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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山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03-01 12:04 来源:峨山县人民政府网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家庭生活以外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均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包括煎炸过食品不能再食用的油脂、餐厨垃圾中的油脂和油水混合物以及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置后产生的油脂等。

第四条 餐厨垃圾实行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统一收运、集中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五条 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组织协调,推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所需市场化运营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乡、镇(街道)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的日常监管,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卫生健康、教体等部门应当按照自身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月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

餐厨垃圾处理费纳入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体系,具体方案由县主管部门会同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县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和福利院等非盈利性质的产生餐厨垃圾单位,可适当减免餐厨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业务的单位,应当向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城县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县主管部门应当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区域、服务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 餐饮服务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餐厨垃圾管理的行业行为,鼓励将依法投放、统一交付餐厨垃圾的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和行业管理内容。

第十条 倡导通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置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农业生产、造林绿化、交通运输等活动中使用餐厨垃圾资源化产品。

第二章 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分类存放、密闭储存,禁止与其他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餐厨垃圾应当投入收集、运输单位提供的专用收集设施,投放到指定地点,并保持专用收集设施整洁完好和周边环境卫生;

(三)向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单位及时交付餐厨垃圾;

(四)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产生时间、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五)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六)按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及方式按时按月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提供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设施应当标识统一、标准规范;

(二)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收运时间、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每月向县、乡、镇(街道)主管部门报送数据和报表;

(三)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运服务协议约定,及时收运餐厨垃圾,并运送到县主管部门指定的处置场所;

(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应当保持密闭和整洁,喷涂统一的标识标志,装载行驶记录装置、装卸计量装置,并与本级政府县城管理数字平台连接;

(五)在餐厨垃圾收集过程中应当文明作业,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复位收集设施,清理作业场地;

(六)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七)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县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歇业。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不得擅自接收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的餐厨垃圾。

(三)按照要求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处置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四)建立餐厨垃圾处置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处置时间、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每月向县、乡、镇(街道)主管部门报送数据和报表;

(五)按照规定完善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定期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

(六)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县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歇业。

第十四条 在餐厨垃圾产生(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

(二)将餐厨垃圾交给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单位收运或处置;

(三)将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四)将餐厨垃圾作为禽畜饲料;

(五)随意倾倒、泼洒或堆放餐厨垃圾;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平台和共享机制,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处置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餐厨垃圾管理联动工作机制,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餐厨垃圾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应当告知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单独投放、交由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单位统一收运,并在日常监管中进行督促。

第十八条 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的正常收运和处置。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垃圾污染、设备故障等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报送县、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信息档案,建立餐厨垃圾信息管理平台,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将餐厨垃圾管理情况纳入诚信体系建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活动的,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5 日起施行。

第二十 本办法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峨山县餐厨垃圾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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