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市驻峨单位:
《峨山县惠民殡葬及节地生态葬奖补办法(试行)》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峨山县惠民殡葬及节地生态葬奖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加快推进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等16个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等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民殡葬补贴对象:峨山县户籍的城乡居民(不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由单位全额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按政策规定实行火葬的人员。
生态葬奖励对象:在峨山县辖区范围内生态安葬的以下人员,峨山县户籍的城乡居民;非峨山县户籍属于县财政供养人员及配偶、子女、父母,峨山县内驻军、民警、消防等人员,峨山县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峨山县连续购买社保15年以上的人员。
第二章 奖补项目及标准
第三条 惠民殡葬奖补项目为殡仪馆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补助和一次性惠民殡葬补贴及节地生态安葬奖励。
(一)本办法所称“四项基本殡葬服务”是指遗体接运、遗体存放(含冷藏)、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属于峨山县户籍并进行火化的,可申领如下补助:
1.遗体接运费。指殡仪车将遗体接运至峨山县殡仪馆的费用。
2.遗体存放费(含冷藏费)。指遗体火化前在峨山县殡仪馆存放遗体的费用。
3.遗体火化费。指在峨山县殡仪馆火化遗体的费用(不含石棉垫等物品费用)。
4.骨灰寄存费。指将骨灰临时寄存在峨山县殡仪馆的费用。
(二)本办法所称“一次性惠民殡葬补贴”是指符合惠民殡葬补贴对象人员除享受殡仪馆四项基本服务补助外,给予一次性殡葬补贴。
(三)本办法所称“节地生态安葬”,是指丧属将亡故人员骨灰采用撒葬、树葬、花葬、草坪葬、小型卧碑葬、平地深埋不留坟头或骨灰立体存放(骨灰堂、壁葬)等方式进行安葬,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亡故人员采用遗体深埋不留坟头只作简单标记方式进行安葬。
第四条 四项殡葬基本服务补助、一次性惠民殡葬补助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标准。
(一)四项殡葬基本服务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遗体接运费补助标准:以峨山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殡仪馆接运遗体实际收取的费用据实补助,县域外死亡的,最高不超过1000元。
2.遗体火化费补助标准:以峨山县殡仪馆实际收取的费用据实补助。
3.遗体存放(含冷藏)补助标准:以峨山县殡仪馆实际收取的3天内费用据实补助(最高补助3天费用)。
4.骨灰寄存补助标准:以峨山县殡仪馆实际收取的1年内费用据实补助(最高补助1年费用)。
5.峨山户籍人员县外死亡火化的,给予每例1500元的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补助。
以上一至四项按实际支付金额(以殡仪馆收费单据为依据)给予一次性补助,丧属未选择的服务项目不予补助,超过补助标准部分由丧属自行承担。企业改制结束时退休,死亡时不能领取丧葬抚恤费的人员,参照我县农业人口和城镇居民享受惠民丧葬补助政策。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单位职工现在仍生存的人员,将已领取的丧葬抚恤费交回,其死亡后按政策规定从社保基金中申请丧葬抚恤费的,不再享受惠民丧葬补助政策。同时符合享受中央、省、市、县同类殡葬补助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二)一次性惠民殡葬补贴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给予每例1500元一次性惠民殡葬补贴。
(三)居民亡故后按以下方式安葬的给予奖励:
1.骨灰立体安葬。将逝者的骨灰安葬在骨灰墙内或在骨灰堂以格位存放的形式安放20年及以上,给予每例2000元的奖励。
2.骨灰公墓生态安葬。将骨灰深埋在指定的生态安葬点,采取植树、栽花、种草坪等形式,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的树葬、花葬、树坪葬等的,给予每例2000元的奖励。
3.不保留骨灰安葬。在规定区域内,将骨灰撒散或深埋、不硬化、不立碑、不留坟头等安葬方式的,给予每例2000元的奖励。
4.小型卧碑葬,在生态葬区内,墓穴占地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不安立碑,墓碑进行平卧、斜卧等方式安葬的,给予每例2000元的奖励。
5.遗体深埋安葬。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等10种特定少数民族亡故后遗体深埋不留坟头,不硬化、不立碑、只作简单石条标记的,给予每例1000元的奖励。
第三章 申请及发放
第五条 惠民殡葬补贴申请。
(一)丧属或经办人到亡故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填写《峨山县惠民殡葬补贴申请表》。
(二)所需材料。
1.峨山县惠民殡葬补贴申请表;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死亡证明(原件);4.《火化证》复印件;5.《墓穴证》复印件;6.火化费、运尸费、遗体存放费、骨灰寄存费发票(原件);7.申请人开户账号复印件;8.死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所提交复印件须与原件一致。
第六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
(一)丧属或经办人到亡故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填写《峨山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表》。
(二)所需材料
1.峨山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表;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4.《火化证》复印件;5.《墓穴证》或节地生态安葬证明材料复印件;6.申请人开户账号(复印件);7.死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所提交复印件须与原件一致。
第七条 奖补项目产生的费用实行先付后补,即丧属先按所选择的殡葬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向殡仪服务单位缴纳费用,然后将填写好的《峨山县惠民殡葬服务补贴申请表》和《峨山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表》及其他材料,交亡故人员户籍所属或长期居住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经审核后统一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按月发放奖补资金。特困供养人员及低保对象直接进行现场免除四项基本服务费用。
第八条 丧属或经办人应在亡故人员遗体火化之日起半年内提交奖补申请,否则视为主动放弃奖补资格,不再给予奖补。
第四章 保 障
第九条 村(社区)设立殡葬信息员由民政信息员兼任,负责宣传国家殡葬改革政策,及时掌握并上报本村(社区)居民死亡情况,动员丧属对死亡人员遗体进行火化和进公墓安葬,积极倡导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第十条 本办法所需奖补资金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坚持收支两条线,殡葬服务收费与奖补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独立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 县民政部门是全县惠民殡葬、节地生态葬奖补政策执行的主体,要健全监督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按照制度规定和操作流程,认真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定期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问效;审计部门要把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审计范围。
第十三条 对在审批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进行追责问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采取瞒报、谎报等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奖补资金,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当事人和其他涉及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新建活人墓或在亡故后不火化遗体、火化后骨灰二次装棺土葬、安葬后修建大墓、豪华墓和其他违反殡葬改革法律法规政策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划定覆盖范围内应进入公墓(含经营性公墓)安葬但未按要求进入公墓安葬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并取消相关奖补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上级出台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政策,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峨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峨政规〔2025〕5号峨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峨山县惠民殡葬及节地生态葬奖补办法的通知(下载版).doc
承办: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7-4015938
运行维护: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桂峰路43号
滇公网安备:53042602000003号
网站标识码:5304260001 备案号:滇ICP备07500970号-1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877-4015938,0877-4017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