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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甸镇人民政府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发布时间:2019-08-09 17:33 来源:峨山县人民政府网 打印

塔甸镇人民政府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和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根据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的相关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岗位责任制管理,充分发挥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实施好本单位的绩效工资发放工作,促进单位稳定、和谐和健康发展,结合部门工作实际,特制定《峨山县塔甸镇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办法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和分配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强化岗位管理与绩效考核工作结合起来,使绩效考核结果与分配激励机制紧密联系,激励干部职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和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单位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进一步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促进单位管理科学化,队伍建设制度化,培训业务教育手段现代化,更好地集中广大职工的智慧,努力做好人民满意的工作。

二、分配原则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多劳多得、优质优酬的原则。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将干部职工的绩效工资分配与岗位职责、工作量、工作效率、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直接挂钩,重点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结合年度考核和平时表现,自主决定本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方法,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三、实施范围

峨山县塔甸镇人民政府20191月在职在编的干部职工。

四、绩效工资构成、发放方法和时间

1.绩效工资构成。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构成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补贴、201771调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工资(标准:1500/人、月),除基础性绩效工资外,绩效工资中其余部分规范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2.发放方法和时间。根据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构成情况,结合我县实际,我县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含高于部分的标准:月人均为4070元,年人均为48840元;含高于部分的标准:月人均为5403元,年人均为64836元。

为确保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水平的稳定性,自20191月起,委托县财政统发办公室随工资预发一定数额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预发标准为2500/月、人。其余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半年(6个月)发放一次,单位组织职工每半年进行量化考核结果后报主管塔甸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报镇财政所兑现考核绩效工资。

五、绩效考核内容及绩效工资分配

(一)组织领导

为使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工作顺利实施,成立塔甸镇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绩效工资的考核、分配、发放和解释等工作,确保绩效工资公平、公正发放。

1.考核领导小组

  长:施晓燕    塔甸镇镇长

副组长:吴劲松    塔甸镇人大主席

        矣进伟    塔甸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员:方      塔甸镇党委组织委员

        赵光荣    塔甸财政所所长

        张云明    塔甸镇农科站站长 

        张家顺    塔甸镇林业站站长

        普向学    塔甸镇水管站站长

        鲁发良    塔甸镇农机站站长

              塔甸镇兽医站站长

        普学亮    塔甸镇农经站站长

              塔甸镇文化站站长

        普永祯    塔甸镇合管办主任

              塔甸镇组织办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劳动保障所,由李晓琼同志负责小组日常工作。

2.考核监督

塔甸镇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监督绩效工资及履职考核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地实施,真正让绩效工资发挥其应有作用,使履职晋级、推先评优查有实据。

(二)组织考核、分配绩效工资

1.站所互评(41分):由全镇各事业单位站所根据考评要求对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和工作量进行无记名打分,为突出站所互评的公平、公正,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然后相加除以考评人数再乘以相应比例分数得出站所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和工作量分值。

2.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评分(40分):具体评分按照职工互评要求评分。

3.镇领导评分(19分):为突出考核公平、公正,由塔甸镇班子成员组成考核评分;按照站所平时完成工作的情况加分项和扣分项进行逐项评分,最终得出站所考核综合分数。

4.站所绩效工资=全镇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镇事业人数×站所人数×分值

(三)具体应用

塔甸镇人民政府各事业单位站所按本站所实际情况制定本站所考核办法和分配方案,经本站所职工会通过报塔甸镇党委政府讨论通过,公示后无异议,按考核办法和分配方案实施考核,考核结果经本站所公示后无异议报塔甸镇劳保所备案并按方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六、监督检查

1.塔甸镇人民政府各站所不得在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和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以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现金。

2.塔甸镇劳保所将配合纪委、财政对各站所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监督。凡违反政策规定的,按照《违反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严肃处理。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9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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