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人民政府公告
第10号
《峨山县人民政府实施<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办法》已经2011年11月28日峨山县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峨山县人民政府实施《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结合峨山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逐步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人民富裕幸福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坚决维护国家的统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对不适合自治县实际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报经上级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坚定不移地实施“生态立县、工业强县、农业稳县”三大战略,科学制定经济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扶持、发展和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强化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普法和依法治理,推进依法治县进程,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巩固平安峨山建设成果,确保社会稳定。
自治县人民政府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加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建设,促进基层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自治县人民政府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反映各民族文化传统的风俗习惯的自由、改革和废除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不得利用宗教活动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等活动,依法打击邪教组织和违法宗教活动。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保护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和台湾同胞在自治县的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归侨、侨眷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国防教育和民兵、预备役建设,增强军政军民团结,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做好拥军优属工作,认真落实好军烈属、伤残军人和复退军人的各项政策待遇。
第二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制定鼓励扶持政策,充分保障经营者的权利和利益。坚持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林地承包经营制度,充分保障承包者自主经营权。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实际出发,突出优势,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坚持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壮大矿冶、铸造、化工、特色食品加工四大优势产业,加快发展生物资源开发、水电等新兴产业,推进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农业农村工作,稳定农村土地和林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保障土地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年提高对农业的财政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业规模化、特色化、现代化发展步伐,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重视和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行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优化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强化农业科技培训和推广工作,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确保全县粮食安全。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巩固和发展烤烟、油菜、畜牧等传统产业的同时,加快发展魔芋、除虫菊等其他特色产业,扶持各类专业大户和经济联合体从事开发型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产品加工企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依法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增收。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按照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和土地资源状况,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鼓励和支持个人、单位按规划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农业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劣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农村宅基地人均占地标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实行森林资源分类经营管理,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和植树造林,严格控制森林采伐量,严防山林火灾,提高森林覆盖率,促进生态县建设。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公益林、水源林、风景林和自然保护区,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点林区的保护。加强对列入保护目录的森林野生动物的保护,对珍稀树种和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
自治县人民政府大力发展商品用材林和经济林,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大力推进核桃、竹子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林产业。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重视发展畜牧业,围绕畜禽品种改良、动物疫病防治、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科学养殖技术推广运用,建立健全服务监管体系,扶持养殖小区、专业村、养殖大户等规模养殖,走畜牧业产业化发展之路,提高畜禽产品的出栏率和商品率。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加强对猊江、练江、绿汁江等主要河流的综合治理。加强水库、坝塘、蓄水池、灌溉沟渠等水利设施建设,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着力提高防御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的能力,着力解决城市供水和农村人畜饮水困难。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和取水许可制度,在干旱等特殊时期实行用水管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各类水利设施。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矿产资源,实行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开发利用。对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积极争取自治县优先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照顾。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工业园区建设,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产业聚集,落实和完善各项优惠政策,强化服务管理,不断提高园区经济在全县工业经济中的比重,充分发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外来投资,对到自治县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给予优惠。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准入、融资、土地、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发展个体营销户、商品批发市场、贸易中心、物流中心等商贸物流企业,并在税收、贷款等方面给予照顾和支持,促进商品和物资流通,繁荣城乡市场,满足社会消费需求。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交通运输业,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县、乡、村公路建设,提高公路等级和运输能力,加强路政管理和公路养护。
自治县人民政府重视电力、邮政、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施城乡一体化发展,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科学制定和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管理,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环境优美、经济繁荣的城镇,提高城镇化发展水平。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彝文化品牌优势化建设,科学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增加旅游景区、景点建设投入,发展彝族文化旅游产业。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重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企业生产、交通、消防、食品、危险化学品等领域的监管,严密防范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气象和防震减灾事业,采取有效措施,强化防震、防洪、抗旱减灾工作。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重视贫困山区的扶贫开发工作,大力加强贫困乡、村、组的通水、通电、通路、通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
第三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强化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坚持生态发展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污染整治,促进人口、资源和环境的持续协调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内开发建设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第三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科学合理地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在执行中确需对部分预算进行调整的,报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积极申报自治县应当享受的国家和省、市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的照顾,享受上级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计算系数高于一般地区的政策照顾,保证行政事业人员工资、机关正常运转及基本公共服务经费的支出。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需要从税收上给予照顾和鼓励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上级机关批准后给予减免,因执行国家和省的税收减免政策造成财政减收的,应当申报上级享受财政补助的照顾。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机关对应当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益性建设项目需要自治县配套资金时,应当申报上级国家机关给予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自治县收取的排污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育林基金、水资源费、土地出让金、价格调节基金等各项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上缴分成的,应当申报上级机关给予全额返还或者提高返还比例的照顾。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因执行国家和省、市调整工资、增加津贴等政策增加财政支出的,应当申报上级机关给予财政补助的照顾。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应当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津贴和其他各项补贴认真落实到位。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改革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加强财源培育,增加财政收入,优化支出结构,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控制公务经费支出,厉行节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年度财政预算中应当设立不少于100万元的民族专项资金,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农业、交通、水利、教育、卫生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的经费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在自治县财政支出有困难时,应当申报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的照顾。
第四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
第四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并实施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自治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坚持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科学制定教育发展规划,深化教育改革,加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整合教育资源,重视学前教育,提升义务教育水平。严格执行在校学生各项免费政策,逐步提高在校学生各项补助标准,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捐资助学公益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办学。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学生,在普通高级中学招生时,享受一定照顾,对边远贫困山区、人口较少民族学生给予特殊照顾。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倡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重视教师的学习培训和师德师风教育,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建设一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制定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奖励办法,加强科技队伍建设,建立县、乡、村科技服务网络,普及推广适用技术。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重视和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历史文物的挖掘整理,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艺、新闻和广播电视事业,重视培养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开展各种形式的群众性文化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投资开发彝族文化产业。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重视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城乡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机构设施设备的财政投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建立健全县、乡、村医疗卫生保障网络,加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医疗保障,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标准,重视妇幼保健和老年保健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和个人创办医疗卫生机构。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和食品药品卫生的安全监管,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对地方病、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能力。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注重培养当地少数民族医务人员,采取岗位培训、离岗培训和脱岗深造等形式,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开展医德医风教育,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广泛开展计划生育政策和优生优育的宣传教育,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提高生育服务和技术水平,人口自然增长率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重视发展体育事业,加强城乡体育设施建设,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挖掘、整理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在每届政府任期内举办1次自治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第五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实施劳动力输出,加大小额信贷等创业优惠政策,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拓展就业渠道,不断提高就业和再就业水平。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劳动合同监管和劳动争议仲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健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城乡居民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注重加强对残疾人、孤儿、孤寡老人、贫困家庭等特殊困难人群的救助。
第五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中央和省、市政府的方针政策,合理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并结合自治县的工作需要,申报上级机关给予适当放宽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照顾。
第五十三条 加大对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力度,采取挂职锻炼、举办培训班、学校培养等方式,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在自治县内的世居少数民族中,按照人口比例至少有1名以上的科级领导干部,并逐步提高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在自治县各级领导成员中的比例。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培养自治县内各民族专业技术人才,鼓励自治县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到自治县就业创业,对经济社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对荣获国家级、省(部)级突出贡献荣誉和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按政策及时兑现相关待遇。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合理确定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比例和名额,并适当放宽录用条件。自主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事业单位,在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时,应当优先录用、聘用当地的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五十六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忠诚敬业,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的意见、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培训经费,对干部职工进行培训。对长期在自治县工作工龄连续或累计满30年,并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在自治县退休的干部职工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
第六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五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保障各民族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提倡各族人民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增强各民族团结,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促进自治县团结、繁荣、和谐、稳定。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每届任期内召开1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处理涉及自治县内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当依法与他们的代表进行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执行职务时,使用汉语言文字,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彝文。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自治县内各级行政机关的单位名称牌匾、机关公文标识、机关印章同时使用汉文和彝文。
自治县内的宾馆、饭店、旅游景区、车站、超市、标志性建筑、城市街道、公司厂矿等单位的名称牌匾应当同时使用汉文和彝文或其他少数民族文字。
第六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切实加强自治县内其他散杂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
第六十一条 每年5月12日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全县放假1天。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举行五年一小庆、十年一大庆的庆祝活动,展示自治县的发展成果。
每年彝族火把节,全县放假3天。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要依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实施本办法的具体措施,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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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实施办法(草案)》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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