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交通运输局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发布时间:2023-11-21 09:39 来源:峨山县交通运输局 打印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此机制。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公文为县交通运输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第二条 认定原则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公开属性分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不公开四种。

(一)此件公开发布。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此件依申请公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三)此件删减后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含有不应公开内容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后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此件不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三条 认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二)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三)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条 认定主体

(一)公文制作应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进行认定把关。其中,以县人民政府或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文件,在上报代拟稿时由起草单位或牵头起草单位确定其公开属性,未标识公开属性的或标识为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删减后公开和此件不公开未说明理由的公文,应退回公文起草单位重新办理。

(二)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拟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公开属性,并对提出“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不公开”的说明理由。

(二)按照发文程序对拟发公文进行合法性审核,修改完善后呈报分管领导。

(三)分管领导在核稿时,如发现公开属性尚未注明或不正确的,应要求拟稿部门予以确定或修改,或直接予以确定或修改。

(四)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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