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23-08-15 14:27 来源:峨山县人民政府网 打印

峨山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南教育现代化2035》、《加快推进云南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教发〔202056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决策部署,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结合峨山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标准

第二条  非营利性。在新建或分类登记管理时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条件达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办园条件基本达到幼儿园建设基本标准(条件),经县级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审批设立,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有关证件。

第四条  办园规模。办园班级不少于一个班,在园幼儿不少于30人。

第五条  年检合格。办园行为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园务管理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实施科学保教,无小学化倾向。无违规违法行为,家长、社会对幼儿园认可,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好。

第六条  收费合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收费标准,在当地县教育体育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的指导下,由幼儿园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育教育成本、办学质量、幼儿园评定等级、群众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并在执行前1个月报准办学的县教育体育局以及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服务社会。面向社会开放,提供普惠性服务,满足家长不同选择性需求。

 

第三章  审核和认定

由县教育体育局组织实施,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第八条  自主申报。民办幼儿园自评符合标准的,向县教育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县级认定。县教育体育局会同本级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组成认定小组,对民办幼儿园进行资质评审。

第十条  公示公告。评审通过的名单必须经县教育体育局公示,在公示无异议后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

第十一条  上报备案。县教育体育局将认定公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报市教育体育局备案,并纳入当年教育事业统计。

第十二条  新申请举办的民办幼儿园,普惠性认定可按照上述认定程序,与设立审批同步进行,不将年检合格作为其必备条件。

第十三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报认定。认定有效期内不得自行调整保教费标准。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收费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按照《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云发改物价〔2014638号)文件要求,结合幼儿园实际,在规定范围内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教育体育、财政、发改部门备案后执行;原则上学年中不得调整收费标准,不得通过提高伙食费等办法向家长收取额外费用,应当在幼儿园显眼的地方设置收费公示栏,张榜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六条  加强社会监督。县教育体育局将建立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管机制,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督和指导,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加强动态监管。县教育体育局将联合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通过暗访、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措施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过程监管,对出现年检不合格、办园行为不规范、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挪用财政补助经费的,经查证属实,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且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恶意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取消或收回当年补助资金;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退出机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认定有效期内自愿退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教育体育局提出申请,经县教育体育局会同财政等部门进行财务审计,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在园幼儿保教费收费标准执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九条  加大财政扶持。按照《玉溪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玉财教〔2015159号),对符合奖补条件的普惠性幼儿园加大扶持,支持幼儿园扩大办园规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保教质量。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遵照《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教发〔202056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峨山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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