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政府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23〕14号)、《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政府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2023〕-179)要求,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开展了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在县直有关单位提出清理意见的基础上,经审查,拟定了《拟保留的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征求意见稿)》、《拟废止的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公众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6月15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反馈峨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并说明反馈人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
联系电话:0877—4018676
电子邮箱:esxzffzb@163.com
联系地址:双江街道桂峰路43号
附件:
1.拟保留的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征求意见稿)
2.拟废止的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征求意见稿)
峨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日
附件1
拟保留的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征求意见稿)
序号 | 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及文号 | 清理部门 | 清理意见 | 保留的理由 |
1 | 《峨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的通知》(县人民政府公告05第2号) | 县发展改革局 | 保留 | 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与法律法规规定冲突,需继续执行。 |
2 |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实施办法》(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0号) | 县政府办公室 | 保留 | 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与法律法规规定冲突,需继续执行。 |
3 | 《峨山彝族自治县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4号) | 县市场监管局 | 保留 | 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与法律法规规定冲突,需继续执行。 |
4 | 《峨山彝族自治县城市绿化办法(试行)》(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5号)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保留 | 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与法律法规规定冲突,需继续执行。 |
5 | 《峨山彝族自治县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试行)》(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6号) | 县公安局 | 保留 | 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与法律法规规定冲突,需继续执行。 |
6 | 《峨山彝族自治县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试行)》(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7号) | 县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与法律法规规定冲突,需继续执行。 |
7 | 《峨山彝族自治县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试行)》(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8号) | 县交通运输局 | 保留 | 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与法律法规规定冲突,需继续执行。 |
8 | 《峨山彝族自治县城市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管理办法(试行)》(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9号)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保留 | 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与法律法规规定冲突,需继续执行。 |
9 | 峨山彝族自治县河道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县人民政府公告第22号) | 县水利局 | 保留 | 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与法律法规规定冲突,需继续执行。 |
10 | 峨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峨政发〔2015〕55号) | 县政府办公室 | 保留 | 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与法律法规规定冲突,需继续执行。 |
11 | 峨山县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峨政办通〔2022〕14号)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保留 | 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与法律法规规定冲突,需继续执行。 |
12 | 峨山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调整方案(峨政规〔2022〕1号
| 县税务局 | 保留 | 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与法律法规规定冲突,需继续执行。 |
附件2
拟废止的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征求意见稿)
序号 | 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及文号 | 清理部门 | 清理 意见 | 废止的理由 |
1 | 《峨山县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监控办法(试行)》(县人民政府公告08第6号) | 县应急管理局 | 废止 |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以来,至今已经修改4次,对重大危险源管理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峨山县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监控办法(试行)》已不适用。 |
2 | 《峨山县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县人民政府公告08第8号) | 县医疗保障局 | 废止 | 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合并,成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前制度实施使用的是市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
3 | 《峨山县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暂行办法》(峨府规登〔2009〕1号) | 市生态环境局峨山分局 | 废止 | 《峨山县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暂行办法》于2009年9月1日施行,而2009年至今,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历经三次修正和一次修订,具体情况是: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因此《峨山县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暂行办法》内容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不符,已不适应现实管理工作需要。 |
4 | 《峨山彝族自治县实施<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办法》(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1号)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废止 |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较新、较全。《峨山彝族自治县实施<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办法》于2012年7月31日起施行,《办法》中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峨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在2019年机构改革后撤销,机构改革后,我县只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加挂城市管理局牌子,行政执法主体为县住建局,执法范围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没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这一执法主体。 |
5 | 《峨山彝族自治县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2号) | 市生态环境局峨山分局 | 废止 | 《峨山彝族自治县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于2012年9月1日施行,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作出修改。因此《峨山彝族自治县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规定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不符。2022年6月5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施行,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 |
6 | 《峨山彝族自治县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 | 县卫生健康局 | 废止 | 2023年,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云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规定(试行)》(云卫规〔2023〕3号),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及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峨山彝族自治县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试行)》部分内容与云卫规〔2023〕3号文件规定不一致,加之《玉溪市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即将废止,因此建议予以废止。 |
7 | 《峨山彝族自治县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试行)》(县人民政府公告第20号)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废止 | 《峨山彝族自治县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试行)》于2012年7月31日起施行,《办法》中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峨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在2019年机构改革后撤销,机构改革后,我县只在县住建局加挂城市管理局牌子,行政执法主体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执法范围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没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这一执法主体。且车辆停放秩序相关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已有明确规定。 |
8 | 峨山彝族自治县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县人民政府公告第23号) | 县农业农村局 | 废止 | 峨山县2018年2月1日起实施的《峨山彝族自治县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中,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是由县人民政府审批,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相关管理工作等的相关规定,不符合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的相关规定。在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次修正)中,对管理和审批主体进行了调整,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在此前提之下,农村宅基审批及管理的整个工作流程和工作内容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
【意见反馈】《拟保留的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征求意见稿)》等文件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