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峨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峨环罚字〔2021〕13号
云南活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6MA6PR77A3Y
法定代表人:郭建学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双江镇登云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一)违法事实
2021年5月5日和2021年7月31日峨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下列环境违法行为:
铸造车间的打磨工段未密封,打磨粉尘直接排放到外环境;在该车间内工人正在对铸件进行喷漆,喷漆废气未收集处理直接排放到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现场拍摄照片9张;视频2段;林春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郭建学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峨山分局关于年产1.6万吨铸件技改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给予备案的函》(峨环审〔2021〕5号)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二)法律依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三)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8月12日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峨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峨环罚告字〔2021〕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申辩及要求听证。2021年8月15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云南活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减轻或免于环境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书》,及其质证材料。对你公司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我局已于2021年9月23日将《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峨山分局关于云南活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案陈述申辩的答复意见》(〔2021〕— 51)交你公司。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一)你公司打磨工段未密封,打磨粉尘直接排放到外环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二)你公司的喷漆工段,喷漆废气未收集处理直接排放到外环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1.责令喷漆工段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我局对你公司合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喷漆工段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2.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责令你公司限期于2021年10月19日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玉溪市建行建设支行
户 名:玉溪市财政局
账 号:53001656141050218171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必须于2021年10月29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峨山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峨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峨山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