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玉市环罚字〔2021〕第 34 号
峨山万和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60671484723
地址:玉溪市峨山县小街街道办事处永昌村小寨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任会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要求及采纳情况
2021年4月18日14时许,峨山分局接到峨山县环境保护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中央第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的来电来信举报材料(D2YN202104170060)》(峨督转〔2021〕2—1)。2021年4月18日15时许,玉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峨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峨山万和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1、原料堆场未完全覆盖,三防措施不到位,原料堆场路面未硬化存在扬尘污染隐患;2、原料下料及输送工段未密闭和生产中的1号、2号生产线存在烟气、粉尘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5张;黄春云身份证复印件1份;《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峨环限改字〔2021〕1号)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1.原料堆场未完全覆盖,三防措施不到位,原料堆场路面未硬化存在扬尘污染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2.原料下料及输送工段未密闭和生产中的1号、2号生产线存在烟气、粉尘无组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市环罚告字〔2021〕第3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针对1、原料堆场未完全覆盖,三防措施不到位,原料堆场路面未硬化存在扬尘污染隐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
针对2、原料下料及输送工段未密闭和生产中的1号、2号生产线存在烟气、粉尘无组织排放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
两项合计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玉溪市建行建设支行
户 名:玉溪市财政局
账 号:53001656141050218171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