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公安局
2024年4月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峨公(塔甸)行罚决字〔2024〕7号、8号、9号
案件名称:方某福被殴打
被处罚人姓名:鲁某、鲁某某、方某光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3月10日14时许,鲁某和方某福在峨山县塔甸镇某村鲁某家中发生口角,后鲁某、方某光、鲁某某三人在鲁某家中天井处对方某福进行殴打,致方某福受伤。经峨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方某福的伤情进行鉴定,方某福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一)项,对鲁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对鲁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对方某光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峨公(化念)行罚决字〔2024〕31号、34号
案件名称:喻某某被打
被处罚人姓名:李某某、喻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3月25日0时许,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在峨山县化念镇化念社区某烧烤店吃烧烤喝酒时,隔壁桌的喻某某到李某某一桌敬酒,双方在聊天过程中言语不合,喻某某用手摸了一下李某某的脸,后喻某某转身离开,李某某拿起店内的一个塑胶四方凳子从背后砸了一下喻某某的头部右后侧部位,喻某某转过身来用脚将李某某踢倒,导致喻某某头部右后侧部位受伤。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人李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对违法行为人喻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四百元的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峨公(化念)行罚决字〔2024〕33号
案件名称:崔某某被伤害
被处罚人姓名:曾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2月18日22时许,崔某某到曾某某位于峨山县化念镇念江社区家中喝酒,曾某某称崔某某的哥哥欠钱不还,崔某某要离开,曾某某不让其离开自己家,双方因此发生冲突,冲突中曾某某用菜刀砍伤崔某某左手手臂。2024年3月18日,经峨山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违法行为人曾某某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峨公(小街)行罚决字〔2024〕17号、18号、19号、20号
案件名称:矣某某被殴打
被处罚人姓名:矣某某、合鹏某、合思某、合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3月9日23时许,家住峨山县小街街道小街社区的矣某某驾驶顺风车从玉溪送一个蛋糕到小街街道某社区给合鹏某的过程中,合鹏某打电话催矣某某快点,双方在电话里争吵了几句,矣某某将蛋糕送到小街街道某社区合鹏某家门口时,双方又争吵了起来,然后合鹏某将口痰吐到矣某某的脸上,矣某某就掐住合鹏某的脖子,后矣某某与合鹏某动手打了起来,合思某见状后也参与了打架,后合思某返回家中拿出扫把对矣某某进行殴打,合鹏某的父亲合某某听见争吵声后,也从家里出来,并动手殴打了矣某某。造成合鹏某、矣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峨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合鹏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矣某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四百元的处罚;对合鹏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对合思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对合某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三百元的处罚。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峨公(双江)行罚决字〔2024〕36号、37号
案件名称:唐某、邱某某被殴打案
被处罚人姓名:吴某某、黄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9月11日22时许,吴某某、黄某某、董某等人与邱某某等人在峨山县双江街道某酒吧喝酒时,吴某某和黄某某以邱某某桌的人挑衅他们为由,黄某某用啤酒瓶将自己桌的玻璃酒桌砸碎,吴某某在酒桌旁打了邱某某一拳。12日01时许,吴某某又在酒吧厕所门口用拖把无故殴打邱某某,致邱某某左耳、双手手臂及背部受伤,经峨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吴某某在厕所门口将和董某在一起聊天的方某、唐某等人误认为是邱某某邀约来的人而对方某进行殴打。民警到达酒吧处警过程中,黄某某无故将酒吧的花盆砸在酒吧墙上。12日05时许,吴某某的朋友普某某到峨山县双江街道某店吃宵夜时,遇到同在某店吃宵夜的唐某等人,普某某以唐某等人在吴某某殴打方某时报警为由打了唐某一巴掌。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对吴某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黄某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峨公(塔甸)行罚决字〔2024〕11号、12号、13号
案件名称:崔某某与祝某某互殴
被处罚人姓名:崔某某、祝某某、赵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3月14日13时许,崔某某和祝某某在峨山县富良棚乡某村因收购菜碗豆一事发生口角纠纷,后二人在峨山县塔甸镇亚尼村委会某岔路口再次发生口角引发打架,后续赶到的赵某某参与打架,致崔某某和祝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峨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祝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祝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崔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四百元罚款的处罚;对祝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对赵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四百元罚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