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甸镇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峨山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峨农产改办〔2019〕9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我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股权量化设置管理作出如下实施方案,请各村参照本实施方案,在深入研究本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民主决策。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资产量化范围、股权设置办法须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规范操作。把公开、公平、公正精神贯穿于股权量化设置的全过程,严格程序、依法操作,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因村施策。各村要充分调查研究,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一村一策”、“一组一策”的办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杜绝“一刀切”。
二、股权量化
资产量化办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村审核、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集体经营性资产一次性全部折股量化到人;
(二)经营性土地资源除依法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和已确权的林地以及公益性土地资源、福利性土地资源外,其余的按面积量化到人,获得收益后按股分红;
(三)对非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公益性土地资源和福利性土地资源,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视情况而定,一般只登记产权,建立台账,制定保护性措施和正常运行管理办法。
三、股权设置
股权设置办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村审核、镇政府批准后实施。股权设置可以设集体股和个人股,也可以只设个人股。鼓励各集体经济组织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前提下探索创新股权设置办法。
(一)集体股。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集体股时,集体股所占总股本的比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集体股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30%。剩余股本由成员按份享有,进行股权设置。
(二)个人股。分两种方式:一是采取基本股加农(劳)龄股的方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占有集体资产、资源股份的基础上,根据成员及劳动贡献配置基本股和农(劳)龄股,比例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二是实行按人折股,可根据经营性资产、经营性土地资源按成员数进行一次性折股量化,由成员按份享有。
四、股权管理
股权设置后,原则上实行“量化到人、固化到户”的管理模式,采取“两不增、两不减”(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静态管理办法,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股权(纳入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编制人员除外),以户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具记名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资源股份、参与决策管理、享有收益的有效凭证。子女分户的,应协商达成股份分割协议,并按规定程序对原户占有的股份进行分割,收回原股权证书,重新颁发股权证书。
五、股权量化设置的具体工作程序
(一)拟定股权量化方案
1.XX村XX村民小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草拟《XX村XX村民小组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股权设置与管理实施方案》。
2.《XX村XX村民小组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股权设置与管理实施方案》在村民代表及党员代表会议进行讨论,结合村情组情,广泛征求意见,对《方案》进行补充完善。
(二)表决股权量化方案
1.XX村XX村民小组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代表)大会及党员大会,讨论通过《方案》并签字,张榜公示7天;
2.经公示无异议后,方案及相关材料报所在村审核、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进行折股量化。
(四)公示折股量化结果。
(五)拟定章程,召开股东代表会议,选举监事会、理事会。
(六)成立新型经济组织(注册、登记)。
(七)将股份设置量化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决议、实施方案、章程、股东名册等重要资料全面整理,并上报镇农经中心归档保存。
六、股权收益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凭借所持股份参与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轻福利、重股份分红的原则
分配集体收益。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益分配前,应核实经营收入、成本费用和可分配收益,拟定符合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收益分配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表决通过,并报村审核、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股权退出
(一)除纳入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编制人员之外,股权退出应遵循自愿、有偿、民主决定的原则。股权有偿退出分为股权转让和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两种方式。股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股权转让时,需取得股权户内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意,且户内须保留不低于一人份额的最低股权数。户内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籍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后,其户内股权方可全部转让。
(二)股权转让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转让双方共同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持股权证书、各自身份证明及股份转让协议等资料亲自办理。所提交的申请须载明转让人、受让人、转让原由、转让股份及转让价款等内容;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转让材料进行审批,同意转让的,必须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给予办理股权转让过户手续;
3.同一股权户在受让股权后,其享有的股份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个人股份数的2%。已持有原始股数额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个人股份数的2%的股权户不得受让股权;
4.禁止恶意收购其他股权户的股权,禁止私下转让股权;
5.户内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户籍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其本户自愿提出退出股份申请,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审批同意,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赎回;
6.赎回价格由退出方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赎回资金可以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益中列支。所收购的股份可以追加到集体股中、公开转让给本组织其他股权户,公开转让股权所取得的收入用于增加集体经济收益。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以下程序办理股份赎回手续:
1.退出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赎回书面申请,并持股权证书、身份证等资料亲自办理。所提交的申请须载明退出方基本信息、退出理由等内容;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退出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3.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批同意的,由退出方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赎回价款。赎回价款应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审议确定;
4.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股权退出的相关材料在村务公开栏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退出方订立股份赎回协议并支付赎回价款,办理股份退出手续。
(四)纳入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编制人员,原则上从纳入之日起无偿退出所持集体经济组织股份,所退回的股份可追加到集体股中、公开转让给其他股权户,公开转让股权所取得的收入用于增加集体经济收益。
八、股权继承
股权户的股份在本户内所有成员死亡后,股权继承人方可办理继承手续。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未订立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又无法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股份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编制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继承人继承集体经济组股权。
(一)股权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不是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1.由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托管股权,继承人享受股份分红权,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流转给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户,获得一次性流转收益;
3.由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赎回,获得一次性收益。
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通过后,办理相关托管、流转或赎回手续。
4.继承股权的,原则上应当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办理继承手续。在三个月内未办理继承手续的,所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暂行代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为止。
(二)股权继承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享有继承权的依据等资料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继承手续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相关资料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公示15日;
3.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继承手续;
4.公示期间有人提出异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有争议的,暂停办理继承手续,该股权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直至继承人协商一致或依照法律程序确定继承人为止;
5.被继承股份在代管期间遇到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有关款项移交所在村委会托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为止。托管款项的继承手续,由继承人参照本暂行办法到村委会办理,由村委会参照本暂行办法审核、公示后发放;
6.被继承人股份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公示15日。公示结束后,原成员资格及其股份数予以注销;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行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九、股权监管
(一)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要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信息管理平台,规范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管理。
(二)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民主监督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股权权益。
(三)镇人民政府负责收集、汇总下辖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和股份分红情况,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各类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加强股权变更登记管理。
(四)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组织实施
各村要高度重视,组织所辖各组严格程序、规范操作,认真组织开展股权量化设置工作。要依据本实施方案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分别制定村组股权量化工作方案,严格按照成员确认、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管理等步骤,扎实推进,确保工作质量,让股权量化置于阳光下操作,充分体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