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执法事项,结合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的制订、修订情况及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编制了《峨山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本部门行政执法职权共6类,共计68项;其中:行政许可10项,行政检查2项,行政处罚53项,行政给付1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行政职权1项。现予以公布。
附件:峨山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版)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2025年11月12日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25年版)
部门(盖章):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填表日期 :2025年11月10日
经梳理,本部门行政职权共计 6 类,共计 68 项。 |
其中: |
1.行政许可类 10 项; |
2.行政检查类 2 项; |
3.行政处罚类 53 项; |
4.行政确认 1 项; |
5.行政给付 1 项; |
6.其他职权 1 项; |
联系电话:0877—4011700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版)(行政许可类共10项)
序号 | 行政执法主体 | 执法类别 | 行政执法事项 | 法定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01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行政许可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2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行政许可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3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行政许可 |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4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行政许可 | 校车使用许可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5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行政许可 | 教师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6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行政许可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休学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7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行政许可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四)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五)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六)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8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行政许可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9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八十七条: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10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行政许可 |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106条: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制定通讯、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13、14、15、16、17条。 3.《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国家体育总局2023年1月1日公告)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版)(行政检查类 共2项)
编号 | 行政执法主体 | 执法类别 | 行政执法事项 | 法定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01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行政检查 | 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检查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2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行政检查 | 对高危性体育项目经营企业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处罚类共53项)
序号 | 行政执法主体 | 行政执法事项 | 执法类别 | 法定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01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2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对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擅自变更、虚假宣传、非法发证、违法管证、抽逃资金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3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购买、使用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4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撤销教师资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5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6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抄袭他人答案的;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7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幼儿园组织入园考试或者测试;因管理疏忽或者放任发生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等危害学前儿童身心安全的行为;未依法加强安全防范建设、履行安全保障责任,或者未依法履行卫生保健责任;使用未经审定的课程教学类资源;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或者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开展与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年龄特点不符的活动,或者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未按照规定配备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克扣、挪用学前儿童伙食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七十九条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8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幼儿园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儿童;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危害儿童身心安全,造成不良后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八十条 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幼儿园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当事人、幼儿园负责人处分,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禁止其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或者举办幼儿园;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09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幼儿园未按照规定制定、调整幼儿园布局规划,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用地;未按照规定规划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或者未将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为普惠性幼儿园;利用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或者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或者改变、变相改变公办幼儿园性质;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其他未依法履行学前教育管理和保障职责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10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11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对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未经批准,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给其他学校或者个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退还所收取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给其他学校或者个人的;(二)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未报审批机关备案的;(三)未按照学校章程、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内容以及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四)委托个人进行招生活动的;(五)举办者未按期办理验资过户手续的;(六)以民办学校资产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经整改仍达不到设置标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八)发生重大校园安全事故,学校负有主要责任的;(九)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其他违反教育收费规定的;(十)年检不合格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12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13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对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14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15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16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对民办学校校车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17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对损坏或破坏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五条 损坏或者破坏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18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对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19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0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1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对学校未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导致发生学生、教职工重大伤害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办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导致发生学生、教职工重大伤害事故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2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对学校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办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3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对学校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办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规定上报学校重大安全事故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4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对学校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办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5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对学校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办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6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对学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不采取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办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不采取措施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7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对学校未按规定设置和使用保卫、消防、交通、卫生等安全设施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办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按规定设置和使用保卫、消防、交通、卫生等安全设施设备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8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对学校违反规定购买、运输、使用、管理危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办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规定购买、运输、使用、管理危险品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29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对学校未按规定管理医学、生物实验室及生物活体样本、生物制剂等特殊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办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未按规定管理医学、生物实验室及生物活体样本、生物制剂等特殊物品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0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对学校采购没有卫生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以及腐败食品、过期食品、野生菌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办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采购没有卫生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以及腐败食品、过期食品、野生菌类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1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对学校使用不具备安全检测证明的车辆做校车,或者聘用不具备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办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使用不具备安全检测证明的车辆做校车,或者聘用不具备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2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对学校组织中小学生在公路上进行体育锻炼和体能测试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办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组织中小学生在公路上进行体育锻炼和体能测试等活动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3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对学校明知学生有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体质或者疾病,而不按规定予以保护或者做相应安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办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三)明知学生有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体质或者疾病,而不按规定予以保护或者做相应安排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4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对学校发现学生之间相互斗殴,而未进行制止、管理、告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办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四)发现学生之间相互斗殴,而未进行制止、管理、告诫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5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对学校违反规定在学校校园和周边从事危险品生产、经营、存储和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办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五)违反规定在学校校园和周边从事危险品生产、经营、存储和使用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6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对学校违反规定组织学生从事不宜学生参加的危险性劳动、体育运动和其他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办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六)违反规定组织学生从事不宜学生参加的危险性劳动、体育运动和其他活动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7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对学校发现学生携带枪械(含仿真枪)、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危险器具或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动物进入学校,或者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而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办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七)发现学生携带枪械(含仿真枪)、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危险器具或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动物进入学校,或者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而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8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39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教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0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五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1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2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3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对中外合作办学中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4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学校教学、生活、卫生设施条件不符合标准,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5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对违反社会用字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六条: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6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对违规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补办手续或停止其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7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对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8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对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49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50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对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51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对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52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对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混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053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对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版)(行政确认类1项)
序号 | 行政执法主体 | 执法类别 | 行政执法事项 | 设定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01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行政确认 | 裁判员、运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授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九条: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体育运动水平等级、教练员职称等级和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版)(行政给付类1项)
序号 | 行政执法主体 | 执法类别 | 行政执法事项 | 法定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001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行政给付 | 学生资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第五条 学校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接收相关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按程序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第八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第十八条地方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机构。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版)(其他职权类共1项)
编号 | 行政执法主体 | 执法类别 | 行政执法事项 | 法定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1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其他职权 | 对教师、学生申诉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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