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公安局
2023年12月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峨公(双江)行罚决字〔2023〕115号、116号
案件名称:普某某被殴打案
被处罚人姓名:李某某、合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9月30日0时许,普某某在峨山县某广场四楼某酒吧喝酒,后到三楼某酒吧敬酒时与李某某发生口角,后李某某、马某、合某某到四楼某酒吧对普某某进行殴打,导致普某某的左耳轮被擦伤,左上肢多处被挫伤,左手无名指和小指被擦伤。经峨山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普某某的人身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案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对李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六百元罚款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对合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峨公(小街)行罚决字〔2023〕73号
案件名称:杨某某家三轮摩托车被盗
被处罚人姓名:夏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8月26日,暂住在峨山县小街街道某村的杨某某停放在自家后山养殖场内的一辆红色珠峰牌三轮摩托车被盗。经查,家住通海县某镇的夏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夏某某于2023年9月21日被峨山县公安局小街派出所民警查获归案;经询问,夏某某对自己到峨山县小街街道某村后山养殖场内盗窃一辆无号牌红色珠峰牌三轮摩托车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经峨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对杨某某家被盗三轮摩托车进行价格鉴定,鉴定价值为人民币833元。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对夏某某的盗窃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并追缴夏某某盗窃的无号牌红色珠峰牌三轮摩托车一辆退还被侵害人。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峨公(双江)行罚决字〔2023〕117号
案件名称:龚某某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
被处罚人姓名:龚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1月14日22时许,龚某某在峨山县双江街道某大桥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称其被强奸,经峨山县公安局民警处警核查龚某某报警时处于酒醉状态,报警情况不属实,龚某某谎报警情的行为严重扰乱公安机关的值班备勤及接处警工作。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五项,对龚某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峨公(甸中)行罚决字〔2023〕28号,29号
案件名称:普某明等人涉嫌诈骗案
被处罚人姓名:普某博、王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9月6日、9月10日,犯罪嫌疑人普某明(另案处理)邀约普某博用一部手机使用QQ语音与境外诈骗客服联系,另一部手机插入电话卡拨打境外诈骗团伙提供的电话号码,使两部手机进行隔空对话的方式,在玉溪市红塔区玉带街道某小区等地拨打诈骗电话,获利一百二十八元;2023年7月24日、9月6日、9月9日,王某某用一部手机使用QQ语音与境外诈骗客服联系,另一部手机插入电话卡拨打境外诈骗团伙提供的电话号码,使两部手机进行隔空对话的方式,在玉溪市红塔区玉带街道某小区等地拨打诈骗电话,获利三百三十元。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普某博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一十二元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一百二十八元;对王某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罚款六百六十元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三百三十元。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峨公(双江)行罚决字〔2023〕128号
案件名称:叶某被殴打案
被处罚人姓名:禹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0月28日0时许,禹某某等四人以在峨山县双江街道猊江南路某烧烤店内吃烧烤时邻桌的叶某用眼睛瞪他们为由,追赶已经离开的叶某至猊江南路某药店门口人行道上,禹某某用脚踢叶某背部将叶某踢倒后,禹某某等四人对叶某实施殴打,致叶某受伤。2023年11月2日,经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四)项,对禹某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处罚。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峨公(小街)行罚决字〔2023〕75号
案件名称:吴某涉嫌盗窃
被处罚人姓名:吴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0月25日13时10分至13时30分期间,吴某窜至峨山县小街街道某公司二楼的一个房间实施盗窃,在盗窃的过程中被某公司工作人员抓获。经查,吴某系精神残疾人,经云南省玉溪市铭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吴某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对吴某的盗窃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峨公(双江)行罚决字〔2023〕130号
案件名称:曾某等人涉嫌使用伪造的证明文件
被处罚人姓名:方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2月间,方某某在某保险公司利用工作便利,将他人的交强险电子保单伪造为车主方某明和李某某的交强险保单信息共4份,后使用该伪造的保单到某检测站检测两人的车辆。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二)项,对方某某使用伪造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八、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峨公(双江)行罚决字〔2024〕1号
案件名称:峨山县某公园旁停车场内多辆汽车被损坏及财物被盗案
被处罚人姓名:钟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2月12日03时06分至04时45分之间,钟某某在峨山县双江街道某公园旁停车场内、某银行门口、某生活区小区内等三个地方使用一个小型塑料电筒照明后用一把可转换式螺丝刀撬开七辆汽车车窗玻璃盗窃车内的财物,被盗七辆汽车车内财物共计400余元人民币,车窗玻璃损失价值1300余元人民币。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对钟某某的盗窃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并收缴其作案工具小型塑料电筒一个和可转换式螺丝刀一把,行政拘留时间由刑事拘留时间折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