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峨单位:
《峨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峨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住房保障建设工作,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好城镇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22〕22号)等文件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工作措施,结合峨山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峨山县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认定、建设、供应、使用等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限定面积、限定租金,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租赁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四条 峨山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统筹推进工作。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审查等工作。
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建设主体不同类型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进行立项或备案,积极争取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补助资金,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科学指导管控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县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保障,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申请专项债券,会同县税务部门依法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规划审批、用地供应及产权登记等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改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质量管控体系,提升工程品质,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安全。
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县税务部门负责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完成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监测评价工作,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受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做好出租运营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管理
第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按照政府扶持、金融助力、市场运作的方式,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利用县域内具备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进行新建、改建和改造,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用地新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形成多元化的保障租赁住房供给体系。
第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产权应合法明晰,租赁或委托代管的房源应产权合法,租赁关系明晰、稳定。
第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两类。新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执行相关标准,改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执行相关规范。新建或改建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园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面向企业职工分配。
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改建(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最低运营年限不得少于8年,具体运营年限由申报单位结合实际申报,并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中明确运营期限,不允许提前退出。
第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房源应相对集中,单个项目房源不少于2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户型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少于所申报项目建设总套数的70%。在本细则印发实施前已建成或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可适当放宽户型建筑面积标准。项目应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下。房屋应当进行装饰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备设施。
第九条 项目申报、联审和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必须权属合法,产权明晰、实施主体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填写《峨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峨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联审表》,峨山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税务、行政审批等部门召开联合审查会,形成联审意见,审查通过的项目报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按程序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第十条 项目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有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认定为峨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享受国家、省、市、县相应土地、金融、财税、水电气等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运营应遵守峨山县住房租赁有关工作规定,项目房源须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60日内,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核验。核验后房源须录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评估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在综合考虑房屋建设、维修和运营管理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85%确定,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后实施。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评估周期原则上不低于2年。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所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的乡镇(街道)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在本县未享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含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第十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到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填写申请表,并由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协助申请人录入申请信息。
(二)审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申请数据进行提取汇总,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自有产权住房等信息数据审核,并将结果记录备案。审核未通过的,申请人可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
(三)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3.婚姻状况证明;
4.住房状况证明;
5.工作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五条 具备出租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全县统一分配管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经审核通过后,同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收取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
第十七条 合同期满,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0日向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同意后,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处置制度,定期对房屋安全进行检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应遵守《玉溪市物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优先向项目产权单位职工分配。单位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自住,需变更入住职工的,应重新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产业园区内自建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面向企业职工供应,由企业自行分配管理,配租情况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在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获得其他住房的,应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其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如实申报,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其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自动解除租赁合同,并腾退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解除租赁合同,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并记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自退回保障性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擅自装修、破坏或者改变所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房屋结构的;
(四)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保障性住房6个月以上的;
(七)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的。
第二十四条 对应腾退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拒不腾退的,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按照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第二十五条 解除租赁合同时,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结清相关费用。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将解除合同的情况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运营的单位需制定管理运营方案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后实施。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更新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配租情况、管理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投诉举报和反馈机制,并将投诉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由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管理,维修养护费用由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承担。应当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正常使用。
项目产权或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与承租人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相应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其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或运营(管理)单位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二)未按本细则规定分配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三)在优先向本项目产权单位职工分配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非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承办: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7-4015938
运行维护: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桂峰路43号
滇公网安备:53042602000003号
网站标识码:5304260001 备案号:滇ICP备07500970号-1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877-4015938,0877-4017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