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加强城市管理,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建整洁、优美、安全、和谐、文明的现代宜居城市,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结合峨山县实际,研究制定了《峨山彝族自治县实施<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起草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于2011年9月30日经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完善玉溪市城市管理法规体系、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全面增强城市对资源要素的聚合力和功能的辐射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研究制定我县的具体实施办法,对于加强城市管理,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建整洁、优美、安全、和谐、文明的现代宜居城市,促进生态彝族自治县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实施办法》的起草过程
《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出台后,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宣传贯彻工作,于2011年11月28日在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上进行了集中学习,会议要求: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认真抓好《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的宣传工作;同时,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研究工作,并在2012年上半年内制定我县的具体实施办法。根据常务会议的安排,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及时着手开展了《实施办法》的起草工作,当时主要考虑了两种起草思路,一是由涉及城市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照承担的管理工作分别编撰各块内容,最后由法制办统稿;二是由法制办直接负责起草,形成初稿后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议,再进行修改完善。经过认真比较,权衡利弊,认为第二种思路易于安排《实施办法》的篇章结构,规范性和系统性较强,且能够充分吸纳各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优势明显。据此,县政府法制办按照第二种起草思路,以《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和10个配套办法以及《峨山县城市管理办法(试行)》为基础,保持《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的篇章结构,结合我县城市管理的实际,对章节、条款的内容尽可能进行了细化,增加了养犬管理的内容,形成初稿后征求县住建局、公安局、环保局、卫生局、工商局、水利局、农业局等部门的意见建议,并根据上述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对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办法》(听证稿)。《实施办法》(听证稿)形成以后,为了广泛征求意见,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重大事项决策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2012年5月25日,由县住建局作为听证机关,在县政府二楼大会议室举行了《实施办法》听证会,广泛听取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到会的24名听证代表都作了现场发言,一致认为《实施办法》合理、可行,同意实施,同时提出了21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经县政府法制办、县住建局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评议,采纳了15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实施办法》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实施办法(送审稿)》。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有十章六十九条,主要内容是: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共七条,主要是明确了《实施办法》的指导思想、适用对象和范围。明确了城乡规划、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照批准的权限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第二章规划建设,共有七条,主要内容是规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规划核定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实施。城市建设应当符合专项规划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专项规划建设城市道路、绿地、消防栓、停车场、公交站点、出租汽车停靠点、公厕等市政公用设施,并设置规范的标识、标牌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设计外观应当突出彝族风格,充分体现彝族文化特色。
(三)第三章市容环境卫生,共有十二条,主要内容是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不得违反设计设置遮阳、雨篷;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语等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并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在城区道路两侧的单位、住户(经营户)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明确规定了在城市建成区内的7类禁止行为,规定了城市建成区内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方式以及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砂石、液体和粉状(矿产)物等散体物料,应当使用密闭车辆或者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密闭措施,防止沿途抛洒、泄漏。
(四)第四章养犬管理,共有五条,主要内容是规定了在城市建成区内养犬的,养犬人应当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向动物防疫部门进行犬只免疫登记。明确了养犬人应当遵守的事项,对未经免疫登记、未束链牵领以及无主犬只的处理方式等。
(五)第五章节能环保,共有七条,这一章在听证稿中只有六条,在听证会上有的代表提出应当增加节约用水方面的内容,我们认为这条建议切合实际,也具有可操作性,所以在修改过程中增加了1个包含节约用水和二次供水内容的条款,修改后的主要内容是推广应用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推行节约用水措施,加强对城市居民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规范设置公共照明设施,推广使用节能灯具。明确了在流经县城的猊江、练江河道内的四类禁止行为。规定了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使用原煤等高污染燃料,充分使用清洁能源,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品,以及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的噪声污染活动等。
(六)第六章城市绿化,共有六条,主要内容是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实行平面绿化与墙面、屋顶等立体绿化相结合,采用乔、灌、花、草等多种植物组合,突出地方植物特色。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管护,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管护,居住小区绿地由物业管理部门或者业主负责管护。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城市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指标、绿化费用应当达到规定标准。城市建成区内铺设维修城市供电、供排水、电信、网络、有线电视等管线,应当避让城市绿地和市政公共设施。确实不能避让的,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并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或者迁移城市树木、侵占公共绿地;禁止毁坏城市树木、花草及其他绿化设施。
(七)第七章道路交通,共有六条,主要内容是规定轮式专用机械和载质量750千克以上的载货汽车,需要临时在限制通行区、禁止通行区内行驶的,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入城通行证》。运送生产、生活必需品和市场内部所需物品的载质量750千克以上的载货汽车,需要长期在限制通行区、禁止通行区内行驶的,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入城通行证》。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摩托车、畜力车不得在禁止通行区和禁止通行时间行驶。公安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上不影响车辆通行的区域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居民小区内的道路、院落由管理部门在不影响公共安全的区域内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禁止在临时停车泊位以外的区域停放车辆。
(八)第八章服务与监督,共有三条,主要内容是城市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及设施,提供安全、快捷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城市公园、全民健身设施等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予以劝阻、投诉、举报和控告的权利。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
(九)第九章法律责任,共有十四条,主要内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予以处罚,同时明确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第十章附则,共有两条,主要内容是明确了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实施城市管理和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同时,规定了《实施办法》于2012年7月1日施行,废止了2008年3月28日峨山县人民政府第7号公告发布的《峨山县城市管理办法(试行)》。
四、其他事项
《实施办法》中“城市管理部门”指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公安、工商、环保、交通、水利、农业、民政、卫生等承担城市管理职能的工作部门。
原文链接:http://www.yxes.gov.cn/esxzfxxgk/zfgfxwjxxyx/20211213/13128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