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峨山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峨山县自然资源局 峨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2日
峨山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
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云南省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处理办法。
一、“一户一宅”及分户问题处理
(一)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
因继承房屋导致“一户多宅”的,可依规办理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予以注记说明。对于符合本地分户建房条件但尚未分户,且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情况,若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示30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按“三级认定”手续依法确权登记 。
(二)明确“户”的认定标准
宅基地使用权中“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户主可作为权利人代表;家庭成员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需同时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若依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准确认定,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综合判定。
(三)规范夫妻不同户农村居民“一户一宅”认定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的农村居民夫妻,双方仅能在其中一处拥有宅基地。登记时,不再要求村(组)出具证明,由申请人配偶到户籍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不动产信息查询,也可通过“办事通”APP等线上渠道完成查询。凭查询结果及当事人书面承诺办理登记手续,并按要求提交户口本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四)为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权利人将以本户户主为代表进行登记,不再附记家庭成员。
二、2020年7月3日前宅基地宗地问题处理
(一)规范宗地分割程序
符合分宗条件的宅基地,权利人可向县自然资源局耕地保护与调查确权管理股提出分宗审批申请,获批后,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批准文件办理登记。
(二)妥善处理超标准面积问题
1. 经批准建房使用宅基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批准面积确权登记。
2. 因历史原因,在1987年至2020年7月3日期间建成的房屋,若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且小于等于规定面积50%的,按规定面积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附记栏注明超面积情况,待后续分户建房、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建时,按相关规定处理,并重新登记;若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面积50%的,暂缓登记。
(三)统一实测面积差异处理原则
测量面积与原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但四至范围未改变的,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所得面积为准,并注明四至未变;若采用同种测量方法,属于精度误差范围内的,以原记载面积为准。房屋翻建后面积发生变化的,当事人需提供翻建审批材料申请登记。
(四)合理确定宗地范围
(一)房前屋后的晒场、空地等,在确保总面积不超过地方标准且与左邻右舍保持统一的前提下,可划入宗地范围。
(二)若农村宅基地已形成完整院落,且宅基地面积已满足地方标准,不得再将房前屋后晒场、空地确权至宅基地范围内。
(三)对于已建成完整房屋且总面积超过地方标准面积或权属来源材料面积的宅基地,宗地界限不切割房屋,在批准面积栏准确填写地方标准面积或权属来源材料面积,并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说明”栏详细说明情况。
(四)对于已建成房屋占地和院落总面积超过地方标准面积或权属来源材料面积的宅基地,只以房屋占地现状确权,院落不予确权。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公职人员相关问题处理
严格落实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要求及《云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负面清单(试行)》规定:
1.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公职人员,通过合法途径(祖遗、继承、1999年前买卖取得等)取得并持有相应审批手续的,以确权审核认定为准,凭相关审批材料申请办理登记。
2.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公职人员已持有历史宅基地相关证书,且其家庭成员为农民的,可将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家庭成员名下。
四、统规统建、统规自建及跨村组集中安置问题处理
因乡村振兴、地质灾害搬迁等实施统规统建、统规自建、跨村组集中安置,或历史上已形成整体搬迁的在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乡镇街道已有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的相关方案的,按方案执行),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登记:
1. 涉及村民同意交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作为闲置用地,交回原土地使用证并申请注销,同意今后按上级要求和村组发展需求,由村小组统一规划处置。
2. 经拟搬入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全体村民代表同意,报乡镇(街道)审核批准。
3. 按“三级认定”手续(审批限额可按有利于农户建房的审批时点、安置时点或动工时点等确定),完善相关材料后申请办理登记。
五、原集体土地使用证收回程序
1. 原址翻建的,在办理房地一体登记时,收回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加盖公章后作废存档。
2. 异地新建和整村拆迁新建的,由产权人申请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将原产权证交回村(组),村(组)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讨论决定收回原集体土地使用权并逐级上报,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注销登记。
六、权属来源资料缺失或不全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问题处理
1. 房屋在2020年7月3日前建成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二调)、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三调)均认定为建设用地的,提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确认申请审核表》,组、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三级确认”方法进行,经公示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确认。
2. 房屋在2020年7月3日前建成的,二调为建设用地的,三调中因面积小于200平方米未达到上图标准,但实地确为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且在三调影像图上显示有建筑物的,同样按“三级确认”方法进行,除提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确认申请审核表》外,还需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后依法确权登记。
3.二调不是建设用地,三调为建设用地或三调不是建设用地,则需提供《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规定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审批表、验收意见表等审批材料。
对于有统一项目整村推进的情况,若涉及农用地转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后,再进行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申请。
七、按《峨山县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建立联审联管机制有关事项通知》“联审联批”管理要求
对于宅基地上超出批准用地范围建设的农户住宅,在符合城乡规划,且不影响消防、防洪、土地无争议等前提下:
1. 测量误差导致面积超过批准面积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的,按实际调查面积发证。
2. 超过批准面积5平方米(不含5平方米)的,不予登记。
本办法(一至六条)仅适用于2020年7月3日前峨山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请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职能职责,密切配合,确保本处理办法有效落实,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峨山县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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