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设经营性公墓许可
二、行政许可事项的子项名称及编码、业务办理项
(一)子项:建设经营性公墓许可
(二)业务办理项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5.事中事后监管
三、主管部门
云南省民政厅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1.设定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3条、第8条。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第3、4、8、10、11、12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墓,包括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者骨灰安葬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以及其他公民提供骨灰或者遗体安葬并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
第四条:省民政部门是全省公墓的主管部门。地、州、市、县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的主管部门。
第八条:公墓应当建立在荒山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但是,下列范围内的荒山、瘠地不得建立公墓:(一)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二)水库、湖泊、河流附近;(三)铁路和国道、省道及其他干线公路两侧。
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级民政部门逐级报省民政部门批准。建墓单位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盖公墓的申请报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三)建设、土地或者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四)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经批准建立的经营性公墓,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发给《公墓经营许可证》。建墓单位凭《公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公墓经营许可证》由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更改公墓名称以及扩大公墓用地,按照本规定有关建立公墓的程序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2.实施依据: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7、8、10、11、12条。(第七条: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第十一条: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五、实施机关
云南省民政厅
六、审批层级
省级
七、行政许可事项类型(不对外公开)
条件型
八、许可条件
(一)新办
1.符合国家、省、州(市)、县(区、市)殡葬改革工作决策部署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关于公墓规划布局及数量限制、占地总面积、节地葬法等规定;
2.该地区没有建设经营性公墓或现有经营性公墓开发使用殆尽,以及根据当地殡葬改革发展需要而增加经营性公墓建设数量等;
3.有依法取得的用于公墓建设的土地;
4.公墓选址应当在荒山或者不宜耕种的土地上,不得建立在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水库、湖泊、河流附近;铁路和国道、省道及其干线路两侧;
5.建设骨灰公墓或节地生态公墓;
6.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建设经营性公墓必要性和当地多数群众对建墓地址没有反对意见。
7.建墓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积极拥护殡葬改革,决心致力于殡葬服务事业,坚决遵守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2)具有法人资格;(3)有专职从事公墓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及人员;(4)有公墓建设总投资50%以上的资金。
符合以上全部条件予以许可,否则不予许可。
(二)更改公墓名称及扩大公墓用地
1、符合以上新办的有关条件;
2、按照新办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符合以上全部条件予以许可,否则不予许可。
九、申请材料
1.首次申请: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县级民政部门报本级政府建设公墓的请示、县级政府同意建设公墓批复,州(市)民政局向省民政厅请示文件;
(3)县级国土、林业、住建、环保等部门对有关事项的审查意见;
(4)建设经营性公墓听证会纪要、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5)省、州(市)、县国土部门对经营性公墓用地的批复,省林业厅《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若未使用林地,县级林业局需出具证明);
(6)环保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水务关于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住建关于对建设项目审查的批复,文物部门关于项目选址不属于文物保护区域的证明等
(7)《投资项目备案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环境影响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等
(8)建设经营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发改部门对可行性报告的批复。
(9)公墓章程及管理制度、固定设施平面图或建筑设计平面图
(10)州(市)、县(区、市)民政部门申请《公墓经营许可证》请示
(11)县级民政会同有关部门初验报告
十、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十一、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申请
(2)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3)审批机构审查;
(4)专家现场评审;
(5)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办法》
3.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4.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5.是否需要现场勘验:否
6.是否需要组织听证:是
7.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是
8.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
9.是否需要鉴定:否
10.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
12.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是
13.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否
十二、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依照法定时限受理
2.法定审批时限:45日
3.承诺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依法进行专家现场评审另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内)
4.承诺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
2.收费项目名称及标准:—
3.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
4.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四、行政许可证件
1.行政许可证件名称:经营性公墓经营许可证
2.行政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3年
十五、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
十六、行政许可后年检要求
1.有无年检要求:有
十七、行政许可后年报要求
1.有无年报要求:有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经营性公墓经营情况报告表》
十八、监管主体
省、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