精准搜救。
(4)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建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抢救受伤群众,派出医疗队协助搜救队伍对压埋人员实施现场救治;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加强救护车、药品、医疗器械和血浆的组织调度,保证灾区需求;对灾区饮用水源、食品、药品安全进行检测,开展疫情防控与心理援助工作。
(5)受灾群众安置
按照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临时住所、有病能及时救治、有安全校舍上学“六有”要求,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资,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县应急局、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单位负责紧急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成品油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和市场供应。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灾区教育体育行政管理单位妥善安置在校师生,适时组织复学复课。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做好灾区旅客的疏散、安置工作。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时,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等单位配合,对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工程和民用住房开展应急安全评估和震害调查,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和标识。
县红十字会负责按照有关程序申请救灾援助,接受社会的紧急救助,派出红十字救援队参与救灾。
(6)遇难者善后处置
县民政局指导做好遇难者遗体妥善处理、遇难者家属抚慰等工作。县公安局指导做好无法确定身份遇难者的DNA鉴定。
(7)交通运输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负责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修复被损毁的公路、铁路等设施,保证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协调应急运力,确保救灾运输需求。
(8)应急通信
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设备,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尽快抢通灾区的公众通信网络。
(9)电力保障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峨山供电局负责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损毁的电力设施设备,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现场指挥机构、临时安置点等场所用电需求和安全。
(10)供水供气设施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国资委、县水利局、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组织力量对灾区城乡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保障功能。
(11)灾害监测
县防震减灾局负责加强震情监测,及时通报余震信息,报告震情趋势判定意见。
县气象局负责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及时通报灾区气象情况、预报预警。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防范,对发现的地质灾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市生态环境局峨山分局负责组织灾区生态环境单位对灾区环境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峨山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储备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火灾、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等事件。
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县水利局、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储备局)等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严密监视水库、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行业领域和重大风险隐患点,及时发现险情,妥善处置。
(12)治安维稳
县公安局、武警部队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单位和金融单位、安置点、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监狱、看守所、留置点等重点目标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应对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3)社会动员
县应急局、县民政局负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服务管理;及时搭建服务平台,统一对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招募志愿者,做好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队派遣和有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县应急局、县红十字会以及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等开展捐赠活动,并做好捐赠款物接收、统计、管理、分配、使用、公示和反馈等工作。应急单位会同监察、审计、财政等单位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4)涉外事务
县外办等单位会同当地政府妥善安置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驻华领事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县委宣传部、县外办等单位要及时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峨事宜,办理和安排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的采访事宜。
(15)新闻宣传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防震减灾局等单位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救灾工作情况,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发现和处置舆情。
(16)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县防震减灾局配合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县直有关单位与灾区政府负责开展灾情核查与统计,及时形成灾情报告报县防震减灾局,并配合县防震减灾局开展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17)应急响应终止
当应急救援工作已经完成、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生命线工程”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应急响应终止,抢险救援人员有序撤离灾区。
(18)恢复生产
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和储备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县应急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等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高效理赔,帮助恢复生产。
6.1.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
各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了解灾情、查明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发动灾区干部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实行交通管制,保障灾区交通畅通;及时转移灾民,就近安置到相应应急避难场所;紧急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灾民基本生活需要;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按照省、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做好有关工作。
6.2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6.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处置
(1)信息收集、汇总与报送。县应急局、县防震减灾局迅速收集、统计、调查灾区受灾情况,县直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查明救灾需求,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总后,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
(2)人员搜救和道路保通、险情排除。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公路、矿山等行业应急抢险队伍进入随时出发状态,一旦需要立即赶赴灾区开展人员搜救和道路保通、险情排除行动。
(3)医疗卫生救援。县卫生健康局组织的医疗救援队伍进入随时出发状态,一旦需要立即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援行动。
(4)人员安置。县发展改革局、县应急局根据灾区需求,及时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资,妥善安排灾民生活。
(5)社会稳定。县政府新闻办、县公安局、县防震减灾局等部门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传言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2.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处置
灾区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迅速了解灾情、查明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发动灾区干部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组织辖区医疗队伍开展医疗救护工作;加强治安管理,做好宣传报道,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做好有关工作。
6.3 地震应急处置总结
地震应急结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受灾乡镇(街道)要及时对抗震救灾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对全县抗震救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报告报县人民政府。
7 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安置
过渡性安置工作在上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县、乡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发展改革局、县应急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单位积极向上级对口单位对接,请求给予必要支持。
(1)灾民需要过渡性安置的,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县直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对灾民进行过渡性安置,并加强各过渡性安置点的管理,确保安置点消防、卫生防疫、社会治安安全。
(2)县财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局指导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过渡性安置的人员核定、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过渡性安置人员基本生活物资和安置经费发放的保障工作。
7.2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直各部门积极配合省、市对口部门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或开展恢复重建规划基础性工作;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7.3 恢复重建实施
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县、乡镇(街道)两级人民政府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组织县直有关部门全面核实灾情,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对损失严重的区域,应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灾情评估。
(2)县财政局、县应急局根据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结果和中央、省、市下达的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按照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下达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3)灾区学校、医院、福利院、养老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道路、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实施。
(4)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以工代赈、贷款优惠、政策扶持等多种途径解决。县直各部门要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并积极提供物资、技术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5)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房屋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县自然资源局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协调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做好恢复重建搬迁新址点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7)恢复重建结束后,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工作组,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等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县人民政府。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毗邻县(市、区)地震灾害应急
(1)毗邻县(市、区)地震发生并波及影响峨山县的地震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开展应急处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视灾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和协助支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县应急局、县防震减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等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地震震情及对峨山县的影响情况。
(3)地震造成峨山县建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县人民政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相关信息,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毗邻地震发生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游客、商家和灾民的避震避险、撤离和临时安置工作。
8.2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2.1 应急备震事件
临震应急戒备是指当省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 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需要实施地震应急戒备工作的事件。短临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指挥部统一指挥,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县防震减灾局加强震情跟踪监视,落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
(2)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峨山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应急局、县防震减灾局等单位负责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采取应对措施。
(3)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林草局等单位的救援队伍要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同时协调驻峨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4)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峨山供电局等单位修订完善应急交通、通信、供电保障方案,加强对有关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5)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应急局等单位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处置;当省地震局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研判意见后,终止应急备震工作。
8.2.2 地震传言事件
县内出现地震传言,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县应急局、县防震减灾局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市应急局和市防震减灾局,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防震减灾局认真分析传言起因,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辟谣等工作,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奖励与惩罚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应急局会同县防震减灾局等有关部门制订本预案,经报批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结合任务实际,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和配套的工作方案,村(居)民委员会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报县防震减灾局备案。
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石化、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公共服务机构、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冶金、化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在建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者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抄报所在地县级行业主管部门。
9.3 名词解释
本预案中所指的人口密集地区是指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千米101人以上的地区;人口较密集地区是指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千米25人以上、101人以下的地区。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峨山县地震应急预案(峨政办通〔2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机构及职责
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附件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机构及职责
附件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县政府办公室: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信息汇总和有关文件的上传下达工作,发挥综合协调、运转枢纽作用;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县应急局:负责收集、核查、报送灾情信息;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制定实施救援抢险力量配置方案;统一调配灾区救援装备;组织协调预备役民兵、驻军及前来救灾的部队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参与搜救被压埋群众;组织和指导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企业做好因地震引发或可能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救济;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救灾物资调运、发放,指导协调灾区开展生活自救;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灾区建筑物受损情况进行安全鉴定;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参与应急抢险救灾,抢修受损的市政基础设施;组织指导灾后过渡性安置;协同参与灾情核查及评估;指导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做好供排水、环境卫生等工作;收集市政公共设施受损情况;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 县防震减灾局:负责震情速报和震情信息的审定;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核实宏微观异常现象,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全力做好余震防范;协助上级部门做好灾害损失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科普知识宣传;做好上级地震部门现场工作组的协调和保障工作;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挥峨山县自然灾害紧急救援队、调动县区、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因地震引发的火灾、危化品泄漏等次生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任务;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 县人武部:负责应急救援时民兵动员及指挥工作。
7. 县纪委县监委:负责监察相关部门及人员抗震救灾履职情况;监督救灾物资、资金使用;调查、核实和处理救灾违纪违规事件。
8. 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对我县灾区重大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支持,帮助指导灾区编制恢复重建规划并协调有关方面实施;根据救灾需求,做好救灾物资的调拨和转运工作。负责解决和调运灾区所需的救灾粮油;收集粮油企业受灾情况;加强价格监督管理,保持市场稳定;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9. 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负责协调信息化、无线电应急处置;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快速建立应急通信网络,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畅通;参与协调交通综合运输;收集水电站及工业企业受灾情况;指导、扶持受灾企业尽快恢复生产。负责组织协调筹集抗震救灾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确保抗震救灾重要商品的市场供应;组织协调非灾区商贸企业支援抗震救灾工作;收集灾区商贸企业受灾情况,指导商贸企业尽快恢复正常工作和生产秩序;确保救灾重点部门、救灾车辆的柴油、汽油供应;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0. 县教育体育局:做好学生的疏散、紧急救援和心理抚慰工作;合理调配应急教育资源,制定学生停课、复课计划;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收集教育系统人员伤亡和受灾情况;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1. 县民族宗教局:做好灾区涉及少数民族的矛盾化解工作;防控以宗教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和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2. 县公安局:负责调动公安系统救援力量参加救灾;负责对灾区重要目标的警戒,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做好交通疏导、管制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转移安置;依法对无法确定身份的遇难者进行DNA鉴定;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3. 县民政局: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发放工作;做好遇难者遗体火化工作;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4. 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维稳工作;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5.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安排抗震救灾资金;积极争取中央、省、市补助经费,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监督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6.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泥石流、滑坡、崩塌等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及时通报和处理险情;收集地质灾害(滑坡、崩塌、泥石流等)损失情况;做好滑坡、泥石流、崩塌等次生灾害的防范宣传;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7. 市生态环境局峨山分局:负责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的污染监测、预警和防控;组织开展灾区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灾区的重大环境问题;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8.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抢修被毁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负责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做好抗震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组织调用大型救援抢险设备;收集道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9.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控制灾区动物疫情;组织供应灾后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物资;收集农业、畜牧渔业等农口系统的受灾情况;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 县水利局:负责对病险水库、堰塞湖进行监测,及时通报和处理险情;做好水利设施的抢险排危;收集水库、灌溉沟渠、河堤、湖堤等水利基础设施受灾情况;负责灾后损毁水利设施的修复;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外来游客的救援、疏散、安置工作;负责文化设施和旅游景区的灾情核查统计;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设立救护场所,组织协调县内外医疗救护队伍对伤员进行救治;协调伤员转移救治;组织开展灾区防病消毒,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向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收集受伤人数、疫情和卫生系统受灾情况;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县审计局:负责审计、监督救灾物资、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县广播电视局:收集本系统受灾情况;通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6. 县林草局:开展林地排危除险工作,预防震后森林火灾;参与地震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相关工作;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7. 县统计局:负责收集、汇总、统计灾区人口、经济、交通等基础数据;为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提供《统计年鉴》等相关资料;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8. 县政府新闻办:负责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的发布;组织新闻发布会的召开;正确把握抗震救灾宣传导向,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抗震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协调国内外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组织管理工作;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9. 县供销社:负责组织筹集抗震救灾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确保灾区商品的市场供应;做好灾区农业恢复生产所需化肥、农药等农用物资的供应;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0.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报,及时通报天气实况和重大天气变化,为抗震救灾提供气象服务;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1. 团县委:协调、组织、安排抵达灾区的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救援行动;组织志愿者做好灾民安置和心理抚慰工作;安排志愿者队伍接收、转运救灾物资;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2.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参加伤员救治;申请上级红十字会组织的救灾援助,接受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 玉溪峨山供电局:负责组织所辖电网的抢险排危,保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医院等重要部门的应急供电;收集本系统企业受灾情况;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中国电信峨山分公司、中国移动峨山分公司、中国联通峨山分公司:负责建立应急通信网络,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畅通;抢修通信设施,保障灾区通信需要;收集各自公司受灾情况;做好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政策解读:《峨山县地震应急预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