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公示
发布时间:2025-11-12 16:04 来源: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打印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执法事项,结合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的制订、修订情况及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编制了《峨山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本部门行政执法职权共6类,共计68项;其中:行政许可10项,行政检查2项,行政处罚53项,行政给付1项,行政确认1项,其他行政职权1项。现予以公布。

 

 附件:峨山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版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2025年11月12日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025年版)

 

部门(盖章):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填表日期 20251110

 

    经梳理,本部门行政职权共计 6 类,共计 68 项。

    其中:

    1.行政许可类  10  项;

    2.行政检查类  2

    3.行政处罚类  53  项;

    4.行政确认  1  

    5.行政给付 1  

    6.其他职权  1  

        联系电话:0877—4011700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版)(行政许可类共10项)

序号

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类别

行政执法事项

法定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001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行政许可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社会力量办园。政府加大扶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更多举办普惠性幼儿园。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2.纪检监察投诉:峨山县纪委县监委,电话号码:0877-4011547 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临江南路28号;
3.网址:峨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xes.gov.cn,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邮箱:esxjyj@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2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行政许可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七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应当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第十八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展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八条  学校合并、撤销、搬迁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妥善安排学生就近入学。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八条  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由下列审批机关审批:(一)实施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级中等教育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实施高级中等教育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五)实施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附件2第3项中等专业学校设立审批,下放到州(市)教育主管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2项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省教育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州、县级教育部门审批权限。其中由省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学校尽快下放管理权,在管理权下放前,仍由省教育部门实施变更和终止审批。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2.纪检监察投诉:峨山县纪委县监委,电话号码:0877-4011547 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临江南路28号;
3.网址:峨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xes.gov.cn,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邮箱:esxjyj@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3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行政许可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2.纪检监察投诉:峨山县纪委县监委,电话号码:0877-4011547 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临江南路28号;
3.网址:峨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xes.gov.cn,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邮箱:esxjyj@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4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行政许可

校车使用许可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2.纪检监察投诉:峨山县纪委县监委,电话号码:0877-4011547 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临江南路28号;
3.网址:峨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xes.gov.cn,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邮箱:esxjyj@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5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行政许可

教师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四章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拟受聘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第九条:(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2.纪检监察投诉:峨山县纪委县监委,电话号码:0877-4011547 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临江南路28号;
3.网址:峨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xes.gov.cn,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邮箱:esxjyj@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6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行政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休学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2.纪检监察投诉:峨山县纪委县监委,电话号码:0877-4011547 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临江南路28号;
3.网址:峨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xes.gov.cn,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邮箱:esxjyj@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7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行政许可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2.纪检监察投诉:峨山县纪委县监委,电话号码:0877-4011547 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临江南路28号;
3.网址:峨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xes.gov.cn,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邮箱:esxjyj@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8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行政许可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2.纪检监察投诉:峨山县纪委县监委,电话号码:0877-4011547 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临江南路28号;
3.网址:峨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xes.gov.cn,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邮箱:esxjyj@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9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八十七条: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2.纪检监察投诉:峨山县纪委县监委,电话号码:0877-4011547 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临江南路28号;
3.网址:峨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xes.gov.cn,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邮箱:esxjyj@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0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行政许可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106条: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制定通讯、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13、14、15、16、17条。                                                                 

3.《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国家体育总局2023年1月1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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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纪检监察投诉:峨山县纪委县监委,电话号码:0877-4011547 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临江南路28号;
3.网址:峨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xes.gov.cn,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邮箱:esxjyj@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版)(行政检查类 共2项)

编号

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类别

行政执法事项

法定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001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行政检查

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检查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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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纪检监察投诉:峨山县纪委县监委,电话号码:0877-4011547 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临江南路28号;
3.网址:峨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xes.gov.cn,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邮箱:esxjyj@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2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行政检查

对高危性体育项目经营企业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2.纪检监察投诉:峨山县纪委县监委,电话号码:0877-4011547 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临江南路28号;
3.网址:峨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xes.gov.cn,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邮箱:esxjyj@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处罚类共53项)


序号

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事项

执法类别

法定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001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三十六条: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教育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未达到审批条件的,责令停止招生,退还所收取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补办审批手续的,责令停止招生,退还所收取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2.纪检监察投诉:峨山县纪委县监委,电话号码:0877-4011547 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临江南路28号;
3.网址:峨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xes.gov.cn,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邮箱:esxjyj@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2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对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擅自变更、虚假宣传、非法发证、违法管证、抽逃资金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1至5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2.纪检监察投诉:峨山县纪委县监委,电话号码:0877-4011547 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临江南路28号;
3.网址:峨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xes.gov.cn,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邮箱:esxjyj@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03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购买、使用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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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撤销教师资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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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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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抄袭他人答案的;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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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幼儿园组织入园考试或者测试;因管理疏忽或者放任发生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等危害学前儿童身心安全的行为;未依法加强安全防范建设、履行安全保障责任,或者未依法履行卫生保健责任;使用未经审定的课程教学类资源;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或者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开展与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年龄特点不符的活动,或者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未按照规定配备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克扣、挪用学前儿童伙食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七十九条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组织入园考试或者测试;
  (二)因管理疏忽或者放任发生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等危害学前儿童身心安全的行为;
  (三)未依法加强安全防范建设、履行安全保障责任,或者未依法履行卫生保健责任;
  (四)使用未经审定的课程教学类资源;
  (五)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或者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
  (六)开展与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年龄特点不符的活动,或者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
  (七)未按照规定配备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九)克扣、挪用学前儿童伙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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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幼儿园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儿童;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危害儿童身心安全,造成不良后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八十条 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幼儿园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当事人、幼儿园负责人处分,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禁止其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或者举办幼儿园;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一)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
  (二)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儿童;
  (三)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危害儿童身心安全,造成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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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幼儿园未按照规定制定、调整幼儿园布局规划,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用地;未按照规定规划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或者未将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为普惠性幼儿园;利用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或者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或者改变、变相改变公办幼儿园性质;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其他未依法履行学前教育管理和保障职责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调整幼儿园布局规划,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用地;
  (二)未按照规定规划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或者未将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为普惠性幼儿园;
  (三)利用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或者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或者改变、变相改变公办幼儿园性质;
  (四)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财政补助标准;
  (五)其他未依法履行学前教育管理和保障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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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四条: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1至5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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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对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未经批准,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给其他学校或者个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退还所收取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转交给其他学校或者个人的;(二)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未报审批机关备案的;(三)未按照学校章程、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内容以及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四)委托个人进行招生活动的;(五)举办者未按期办理验资过户手续的;(六)以民办学校资产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经整改仍达不到设置标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八)发生重大校园安全事故,学校负有主要责任的;(九)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其他违反教育收费规定的;(十)年检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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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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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对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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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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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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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对民办学校校车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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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对损坏或破坏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五条 损坏或者破坏全民健身体育设施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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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对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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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19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2.纪检监察投诉:峨山县纪委县监委,电话号码:0877-4011547 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临江南路28号;
3.网址:峨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xes.gov.cn,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邮箱:esxjyj@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0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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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1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对学校未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导致发生学生、教职工重大伤害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办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导致发生学生、教职工重大伤害事故的。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第六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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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2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对学校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办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第六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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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3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对学校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办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规定上报学校重大安全事故的。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第六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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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4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对学校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办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第六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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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5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对学校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办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第六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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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6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对学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不采取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办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不采取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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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7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对学校未按规定设置和使用保卫、消防、交通、卫生等安全设施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办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按规定设置和使用保卫、消防、交通、卫生等安全设施设备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2.纪检监察投诉:峨山县纪委县监委,电话号码:0877-4011547 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临江南路28号;
3.网址:峨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xes.gov.cn,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邮箱:esxjyj@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8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对学校违反规定购买、运输、使用、管理危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办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规定购买、运输、使用、管理危险品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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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址:峨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xes.gov.cn,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邮箱:esxjyj@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9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对学校未按规定管理医学、生物实验室及生物活体样本、生物制剂等特殊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办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未按规定管理医学、生物实验室及生物活体样本、生物制剂等特殊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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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址:峨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xes.gov.cn,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邮箱:esxjyj@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0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对学校采购没有卫生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以及腐败食品、过期食品、野生菌类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办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采购没有卫生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以及腐败食品、过期食品、野生菌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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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址:峨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xes.gov.cn,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邮箱:esxjyj@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1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对学校使用不具备安全检测证明的车辆做校车,或者聘用不具备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办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使用不具备安全检测证明的车辆做校车,或者聘用不具备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2.纪检监察投诉:峨山县纪委县监委,电话号码:0877-4011547 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临江南路28号;
3.网址:峨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xes.gov.cn,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邮箱:esxjyj@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2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对学校组织中小学生在公路上进行体育锻炼和体能测试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办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二)组织中小学生在公路上进行体育锻炼和体能测试等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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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址:峨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xes.gov.cn,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邮箱:esxjyj@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3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对学校明知学生有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体质或者疾病,而不按规定予以保护或者做相应安排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办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三)明知学生有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体质或者疾病,而不按规定予以保护或者做相应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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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址:峨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xes.gov.cn,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邮箱:esxjyj@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4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对学校发现学生之间相互斗殴,而未进行制止、管理、告诫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办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四)发现学生之间相互斗殴,而未进行制止、管理、告诫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2.纪检监察投诉:峨山县纪委县监委,电话号码:0877-4011547 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临江南路28号;
3.网址:峨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xes.gov.cn,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邮箱:esxjyj@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5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对学校违反规定在学校校园和周边从事危险品生产、经营、存储和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办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五)违反规定在学校校园和周边从事危险品生产、经营、存储和使用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2.纪检监察投诉:峨山县纪委县监委,电话号码:0877-4011547 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临江南路28号;
3.网址:峨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xes.gov.cn,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邮箱:esxjyj@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6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对学校违反规定组织学生从事不宜学生参加的危险性劳动、体育运动和其他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办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六)违反规定组织学生从事不宜学生参加的危险性劳动、体育运动和其他活动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2.纪检监察投诉:峨山县纪委县监委,电话号码:0877-4011547 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临江南路28号;
3.网址:峨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xes.gov.cn,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邮箱:esxjyj@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37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对学校发现学生携带枪械(含仿真枪)、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危险器具或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动物进入学校,或者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而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办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七)发现学生携带枪械(含仿真枪)、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危险器具或者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动物进入学校,或者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而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2.纪检监察投诉:峨山县纪委县监委,电话号码:0877-4011547 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临江南路28号;
3.网址:峨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xes.gov.cn,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邮箱:esxjyj@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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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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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教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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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五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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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情节严重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取得回报。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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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第三十二条第八款:“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取得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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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对中外合作办学中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取得回报。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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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学校教学、生活、卫生设施条件不符合标准,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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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对违反社会用字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六条: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云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9号公告)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责令用字单位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不得评为文明单位;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其他有关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云南省社会用字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4号)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社会用字,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用字监督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出版物用字、广告用字分别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其他社会用字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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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6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对违规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补办手续或停止其举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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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7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对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
  (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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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8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对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
  (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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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9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网络平台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法开展线上校外培训,仍为其提供服务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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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对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一)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的,但是以现代信息技术辅助开展培训活动的除外;
  (二)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的;
  (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四)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五)其他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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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对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
  (二)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三)超前超标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四)培训时间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的。
  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二)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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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对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混乱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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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53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对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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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版)(行政确认类1项)


序号

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类别

行政执法事项

设定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001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行政确认

裁判员、运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授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九条: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体育运动水平等级、教练员职称等级和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国家对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 第三条:国家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低到高分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四条: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第五条: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第八条: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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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山县教育体育局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版)(行政给付类1项)


序号

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类别

行政执法事项

法定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001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行政给付

学生资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第五条 学校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接收相关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按程序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第八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第十八条地方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机构。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09〕243号)第九条省政府奖学金申请与初审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第十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学生申请进行初审后,提出本校当年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15日前,省属学校评审结果报主管厅局、州(市)学校评审结果报州(市)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省教育厅审批。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励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教贷〔2014〕7号)第十三条 州(市)教育局负责在省级下达的名额内,对通过县级初审的新生申请进行初评,于每年8月20日前将《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汇总表》和通过初审的学生申请材料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家对各州(市)上报材料进行评审。省教育厅于每年8月25日前将评审结果通知各州(市)教育局。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7〕65号) 第五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足额落实地方承担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并督促学校及时发放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手中。第十一条 每年11月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7〕180号)第十条第(四)款 每年9月30日前,各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审核表》,按照《云南省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象三年服务情况审核汇总表》格式填写汇总表后,将3年前已通过初审的拟代偿对象并在基层单位连续服务满3年的毕业生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10月30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各有关州市报送的服务期已满3年的拟代偿对象组织终审,并将终审通过的代偿对象名单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上公示。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2.纪检监察投诉:峨山县纪委县监委,电话号码:0877-4011547 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临江南路28号;
3.网址:峨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xes.gov.cn,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邮箱:esxjyj@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版)(其他职权类共1项)

编号

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类别

行政执法事项

法定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1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其他职权

对教师、学生申诉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1.窗口咨询或投诉:峨山县教育体育局综合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700,地址:峨山县临江路27号;
2.纪检监察投诉:峨山县纪委县监委,电话号码:0877-4011547 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临江南路28号;
3.网址:峨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xes.gov.cn,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邮箱:esxjyj@126.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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