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峨环罚字〔2018〕1号
四川和旺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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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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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接到县铁建办关于练江受到你公司项目施工污染的情况后。2017年12月12日峨山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于你公司位于峨山县双江街道富泉社区施工的玉磨铁路万和隧道1号、2号斜井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玉磨铁路万和隧道1号、2号斜井项目施工中,因隧道施工中产生的泥浆水增多,导致沉淀池满溢,致使泥浆水未经沉淀处理直接外排练江,发生泥浆水直接外排事故后你公司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环境监测报告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12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峨环罚告字〔2017〕11号)及《送达回证》(峨环送字〔2017〕29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我局局务会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责令你公司完善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一个月内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峨山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峨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