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政办发〔2022〕10号 峨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山县基本烟田保护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7 17:49 来源:峨山县人民政府网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峨单位:

《峨山县基本烟田保护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峨山县基本烟田保护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烤烟产业是峨山县农业产业中最有保障的订单农业之一,是广大农民增收的捷径,是关系农业产业结构,农村经济发展,农民主要收入不可替代的产业之一,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乡村振兴有着重要意义。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支持烟草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19〕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烟草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云政发〔2022〕14号)、《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贯彻落实云南省支持烟草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办通〔2022〕4号)、《玉溪市烟草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玉溪市加强核心烟区建设保护的意见的通知》(玉烟发〔2022〕2号)及2022年省市烟叶工作会议精神,将基本烟田纳入基本农田保护范畴,实施严格保护,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烟田是指一定时期内政府部门和烟草部门按照市场对本县烟叶生产需求确定的、以植烟为主的基本农田。

第三条 基本烟田保护区是指本县人民政府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对基本烟田进行保护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四条 基本烟田保护包括基本烟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烟田、烟田环境、烟田质量及保护区内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基本烟田保护按照“生态条件适宜、基础设施保障、土地资源丰富、相对集中连片、一年一轮作”的总体要求,对已规划确定的基本烟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或占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种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基本烟田保护及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七条 种烟村(居)委会负责本村(社区)基本烟田片(块)数量、质量、标志、基础设施和生态保护等工作。

第八条 自然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严格管控基本烟田占用情况,实施动态监控管理,加强基本烟田保护巡察工作,严肃查处侵占及破坏基本烟田的行为。

第九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基本烟田地力等级评定与检测工作。指导基本烟田的土壤改良与生产条件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破坏基本烟田质量的行为。

第十条 烟草部门负责规划基本烟田,优化烟田生产经营模式与管理体制,促进基本烟田合理利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保护措施,对基本烟田规划保护进行宣传培训及监督报告,跟进基本烟田面积保护情况,对基本烟田损毁、挤占、流失等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督促、指导、检查、考核种烟乡(镇)、街道基本烟田保护工作。

 

第三章 基本烟田划定

 

第十一条 基本烟田划定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市场优先;

(二)设施优先、集中布局;

(三)好田好土、产出高效;

(四)以烟为主、产业配套。

第十二条 烟草部门会同各种烟乡(镇)、街道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水稻—烤烟、绿色蔬菜—烤烟、萝卜—烤烟”轮作的基本烟田面积指标,划定基本烟田区域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根据规划指标和隔年轮作的原则(主要与粮食作物进行轮作),全县已规划17.72万亩基本烟田,其中:核心烟区12.20万亩、重点烟区4.85万亩、普通烟区0.67万亩。

第十三条 种烟乡(镇)、街道在划定基本烟田时,要结合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农田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200亩以上烟田农业结构调整等情况,根据烤烟产业发展基础,烟叶质量特色,划定基本烟田,确保基本烟田划定区域符合实际需求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 在划定的基本烟田保护区核心烟区内,烟草部门会同种烟乡(镇)、街道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设置基本烟田保护标识(参照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设置要求,由烟草部门负责实施),予以公告。保护标识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保护区地块名称、编号、面积、四至范围;

(二)保护区简图、保护责任人、相关政策规定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核心烟区12.20万亩,其中:双江街道0.03万亩、小街街道4.31万亩、甸中镇1.85万亩、塔甸镇2.37万亩、岔河乡0.43万亩、富良棚乡1.58万亩、大龙潭乡1.62万亩;重点烟区4.85万亩,其中:双江街道0.22万亩、小街街道1.16万亩、甸中镇0.31万亩、塔甸镇0.85万亩、岔河乡0.35万亩、富良棚乡1.12万亩、大龙潭乡0.86万亩;普通烟区0.67万亩,其中:双江街道0.26万亩、小街街道0.13万亩、塔甸镇0.14万亩、富良棚乡0.08万亩、大龙潭乡0.05万亩。

 

第四章 基本烟田保护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烟草部门要在基本烟田保护区建立“以烟为主”的耕作制度和种植制度,逐步实现烤烟与其它高效作物轮作,实现基本烟田高效产出。

第十六条 农业农村、烟草部门要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烟区整体发展规划,在基本烟田保护区有计划地实施冬种绿肥、增施有机肥、深翻深耕、科学施肥、绿色防控等土壤保育和环境保护措施,提高基本烟田质量。着力构建以化肥减量化、植保绿色化、能源清洁化和资源循环化为特征的生产模式。

第十七条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烟草等部门要逐步建立不同区域基本烟田的地力变化情况监测,定期报告基本烟田的地力变化情况,提出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防止过渡消耗地力和植烟土壤退化。

第十八条 对核心烟区实行重点保护,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严格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由种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专题请示县人民政府组织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并同等补划数量、质量、耕作条件一致的基本农田为核心烟田,由占用单位补齐烤烟生产必需的烤房、机耕路、水利、育苗棚等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 在核心烟田范围内,种烟乡(镇)、街道要将烤烟产业纳入乡村产业发展规划,实行“以烟为主”的种植管理制度,除严格执行基本烟田保护的相关要求外,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不得规划与烤烟产业冲突的其他产业,不得种植多年生等产业作物,不得种植对烤烟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其他产业作物。对其它产业已占用规划的核心烟田,种烟乡(镇)、街道和农业农村部门要调整产业规划或补齐占用的核心烟田。

第二十条 在基本烟田保护区内严格实施用养结合措施,切实改善土壤环境和烟区生态环境,努力提高地力。基本烟田的农药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严禁使用禁用农药,防止烟叶农药残留超标和农药环境污染。

第二十一条 使用的烟用地膜在使用后要及时回收处理,不能残留在烟田烟地内,避免造成面源污染,提倡使用降解膜。

第二十二条 在基本烟田内进行“水稻—烤烟、绿色蔬菜—烤烟、萝卜—烤烟”等轮作的烟田烟地,严禁使用除草剂,轮作烟田在签订其它农业产业种植合同时,应载明禁止使用除草剂的条款。

第二十三条 各种烟乡(镇)、街道、村(社区)要通过建立健全村规民约,将基本烟田保护的责任落实到位,实施保护公示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系。基本烟田保护区范围内的村组,应在《村规民约》中明确基本烟田保护的规定及具体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本烟田保护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划定的核心烟田保护区,县人民政府与种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种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委会逐级签订年度核心烟田保护目标责任书。核心烟田保护责任书内容应当包括:核心烟田的范围、面积、地块;核心烟田的地力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责任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各种烟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基本烟田保护资金的投入,在条件适宜保护区,要结合高标准烟田建设、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水土保持等工程项目,实行水、林、田、路综合开发,改善生态环境和生产条件,提高土地综合生产能力。

第二十六条 因生产、建设等造成基本烟田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赔偿经济损失,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主体进行处罚追责。

第二十七条 种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占用核心烟田的,及时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恢复用途;对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烟田保护区标志的,及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整改不力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种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基本烟田保护工作作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重点工作,与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并纳入年终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峨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峨山县基本烟田保护制度》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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