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信息公开安全、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本局以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以及其他电子存储介质等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具体包括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性的行政公文,以及编辑整理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原则、“一事一审”原则和 “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原则。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确定一名局领导班子成员为信息公开保密专门审批人,局各股室和局属各单位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单位。
第五条 下列信息属于单位保密事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遇有单位保密事项的,应不予信息公开:
(一)涉及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的;
(三)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五)不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且容易产生负面影响的;
(六)上级涉密文电贯彻落实情况、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的事项(未公布前需要保密的)、主要领导交办的临时保密事项;
(七)其他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六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基本流程为:
(一)局各股室和局属各单位在制作或编辑整理信息时,应当同步审查该信息是否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并注明理由。同步审查意见由该信息制作或编辑整理部门提出。
(二)对本局各股室和局属各单位提出公开的信息,局办公室应当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信息产生或形成的过程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是否涉密进行复审,并签署书面审查意见。
(三)局办公室应及时将审查意见提交局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局办公室组织保密审查时,认为信息确定的属性不准确、或提出理由不充分的,可以商请相关部门重新确定属性。
第八条 对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县保密局确定。
第九条 对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外其他免予公开情形的,应当报县政府或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条 已公开的信息衍生后续的信息对外公开前,应重新按本办法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一条 未经授权和保密审查,任何人不得在本单位网站刊载或向社会网站发送办公信息;转载刊登其他机关单位的文电必须经文电制发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 对未履行信息保密审查审批手续或保密手续不完整而公开的,以及未通过局办公室而擅自公开信息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导致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隐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