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峨山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案
(试行)的通知
峨政办通〔2022〕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峨山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峨山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案
(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做好峨山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峨山彝族自治县物价局关于我县环卫站清运垃圾收费报告的批复》(峨价字〔1998〕3号)文件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以峨山彝族自治县物价局的批复(峨价字〔1998〕3号)为准。
二、收费范围
峨山县县城范围内的居民户、暂住人口、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含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的县城周边村庄)。
三、征收主体
峨山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21年7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四、征收期限
峨山县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金额依照本方案第一条规定计算,具体征收期限和结报期限由税务部门确定。
五、征收方式
(一)居民户(含暂住人口)已实行一表一户的用户,由国家税务总局峨山县税务局委托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代征,用户在每月缴纳水费时一并缴纳。
未实行一表一户的居民户(含暂住人口):有物业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峨山县税务局委托物业公司进行代征;无物业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峨山县税务局委托峨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代征,缴费户数由峨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定。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峨山县税务局委托峨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征。
六、代征手续费
峨山县生活垃圾处理费代征手续费为实缴金额的5%,实缴金额以税务部门的入库金额确定;代征手续费次年支付上年度的,由财政部门拨付税务部门后,税务部门直接支付给代征单位。
七、免征范围
居民户(含暂住人口)中的低保户、持残疾证(仅含一、二级)等特殊困难群体及敬老院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八、申报方式
代征单位暂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发生变化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九、退库及调库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五条规定:“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缴费人出现多缴、误缴等情形需要退费的,按上述规定办理退库调库。
十、协同配合
牵头部门: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部门: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残联、县公安局、人行峨山支行等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通过信息共享和规范表证单书,实时推送费源信息、征收信息,及时开展征管信息比对,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费及时足额入库。
十一、法律责任
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六章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十二、其他
本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制定的相关处理方式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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