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 实施方案(暂行)》
发布时间:2023-08-15 11:16 来源:峨山县人民政府网 打印

峨山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

实施方案(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玉溪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玉市建通〔20231)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峨山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结合峨山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城镇住房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住房保障供应结构,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多渠道满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对在城镇租房居住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政府给予一定租金补助。城镇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

二、资金保障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资金来源主要是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并根据县级财力状况安排本级资金专项发放租赁补贴。

三、补贴对象

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为城镇特困供养户、低保户、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已享受人才住房补贴、单位货币化住房补贴和已承租或购买各类保障性住房的人员不列入租赁补贴范围。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城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峨山县中心城区有稳定工作和生活,租房居住并与房东签订租房合同(协议)产生租金;

2.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须与用工单位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经人社局备案;个体工商户须在县城区有实体门面且经营满1年(含)以上;特困供养户、低保户、残疾人、在档困难职工、中低收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须在峨山县中心城区双江社区、猊江社区、练江社区、柏锦社区、登云社区、土官社区范围内租房居住1年(含)以上;

3.申请租赁补贴家庭资产总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含)以上,名下无房产(含商品房、小产权房、商铺、厂房等)。家庭资产包括家庭成员名下的全部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私有财产

4.申请租赁补贴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峨山县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5.申请租赁补贴家庭成员之间必须具有法定的赡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配偶、子女、父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1.已享受过保障性住房,因违反住房保障规定,被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保障资格的;

2.借住、暂住亲属、朋友住房,无租房合同(协议),未实际产生房屋租金的;

3.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资金在15万元(含)以上的;

4.家庭拥有超过15万元(含)以上的私有车辆;

5.租住本单位公有住房或公租房(含已出售公租房)的;

6.将原有住房出售、出租的(因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故、火灾或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出售房产除外);

7.已领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的;

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属于国有企业正式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人员的;

9.申请人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的;

10.拒绝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查与租赁补贴相关情况的;

1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租赁补贴的;

12.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不符合享受住房保障条件的。

五、补贴标准

(一)租赁补贴按照人均20平方米,户均60平方米进行保障,超出部分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申请城镇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家庭人数为1人的按照20平方米补贴,2人的按照40平方米补贴,3人及以上的按照60平方米补贴。

(二)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按照申请家庭类别不同分档保障。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城镇特困供养户、低保户、在档困难职工、残疾人家庭补贴标准为4/平方米/月;其他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家庭补贴标准为3/平方米/月;租住面积不足保障标准面积的,按照实际租房面积乘以每平方米补贴标准计算应补贴金额。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领取租赁补贴的最长期限为3年。

六、申请租赁补贴需要提交的资料

1.《峨山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共同居住及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册复印件;

3.申请人的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死亡证明);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工作及收入证明原件;

5.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产权证、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房屋照片

6.补贴年度内的租金支付发票、收据原件;

7.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下房产、车辆查询证明、车辆登记证及购车发票复印件

8.家庭成员名下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特困供养和低保户家庭应同时提交由县民政局出具的低保证明;困难职工家庭需提供县总工会出具的在档困难职工证明;残疾人需要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10.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复印件。

七、申请流程

(一)申请。申请家庭向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租赁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受理及评分。由受理申请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现场评分,评分在60分以上的予以受理,评分低于60分的视为资料不齐全,退回材料由申请人对资料进行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审核。

(三)审核。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乡镇(街道)、社区等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符合保障条件的,在县内政务公开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

(四)签订合同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确定为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后与峨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峨山县城镇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八、补贴发放

租赁补贴资金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至补贴家庭户主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原则上每个季度发放一次,每年1225日前完成本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

九、复核退出机制

(一)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动态管理,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局、人社局、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乡镇(街道)、社区等部门在每年12月定期对本自然度内的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家庭进行年度复审。对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条件没有发生变化,且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时间不足规定年限的家庭,继续纳入保障。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1.新就业无房职工领取租赁补贴时间累计达到规定年限的;

2.家庭收入、住房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3.生活发生改变,不再租房居住的;

4.实物配租公租房保障的,从入住公租房的当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5.不按时提交复审资料或因申请人联系方式变更,审核部门无法联系申请人进行核查家庭情况的;

6.通过弄虚作假、隐瞒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保障资格,并全额追回已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福利政策;

7.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不定期对保障家庭情况进行抽查复审,发现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十、监督管理

(一)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家庭在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30日内主动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

(二)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公示机制,及时、全面公开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保障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公开、公平、公正。

(三)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情况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等骗取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或者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但未及时申报的,一经发现查实,立即解除租赁补贴协议,取消住房保障资格,全额追回其已领取的租赁补贴,5年内不申请享受住房保障相关福利政策

(四)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十一、相关要求

(一)租赁补贴协议起止时间不得超出本自然年度,下一个自然年度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补贴对象需要重新与峨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峨山县城镇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二)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退役军人、城镇特困供养户、低保户、残疾人、在档困难职工优先发放租赁补贴;

(三)租赁补贴标准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峨山县经济社会发展、市场租金水平和公租房租金水平等进行动态调整,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四)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对领取租赁补贴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及住房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复审,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保障对象保障资格审核,确保住房租赁补贴有效落实、公平分配。

        政策解读: http://www.yxes.gov.cn/esxzfxxgk/eszhjjzfwj6229/20230818/1484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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