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09-29 15:11 来源:峨山应急局 打印

玉溪市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4号)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17〕43号)精神,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结合,坚持依法管理,紧紧围绕玉溪 “一极两区”发展定位,科学界定、合理划分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充分发挥玉溪市应急管理体系特色和优势,健全风险隐患防范化解机制,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加快推进玉溪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

中央、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严格按照国办发〔2020〕22号和云政办发〔2021〕4号文件执行,其他层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应急救援领域全市性政策研究制定、规划编制和总体应急预案或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编制,市直部门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省与市联合组织的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演练财政事权中由市与县(市、区)负责事项,市与县(市、区)联合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救援领域县级政策研究制定、规划编制和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编制或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编制,县(市、区)直接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2.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市级应对较大灾害和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与运行维护、应急物资储备及管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全省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财政事权中中央、省明确由市与县(市、区)负责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应急避难设施建设财政事权中省明确由市与县(市、区)负责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按照有关职责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主要负责市级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及维护支出;县(市、区)主要负责本辖区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及维护支出。

县(市、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与运行维护、应急物资储备及管理,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3.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财政事权中中央、省明确由市与县(市、区)负责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按照有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主要负责市级部门信息系统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县(市、区)主要负责县级部门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直部门负责的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及对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市直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考核、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县(市、区)负责的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县(市、区)级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考核、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5.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市直部门组织开展的全市性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市级防灾减灾救灾科普教育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县(市、区)组织开展的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县级防灾减灾救灾科普教育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1.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

全国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财政事权中中央、省明确由市与县(市、区)负责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按照有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主要负责市直部门承担的灾害事故风险调查、灾害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审核汇集本市行政区域内数据、建立健全本级数据库,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等有关支出;县(市、区)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事故风险调查、灾害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审核汇集并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数据、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等有关支出。

2.灾害事故监测预警

国家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财政事权中中央、省明确由市与县(市、区)负责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按照有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主要负责市直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县(市、区)主要负责县(市、区)级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

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中有关信息化建设工作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市直部门组织实施的较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及较大自然灾害处置和调查评估,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省级启动应急响应的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财政事权中中央、省明确由市与县(市、区)负责的事项,以及市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确认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县(市、区)组织实施的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及一般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县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救援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高新区应急救援领域涉及的财政事项,原则上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县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执行,执行中若出现因权责交叉、边界不清等导致支出责任履行不力事项,由高新区管委会报市人民政府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强化对改革进展情况评估,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同时及时总结改革成果,全面梳理、适时修订有关制度,逐步实现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严格支出责任。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落实安全发展理念,筑牢防灾减灾抗灾、安全生产防线,根据改革确定的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落实支出责任。属于市级财政事权的,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不得要求各县(市、区)安排配套资金或提供经费支持。属于县(市、区)以下政府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各县(市、区)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因自身财力不足,履行财政事权存在困难的,市级财政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予以支持。跨区域调动救援队伍按照“谁调动、谁补偿”原则承担相应支出责任。跨区域调用应急物资按照“谁使用、谁负担”原则承担应急物资调运支出责任。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应急救援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协同推进改革。要将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由市直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完成整合前,总体维持原公安消防部队和武警森林部队财政管理模式,各级政府承担的支出责任不变;待队伍整合完成,根据队伍管理体制、事权职责调整中央、省级与省以下支出责任后,再行研究确定市与县(市、区)支出责任。

本方案自2021年11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结合中央、省级改革部署和玉溪市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玉溪市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表

 


附件

 

玉溪市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表

 

序号

财政事权

财政事权层级

支出责任

中央、

中央与省级

中央、省级、市级与县级

省级

省级、市级与县级

市级

市级与县级

县级

预防与应急准备










(一)

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1

研究制定应急救援领域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国家级规划编制,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编制,应急预案综合协调衔接,中央部门直接组织的全国性应急预案演练等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2

应急救援领域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策、全省标准及技术规范研究制定,省级规划编制,省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编制,省直部门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3

省与市联合组织的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演练








省、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4

应急救援领域全市性政策研究制定、规划编制和总体应急预案或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编制,市直部门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








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5

市与县(市、区)联合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








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6

应急救援领域县级政策研究制定、规划编制和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编制或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编制,县(市、区)直接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等








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

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7

国家应对特别重大灾害和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建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管理、国家应急指挥总部建设与运行维护、国家应急物资储备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8

国家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国家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中央与省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9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








中央、省、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0

省级应对特别重大灾害和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建设、省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省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建设与运行维护、省级应急物资储备及管理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11

全省区域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








省、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2

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省、市与县(市、区)按照有关职责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省主要负责应急避难设施的总体规划支出;市主要负责市级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及维护支出;县(市、区)主要负责本辖区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及维护支出

13

市级应对较大灾害和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与运行维护、应急物资储备及管理








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14

县(市、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与运行维护、应急物资储备及管理








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

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15

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中央、省、市与县(市、区)按照有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中央主要负责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中央部门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省主要负责全省各级信息系统软件配备及维护、省级部门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市主要负责市级部门信息系统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县(市、区)主要负责县级部门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

(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6

中央部门负责的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企业总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中央部门直接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和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国家煤矿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等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17

省直部门负责的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对各州(市)、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以及监督检查,省直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考核、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省直部门指导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18

市直部门负责的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及对本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市直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考核、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








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19

县(市、区)负责的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县(市、区)级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考核、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








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

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20

中央部门直接组织开展的全国性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21

省直部门组织开展的全省性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省级防灾减灾救灾科普教育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22

市直部门组织开展的全市性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市级防灾减灾救灾科普教育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








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23

县(市、区)组织开展的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县级防灾减灾救灾科普教育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








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一)

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










24

全国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重点隐患排查








中央、省、市与县(市、区)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中央主要负责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建设、支持开展综合风险评估有关支出,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省主要负责编制全省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重点隐患排查实施方案,编制省、州(市)、县三级灾害风险评估、区划和防治区划,清查汇集全省数据、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等有关支出;市主要负责市直部门承担的灾害事故风险调查、灾害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审核汇集本市行政区域内数据、建立健全本级数据库,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等有关支出;县(市、区)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事故风险调查、灾害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审核汇集并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数据、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数据支撑等有关支出

(二)

灾害事故监测预警










25

国家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中央、省、市与县(市、区)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中央主要负责全国统一的灾害事故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建设、中央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出;省主要负责省直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支出;市主要负责市直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县(市、区)主要负责县(市、区)级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

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26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特别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国际救援








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27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中央与省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8

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








中央、省、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9

重大事故调查处理、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








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30

省级启动应急响应的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








省、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1

市直部门组织实施的较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及较大自然灾害处置和调查评估








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32

市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








市与县(市、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3

县(市、区)组织实施的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及一般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县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








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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