岔河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岔河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村委会,各办公室、中心、站所:
《岔河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已经乡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岔河乡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0日
岔河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财务预决算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应当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方案,经股东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交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监委)审核,审核后的预算方案应张榜公布,并报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资”中心)备案。
二、因不可预测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调整预算时,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调整方案并附详细说明,经股东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张榜公布,交村监委审核并报“三资”中心审批,通过后方可调整。预算调整方案应重新张榜公布。
三、年度终了,由“三资”中心根据实际收支情况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详细的综合决算,决算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各项收入、各项支出、本年收益、工程项目决算等,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各项收入,做到应收尽收,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利息等其他收入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
三、“三资”中心在当地金融部门统一开设集体资金银行专户,分村、组独立建账,统一办理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收支业务,并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进行货币资金管理。村、组不得再单独开设银行账户。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三资”中心提交收入项目预算明细表;依法、合理组织各项收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一律使用正规收据;村、组报账员收取的各种款项,应当及时、足额交“三资”中心入账核算。严禁收入不开收据,收入不存入专户,出现截留、挪用、擅自抵顶债务、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五、总出纳要定期与开户银行和总会计核对存款,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村组报账员要定期与代理会计、总出纳核对存款,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账、账款相符。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支出,应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包括:农村集体统一经营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其他支出、村组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管理费用等。
三、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和报账。
四、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开支审批严格执行限额授权、逐级审批审核的原则。
五、财务开支审批权限
(一)村级支出票据1000元以下(含1000元)由联合社董事长审批、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后报账;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联合社董事长审批、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报联系本村工作的乡工作队队长审核后报账。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由联合社董事长审批、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联系本村工作的乡工作队队长审核,报分管财务的乡领导审核后报账;10000元以上由联合社董事长审批、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联系本村工作的乡工作队队长审核、分管财务的乡领导审核,报乡长审核后报账;组级支出票据由董事长审批后再逐级审核报账,审核流程同上。
(二)村、组2万元及以上的支出,由合作(联合)社董事会研究决定后,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审核。10万元及以上的支出,由合作(联合)社董事会研究决定,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审核。
六、审批同意后的财务开支,由村组报账员到“三资”中心报账。“三资”中心要加强对原始单据的审核把关,手续不全、不真实、不合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单据不得报账入账。
七、财务开支审批审核责任。相关责任人审批、审核的开支内容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做到合法、真实、规范。对造成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混乱、集体“三资”重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一、“三资”中心应设专职专岗的总会计、代理会计和总出纳,实行账款分管。总会计承担全面的会计核算工作,代理会计承担村、组的会计核算工作。总出纳承担“三资”中心资金的收付业务。村、组设报账员,报账员承担村、组的财务收支和向代理会计、总出纳报账结算等工作。
二、“三资”中心总会计要建立健全总账、明细账和有关登记簿,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总出纳要分村、组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有价证券登记簿,序时记录财务收支情况,定期与总会计、代理会计和银行对账,保证账账、账款、账实相符。代理会计要分村、组设立总账、明细账、资产资源台账、债权债务登记簿、有价证券登记簿、合同管理登记簿。村、组报账员要设立日常收支登记簿,序时记录收支情况,报账后与代理会计和总出纳核对结存余额,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三、村、组的各种收支单据实行定期报账和定期结账制度。村报账员必须每个月至少报一次账,组报账员必须每个季度至少报一次账。不准坐收坐支、账外设账,逃避监督,确保会计核算完整、真实、规范。
四、“三资”中心的总会计、总出纳、代理会计和村、组报账员要履行好各自岗位职责,做好村、组集体资金管理工作,规范会计核算和资金结算程序,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询问和质询并答惑释疑,对村、组的资金状况按程序进行序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平调、挪用、拆借、侵占农村集体资金,不得用农村集体资金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抵押,不得改变农村集体资金的性质,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若出现上述情况,财务人员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六、农村集体资金不得向外单位或个人出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需借款的,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按报账规定程序审批审核后才能借出,对借出资金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追回的原则,追不回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违规向外单位或个人出借资金的,由责任人负责限期追回,如果债权无法按期全部收回,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三资”中心对集体资金出借行为要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发现违规向外单位或个人出借集体资金的,财务人员要及时制止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七、农村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得向外入股或投资,为盘活集体资金确需入股或投资的,必须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实行民主决策,其过程由监事会和村监委进行监督。决策结果报“三资”中心审核,报乡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审批。违规向外入股或投资,由责任人负责限期追回,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三资”中心对农村集体资金入股或投资行为要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发现违规用集体资金向外入股或投资的,财务人员要及时制止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八、月(季、年)末,“三资”中心总会计应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会计资料。
九、年末,会计人员应将会计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管,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一、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现金是存放于“三资”中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出纳员和报账员经管的货币;银行存款是“三资”中心存放于金融部门的货币。货币资金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流动性强、收付频繁,必须切实加强监管。
二、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三资”中心管理农村集体“三资”,必须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和专职出纳人员,实行账、款分管。专职会计人员负责做好货币资金收付的会计核算,监督货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定期与银行和出纳员核对账目,确保账账相符;定期组织开展突击查库,确保账实相符。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办理货币资金收付和现金、支票保管业务,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认真审核原始凭证,严格货币资金审批手续,及时、准确、序时登记账簿,做到账实相符;定期与银行和会计员核对账目,确保账账相符;银行对账单及收付款凭证一并交会计做账、核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配备报账员,对收支单据进行严格审查把关,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单据严禁付款;序时记录现金收付业务,定期到“三资”中心报账结账。会计、出纳不得一人兼任,必须分开设置,互相监督、相互牵制,严防舞弊行为发生。
三、严格货币资金内部控制
(一)严格遵守现金使用范围。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条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用现金结算的范围是: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劳保、福利费用及其他支出;对不能转账的集体和城乡居民的劳务报酬;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不属于上述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其他款项的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金融部门转账结算。
(二)库存现金(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库存现金限额是为保证“三资”中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三资”中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存备用现金的最高数额。结合岔河乡实际,“三资”中心出纳员和村组报账员留存备用现金的最高数额一般不得超过2000元。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和“三资”中心。
(三)严格遵守现金收支规定。“三资”中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要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和“三资”中心,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15日内必须送存;支付现金,可以从备用金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业务现金收入中直接进行支付,即不得“坐支”现金;同时,收支的现金必须及时序时入账;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如实写明用途,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不准用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即不得“挪用”;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即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即不得“公款私存”;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不得设置“小金库”。
(四)严格遵守支票管理规定。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切实加强支票管理,实行支票、印鉴分管,支票由出纳员保管,法定代表人印鉴由法人保管,单位印鉴由办公室保管,形成严密的内部牵制制度,以减少和降低货币资金管理上舞弊的可能性。出纳员签发支票前,要认真查明银行存款的账面结余数额,防止签发超过存款余额的空头支票;支票签发后,必须送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盖章;严禁事先在支票上盖齐印鉴后保管使用,以防被盗。
四、加强货币资金明细核算。出纳员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每日终了计算现金收支结余金额,将结余金额与实际库存现金金额进行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要及时与银行转来的对账单核对相符,保证账款相符。若发现账款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五、定期盘点库存现金。每日终了,出纳员、报账员应盘点库存现金,并将库存现金金额与当日账面结余金额进行核对,保证账款相符;月份终了,将“现金日记账”的余额与“现金”总账的余额进行核对,保证账账相符。由单位负责人、会计员等组成突击查库小组,不定期开展突击查库,实地检查是否挪用现金、白条抵库、超限额留存现金、以及账款是否相符等。突击查库时,出纳人员、报账员必须在场。对于查库结果,要编制查库结果报告单,注明查库情况,并由出纳人员、报账员和查库人员在查库结果报告单上签字盖章,以示认可。如果有挪用现金、白条抵库情况,应及时予以纠正;对于超限额留存的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如果账款不符,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必须进行账务处理。
六、定期核对财务账目。总会计、总出纳要定期相互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账目,确保账账相符;总出纳要定期到开户银行核对银行存款并取得银行对账单,银行对账单的数额与总会计、总出纳账面余额必须衔接一致;要共同定期盘点库存现金,确保账账、账款相符。总出纳、报账员要定期相互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账目,确保账账相符;要共同定期盘点库存现金,确保账账、账款相符。村组报账员要定期与代理会计、总出纳核对银行存款,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账、账款相等。
资产资源台账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燃料炊具、车辆、办公用品、经济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耕地、林地、荒山、园地、水面、池塘、场地、道路交通设施等资产资源,要按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资产资源增减变动情况。
二、资产台账的内容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资产所在地、使用人、保管人等;资源台账的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
三、集体经济组织添置或购建大型固定资产,应及时登记台账;对闲置、报废等固定资产实行出让或处置后,应及时在台账上核销。
四、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产资源,应详细登记承包、租赁的单位或个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承包、租赁日期,承包费或租赁金数额,承包、租赁期限,用途、收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情况。
五、村、组报账员应设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登记簿,记录集体资产资源增减变动情况,定期报“三资”中心代理会计登记台账。代理会计应定期与报账员核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账目情况,确保账账相符。
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属全体股东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联合投资等方式盘活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取得收益。
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前,必须制定相关方案,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其过程由监事会、村监委进行监督。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出让,需要招投标的,由村、组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行组织,按有关程序运作。公开招投标必须有乡纪委、“三资”中心、股东代表、监事会、村监委人员参加。中标人确定后,必须将招标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必须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要齐全,手续要完备。合同必须在乡纪委、“三资”中心、监事会、村监委监督下签订,不得徇私舞弊,暗箱操作。合同签订后,要把相关合同材料报“三资”中心登记台账和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合同登记簿,详细记录合同签订情况。要按合同登记簿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发现违约行为,及时纠正;要及时组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收入足额到账并进行财务核算。
五、签订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合同后,确有需要对原先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内容进行补充的,可以签订补充合同,签订补充合同也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其过程由监事会、村监委进行监督。
六、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仗权垄断承包、租赁、出让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禁止签订人情承包合同,低价租赁和出让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损害农村集体经济利益;禁止随意变更和解除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租赁与出让协议;禁止提前续包、延期承包、租赁、出让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禁止签订合同内容和条款不齐全、手续不完备的合同;禁止签订承包期限超过土地延包期限的合同;禁止签订永久合同或长期合同;禁止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合同。
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有关程序完成后,相关材料及时报“三资”中心归档保管。
八、“三资”中心要定期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承包、租赁、出让纠纷案件,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仲裁,调解仲裁不成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资产资源经营制度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资源,要明确管理责任人及其责任和经营目标成果。要确定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股东公开。
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入股、联合投资经营或统一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必须纳入账内核算,不准设账外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期收取承包费、租赁金、投资收益,收取的资金及时存入专户,不得坐支,私存或挪作他用。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拉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不得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为任何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和抵押。
四、“三资”中心、监事会和村监委要定期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安全完整和保本增值。
资产资源清查和定期报告制度
一、资产资源清查应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有党员干部、股东代表、监事会、村监委人员全程参与,由监事会和村监委负责实施。资产资源清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清查结果要及时向“三资”中心报告并向全体成员公布。
二、资产资源清查和报告的内容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资源、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三、清查中出现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增减变动情况应造册登记,及时报“三资”中心登记台账,调整账目,做到账实、账账相符。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至少每年要进行一次资产资源清查并报告。
资产资源评估制度
一、资产资源评估,即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资源要进行资产估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资源,要进行价值重估。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资源,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集体资产资源变卖等,必须进行资产资源价值评估。
三、资产资源价值评估,须经股东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估价处置资产资源。资产资源价值评估,一般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相关人员自行开展,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资产资源评估情况要分类、分项造册登记。资产资源评估由监事会、村监委负责监督。
四、资产资源评估结果要经股东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确认,向全体成员公布,并报“三资”中心记账和备案。
资产资源权属界定制度
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要求,要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资产资源权属界定,即资产资源所有权确权。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要充分考虑不同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从有利于管理实际出发,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地进行。资产资源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确权,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三、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区分不同层级进行
(一)属于村的资产,要把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本村成员集体,并依法由村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属于组的资产,要把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本组成员集体,并依法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村内两个及以上组共有的资产,要把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本村内两个及以上组成员集体,并依法由村内各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四、政府拨款、减免税费、实物派发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要在清理核实、完善手续、办理移交、登记账目的基础上,将政府拨款、减免税费、实物派发等形成的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对由政府拨款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个人投入等混合所有制方式形成的资产,按各方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确认所有权。
五、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资产移交制度
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政府拨款、减免税费、实物派发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要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要确权,先要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二、辖区范围内由政府拨款、税费减免、实物派发等在农村形成的尚未移交给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移交,适用本制度。
三、开展资产清查。资产移交前,应组织相关人员逐项开展清查,全面查清政府拨款、税费减免、实物派发等在农村形成的尚未移交给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的形成或购建时间、坐落位置或存放地点、数量、价值或金额、使用状态等情况,造册登记,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核对,分情况进行移交:
(一)对政府拨款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建设形成的资产,相关部门明确该资产所有权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该部门提供该项资产形成的审批文件或资金拨付文件、工程建设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决算报告、审计报告等原始证明材料,填写《资产移交清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移交材料报“三资”中心记账和备案。对由于年代久远,投资建设单位、建设资金来源不明确,难于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资产,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三方组成资产评估小组,进行资产估价确认其价值,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填写《资产移交清单》,由乡人民政府移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移交清单》一并报“三资”中心记账和备案。资产移交后,要按照确认价值记账,并把所有权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
(二)对政府拨款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形成的资产以及税费减免、政府派发等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资产,清产核资前没有纳入账内核算的,有原始凭证的,按记载价值入账;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通过资产估价确认价值入账,作为增加公积公益金处理,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可转增资本,并按股权比例量化给成员集体,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四、资产移交必须三方(移交方、接收方、监交方)在场:移交方指资产的投资主体或乡人民政府(投资主体不明的);接收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交方为乡人民政府或乡党委(投资主体不明的)。移交方、接收方、监交方应在《资产移交清单》上签字认可,作为记账的依据之一。
五、对移交过程中或移交后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资产移交清单
编制单位: 移交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编号 | 资产名称 | 规格型号 | 建造单位 | 形成或购建时间 | 坐落地址或存放地点 | 建筑面积或长度 | 使用状 态 | 已使用年限 | 计量单位 | 数量 | 价值 | 移交原因 | 备注 |
移交单位(盖章): 移交单位负责人: 接收单位(盖章):
接收单位负责人: 监交人:
备注:“使用状态”为:在用、闲置、待修、待报废
合同管理制度
一、经济合同,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主要适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林地、水面、机器、设备、厂房等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入股以及集体工程项目建设、集体投资项目及其他各类合同。
二、实行事前申报制度。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入股、集体工程项目建设承包等经济行为,实行事前申报制度。事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研究,通过“四议”(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会议或成员会议决议)进行民主决策,做好相关记录,留有影像资料。民主表决通过后拟定规范的合同文本,附上申报表,报乡党委政府审核审批,签署意见。经审核无异议的事项,按照程序进行;经审核不可行的事项,意向终止。
三、公示并组织实施。审批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将决议事项在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合同文本报“三资”中心记账和备案。同时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记负总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共同抓好决议事项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四、公开实施结果。决议事项完成后,要及时将实施结果在公开栏进行公示,公开内容要详实、准确、全面。工程类事项完成后须公示中标通知书、合同、预决算书、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书、项目验收报告等,公示结束后正式文本提交“三资”中心备案。
五、检查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村监委要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和全程监督,确保经济合同全面履行。
举债制度
一、实行民主决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集体生产、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必须根据自身实际,量力而行,科学决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举债新增债务,若确需举债,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意见和方案,提交股东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党委政府审核审批,签署意见。审批未通过的事项,不得举债,谁举债谁负责偿还,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准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提供担保。
二、严格债务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借款业务,应在借款各环节设置相关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核对有关单据和凭证,做到手续齐全,责任明确;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证明材料及时报“三资”中心记账和备案;设立借款登记簿,由报账员负责统一登记管理;定期不定期检查借款使用情况,做到专款专用,不允许用生产性借款搞基本建设,更不允许把生产性借款用于管理性开支;“三资”中心要定期对借款进行清查核实,定期与报账员核对账目,若有变动及时调整,做到账账相符。
三、加强监督。监事会和村监委对集体经济组织借款的变动、使用及偿还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呆账、坏账核销制度
一、呆账、坏账概念。呆账,是指在会计核算中逾期三月以上未能收回和长期无法支付,尚未确定为坏账的往来款项。坏账,是指因债务人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或者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二、清查核实。对于往来款项中的呆账、坏账,要再次根据账面余额,采取公示、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对方单位和个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债务人、债权债务金额、用途、产生时间、到期时间、审批人、形成原因等,并以双方记账凭证金额一致为准。对有争议的债权债务,要进一步查证核实,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因诉讼等原因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债权,须附文字材料单独说明。
三、严格审查。清查核实后,严格审查,分类研究解决办法。对特殊困难户、贫困户产生的债权债务,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后予以减免;对暂时无法一次性还款的欠款户可以签订协议,分年偿还;对有偿债能力而拒不还款的,可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对村集体与单位或个人之间形成的三角债或多角债,在自愿协商的前提下,鼓励债务人自愿结对,协商互抵,冲销欠集体的借款。对原债务单位撤销(破产),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取得有关方面的证明,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予以核销,对有关责任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由其赔偿。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对确实无法支付的债务,应取得有关方面的证明,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予以核销。
四、核销原则。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五、核销程序。对已经确认的呆账、坏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意见和方案,填制《呆账坏账核销审批表》,经监事会和村监委初审后,提交股东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将《呆账坏账核销审批表》报“三资”中心进行记账和备案。呆账、坏账核销情况必须在公开栏中进行公示。
六、账务处理。呆账坏账核销批准后,“三资”中心要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债权核销计入其他支出,债务核销计入其他收入,投资净损失计入投资收益,同时调整账簿记录。不符合条件或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不得进行账目调整。核销后的呆账、坏账又收回的,应及时全额入账。
七、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和弄虚作假核销呆账坏账,应核销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责任认定和追究不到位以及呆坏账核销后疏于追收等行为,应及时督促纠正,不改正的,按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将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呆账坏账核销审批表
单位: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会计科目 | 债权人 | 债务人 | 账面金额(元) | 用途 | 产生时间 | 到期时间 | 审批人 | 形成原因 | 核销金额(元) | 核销原因及情况说明 | |
1 | ||||||||||||
2 |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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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 公章: 清查小组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20 年 月 日 (附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会议记录) | |||||||||||
村务监督 委员会意见 | 公章: 负责人签字: 20 年 月 日 | |||||||||||
乡政府意见 | 公章: 负责人签字: 20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一式四份,集体经济组织、村监委、“三资”中心、乡政府各执一份。
成员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身份认定后,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成员登记簿,详细记录成员认定情况,包括成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实行动态管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生增减变动时,应在成员登记簿中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切实保障成员集体资产股份权益。
二、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新增的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三、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凡年满18周岁并享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社经营管理活动享有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
3.按股分红的权利。
4.参加合作社股东会议和查询了解合作社章程及财务会计报表情况。
5.查阅股东(代表)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6.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2.按时参加合作社股东(代表)会议,特殊情况须向董事长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3.按时参加环境卫生整治等集体活动,按所持股份承担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的义务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4.维护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和损害合作社利益的活动。
5.不得从事损害本股份经济合作社其他股东利益的活动。
6.不得以其对本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本股份经济合作社其他股东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其对本股份经济合作社其他股东的债务。
7.按所持股份份额为限承担经营风险。
8.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积极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同时承担应尽的义务,确保股份经济合作社规范运作见成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应积极主动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履行应尽义务,情节严重的,给予说服教育;屡教不改的,或没有正当理由,连续1年不履行应尽义务的,就被认为是自行脱离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会议应当决定取消其成员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股权管理制度
一、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集体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股权登记簿,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以户为单位向成员颁发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和享有收益分配权的有效凭证。股东分红、股权变更等情况应在股权证书上进行详细记载,并向全体成员公开。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备,并申请补办手续。
二、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实行“确权到户,户内共享,内部流转,长久不变”的静态管理制度,也可实行年度调整动态管理机制,需扩股、缩股或调整的,由理事会提交方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三、股权不得退股提现。
四、股权流转。成员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允许股东按照市场化原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交易。股权转让必须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并报乡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五、股权继承。成员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允许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但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继承集体资产股份;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死者生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六、股权抵押、担保。在成员有需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允许、与当地金融机构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允许成员以其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担保贷款。
七、股权流转、股权继承、股权抵押、担保,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不得突破法律法规和政策界限。
收益分配制度
一、收益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效益决定分配原则。年度收益分配要依据当年本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取得的净收入,确定合理的分配比例,严禁举债分配、亏空分配。
(二)同股同权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遵照章程规定,按照股权户享有的股份份额进行年度收益分配,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三)民主决策原则。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要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保收益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二、收益分配的基本要求。年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准确核实各项收入、支出、结余情况;认真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工作,做到应收尽收,全面归集收入;要对集体所有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财产清查发现的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对各种应收款项采取措施积极催收,对各种债务应积极偿还。在此基础上结清有关账目,保证分配及时兑现,确保分配顺利完成。
三、收益分配的程序。收益分配经过制定方案、征求意见、审议方案、方案公示、方案实施、结果公示六个程序。
(一)制定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董事会根据全年收、支、结余情况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制定经成员认可并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方案应详细规定各分配项目及其分配比例。
(二)征求意见。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编制后,将其张贴公示,向全体成员征求意见,同时抄送“三资”中心审核。
(三)审议方案。将征求意见修改后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集体经济组织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表决。
(四)方案公示。将表决通过后的收益分配方案在显眼位置进行张榜公示。
(五)方案实施。按照公示的收益分配方案制作收益分配表及股东分配花名册,进行收益分配,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目。由股权户代表领取股权分红款并在股东分配花名册上签字盖章确认。
(六)结果公示。集体经济组织将收益分配发放情况向全体成员公示,并向“三资”中心报备。
四、收益分配的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各项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年初未分配收益、其他转入可以纳入年度收益直接分配。政府专款补助、政府部门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减免的税费、社会团体及他人捐赠的财物等,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不得纳入年度收益直接分配。
五、收益分配顺序、比例
(一)提取公积公益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公益金,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也可用于集体福利等公益性设施建设,包括兴建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卫生所、自来水设施、公厕、垃圾房等。公积公益金的提取比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每年不超过当年收益的20%。每年按比例提取后,要做到有计划使用,专款专用。
(二)提取福利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福利费,主要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支出(不包括兴建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兴建集体福利设施支出用公积公益金开支),包括照顾军烈属、“五保户”支出、困难户支出、计划生育支出、因公伤亡的医药费、生活补助及抚恤金等。福利费的提取比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原则上每年不超过当年收益的10%。福利费的使用必须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严格限制在提取的数额内,不得超支。
(三)为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已经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股的分配体现在公积公益金及福利费的提取上,提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
(四)成员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所持有的股份参与集体收益分配,享受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
六、监督管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应认真履行监督、审核职责,防止不合理收支入账,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实施、公开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支须经监事会审核认可。
(二)“三资”中心要及时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送的收益分配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及时反馈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民主表决。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情况及时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民主决策制度
一、民主决策的内容。凡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农村土地承包及调整、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工程项目建设、经济合同签订、集体举债、干部报酬、补贴标准等,都要实行民主决策,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的事项要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得有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二、民主决策的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的基本组织形式是股东会议和股东代表会议。召开股东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股东的过半数参加;召开股东代表会议,应当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代表由股东依法推选产生,妇女代表要占一定比例。要健全完善股东会议和股东代表会议议事规则,研究探索村庄撤并、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不断增多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的有效形式。
三、民主决策的程序。涉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在党支部领导下,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决策实施: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党支部会议研究提出议案;由党支部统一受理议案,召集党支部和董事会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商定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由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审议;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本村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或五分之一以上的股东代表提议需要召开会议讨论的事项,经董事会研究,及时召开股东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有些“一事一议”事项,不宜召开股东会议的,可采取村务公决的办法,由股东直接投票决定。会后要及时公布表决结果。由股东(代表)会议讨论或股东直接投票决定的事项,董事会要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落实,对决定事项的实施结果,要及时向全体成员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决策责任追究。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股东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应通过股东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股东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未经股东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集体资产资源的行为均为无效,成员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财务公开制度
一、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三资”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三资”中心要以出纳账形式如实提供全部资金活动收支账目,指导、帮助、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逐笔逐项公开集体财务,接受群众监督。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
三、财务公开的内容
(一)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对外投资等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的其他财务计划。
(二)各项收入。包括: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入、“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上级专项补助款项、征占土地补偿款项、救济扶贫款项、社会捐赠款项、资产处置收入、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包括:集体经营支出、村组干部报酬、报刊费支出、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卫生费、治安费等管理费支出、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征占土地补偿支出、救济扶贫专项支出、社会捐赠支出、其他支出。
(四)各项资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其他资产。
(五)各类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
(六)债权债务。包括:应收单位和个人欠款、金融部门贷款、欠单位和个人款项、其他债权债务。
(七)收益分配。包括:收益总额、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提取福利费数额、成员分配数额等。
(八)应当专项公开的事项。包括: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四、财务公开时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严格实行按月公开。对于多数成员或监事会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每月报账结算后,“三资”中心依托“三资”网络监管系统,通过电子触摸屏、电视、手机向群众作出详细公布。集体经济组织要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进行财务公开,同时,也可通过各种会议、广播、“明白纸”等形式进行辅助公开。
五、财务公开的程序。财务公开前,“三资”中心要如实提供财务公开的内容,由监事会和村监委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财务公开资料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监事会负责人、村监委负责人和代理会计签字后进行公开。公开后,群众意见建议要及时反馈,并及时予以解释和答复,确实存在的问题“三资”中心要核实整改。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群众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六、财务公开资料归档保管。村监委要及时将财务公开资料进行搜集、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财务公开档案包括财务公开内容及审查、审核资料,股东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记录等。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一、为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防止因会计人员更换出现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责任,制定本制度。
二、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三、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四、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认真做好交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五、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六、移交人员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单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不一致(有未达账项),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等)、印章(公章、科目印章等)和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七、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八、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九、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十、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档案包括:经济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资料,是单位主要的经济档案和历史资料,是总结经验、进行决策所需利用的重要资料,也是进行会计检查、审计监督的重要资料,必须加强保管,防止丢失。
三、定期整理归档。会计人员记账后,应定期对各种会计凭证加以分类整理,将各种记账凭证按照编号顺序,连同所附原始凭证折叠整齐,加具封面、封底装订成册。年度终了,应将已更换的各种活页账簿、卡片账簿及必要的备查账簿连同账簿使用登记表装订成册,加上封面,统一编号,由有关人员签章后,与订本账簿一起归档保管。年度终了,应将全年编制的会计报表按时间先后顺序整理,装订成册,并加上封面,归档保管。
四、加强档案管理。“三资”中心要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要配备财务(会计)档案室(柜),实行专人管理,负责整理立卷并造册登记,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丢失和泄密。一般由总会计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调阅和销毁工作。会计档案不得私人保管。
五、使用及借阅手续。借阅会计档案,应办理相关手续。“三资”中心应设置“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详细记录调阅日期、调阅人、调阅理由、归还日期等。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需经总会计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有正式介绍信,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外借,遇特殊情况需要复制会计档案的,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在“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上详细记录会计档案复制的情况。严格遵守保管期限和销毁手续。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可以参照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确定。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名称 | 保管期限 | 备注 |
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汇总凭证 其中:涉及外事和其他重要的会计凭证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
15年
永久
3年 | |
二、会计账簿类 1.日记账 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2.明细账 3.总账 4.固定资产卡片
5.辅助账簿 | ||
15年
| ||
25年 | ||
15年
| ||
15年
| 包括日记总账 | |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存5年 | ||
15年
| ||
6.涉及外事和其他重要的会计账簿 | 永久 | |
三、会计报表类 |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的汇总报表 | |
1.月份、季度会计报表 | 5年 | 包括文字分析 |
2.年度会计报表(决算) | 永久 | 包括文字分析 |
四、其他类 | ||
1.会计移交清册 | 15年 | |
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 25年 | |
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 25年 |
保管期满后,需要销毁。销毁时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档案保管的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销毁。各种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需要销毁的,应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报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县、乡两级分别指派专人逐项清点核对,监督销毁,由监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上签字盖章证明,并将清单归档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