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应对疫情影响稳就业保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21 16:37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打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现将《玉溪市应对疫情影响稳就业保就业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职能职责抓实抓细政策措施的落实,促进各类群体实现就业,全力保持全市就业大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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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应对疫情影响稳就业保就业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扎实稳住经济的相关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市稳就业保就业工作,以钉钉子的精神抓实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促进全市就业大局持续稳定,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助企纾困稳定岗位

(一)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减轻负担稳岗位。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的政策1年,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430日。

(二)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缓解压力稳岗位。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7个行业企业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3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为1年,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今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帮助企业稳岗位。2021年底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且当前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缓缴期间视为正常缴费状态);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缴费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缴费职工总数20%的参保企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1231日。

(四)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鼓励企业稳岗位。202211日至12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的地区(以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公布为准),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实际参保缴费职工500/人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同一企业1年内只能享受1次。符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1231日。

(五)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稳岗位。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应税费。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51231日。

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六)强化精准服务促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报到、档案转递不设时限;择业期内、到小微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个人档案由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高校毕业生党组织关系可转入户口所在地基层党组织,可申请将户口登记在城镇地区实际居住地的社区集体户,实行“零门槛”落户,先落户后择业。对报到登记满6个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全面进行失业登记,线上办理电子版《就业创业证》;建立“求职订单”分类精细掌握高校毕业生就业需求,持续开展跟踪服务,提供职业指导、岗位信息、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创业扶持等政策服务。

(七)拓宽岗位渠道促就业。坚持政府促进和市场化就业相结合的原则,促进毕业生通过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录招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政府购买岗位、企业吸纳、开发社区服务岗位、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实现就业。各类渠道就业岗位信息实行集中归集,规范管理,公开发布;严厉查处虚假招聘、违规收费、“黑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确保毕业生获得真实可靠就业信息。

(八)推动政策落实促就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的,按5000/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并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21231日。扩大就业见习规模,对按规定组织就业见习的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1500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用人单位,补贴标准提高到2000元;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用人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实施期限截至20221231日。鼓励灵活就业,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支持自主创业,公办创业孵化平台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不低于2年期限的免费或低收费创业场地扶持;对毕业3年内创业成功、带动就业效果显著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九)加强有效帮扶促就业。对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毕业生以及就业困难的少数民族毕业生,落实一对一的帮扶举措,优先提供就业服务,优先推荐工作岗位,优先组织开展培训,同等条件下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录用。通过市场化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通过城镇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就业。对8类符合条件有创业意愿且积极求职的高校毕业生,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提供“一对一”帮扶,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岗位推送工作。

三、促进农村劳动力稳岗就业

(十)开展岗位余缺调剂促就业。运用“大数据+网格化”手段,建立返乡人员实名数据。多渠道收集储备省内外岗位信息,持续分类向未就业农村劳动力精准推送。推行“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岗位归集模式,加强重点企业、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等招用工对接和余缺调剂。

(十一)鼓励脱贫劳动力外出就业。对跨省外出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劳动力,按照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外出务工交通补助,脱贫劳动力凭劳动合同或收入证明,每年可享受1次。

(十二)支持脱贫劳动力市场化就业。对组织脱贫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凭其提供的有组织劳务输出人员名单和外出务工收入证明材料,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十三)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对吸纳5名及以上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1个月以上的企业可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就业帮扶车间每吸纳1名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按照其发给脱贫劳动力工资额的15%,按月给予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奖补。

(十四)兜底保障脱贫劳动力就业。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大龄、残疾、零就业家庭等脱贫劳动力,给予每月不低于800元的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并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安置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四、提高技能素质促进就业

(十五)增强重点群体就业创业能力。组织脱贫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开展免费职业培训,对实施培训的培训机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每人每年可享受2次职业培训补贴,其余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职业培训补贴。

(十六)提升制造业企业职工技能水平。对与企业签订1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转岗人员和技能提升人员,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培训,按照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培养期限原则上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

(十七)提升参保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对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参加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1000元、中级1500元、高级2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同一证书只能申领1次补贴,执行期限至20221231日。

五、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十八)提升能力促进创业。大力开展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对有创业意愿的各类群体,组织开展免费的创业基础能力培训、网络创业培训;对办理工商登记3年内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或种养殖大户创业者,组织开展免费的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对实施免费培训的培训机构按规定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十九)实施创业贷款支持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按规定给予最高2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合伙创业的,贷款金额根据合伙人数核定,最高可达1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小微企业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期间,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

(二十)支持创业孵化平台建设促进创业。支持社会投资机构通过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建设创业孵化平台,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对通过省级评审的,按规定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支持省级创业园提档升级,申报省级创业园区升级计划项目,对通过省级评审认定的,按规定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

(二十一)鼓励各类群体返乡创业。对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失业人员、脱贫劳动力等群体返乡入乡首次创办经营实体,正常经营一年以上(脱贫劳动力半年以上)的,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6000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六、兜底保障困难群体就业

(二十二)支持吸纳就业。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二十三)鼓励灵活就业。对通过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二十四)兜底安置就业。对经批准开发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七、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二十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对参保缴费1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核发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简化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流程,推广线上待遇申领渠道。

(二十六)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202211日至1231日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按照参保缴费满1600/月、参保缴费不足1300/月的标准,核发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对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按每月300元的标准核发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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