岔河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岔河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委会,各办公室、中心、站所:
《岔河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已经乡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岔河乡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0日
岔河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维护股东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2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乡各村股份经济作联合社(以下简称村),各组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组)。各村、组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未提及的,按《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执行。若本办法与上级部门规定不相符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后由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代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统一组织核算。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拆借其财产。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等;
(二)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
(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四)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六条 联合社董事长、合作社董事长分别是本村、组财务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应带头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及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财会人员搞好本集体的各项财会业务工作,督促财会人员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关心财会人员及支持财会工作,为做好村、组财务管理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章 代理机构及财务人员管理
第七条 岔河乡辖区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由村、组委托岔河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设在岔河乡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履行辖区内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职能。
第八条 村集体资金实行零户统管。银行存款账户由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到金融机构开设,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必须支付村、组存款利息,支付办法按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机构人员设置及条件
(一)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当设置主任、总会计、代理会计、审核、出纳、档案管理六种岗位。
(二)在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从事会计、审核、出纳和档案管理的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或者专门从事会计工作两年以上。担任总会计的人员应当具备助理会计(经济)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专门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担任主任的人员应当具备会计(经济)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专门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条 主任岗位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职责。
(二)带领全体工作人员,努力提高中心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三)组织实施“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各项工作,检查指导各个岗位的工作,定期检查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三资”管理台账、合同等“三资”管理资料的立卷归档及保管工作,盘点库存资金,确保各项资金和资料的安全。
(四)维护工作纪律,依法对村、组的财务收支、资产营运、资源开发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的行为。
(五)掌握各村、组“三资”信息资料,为其经营决策提供参考建议,定期向乡领导和县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第十一条 总会计岗位的工作职责
(一)遵守国家政策法规,维护财经纪律,认真贯彻执行“三资”监督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查、指导代理会计的业务工作,审核会计记账凭证,审核并汇总代理会计的各类财务报表,及时写出财务分析报告和资金运行报告。
(三)负责检查核对出纳、代理会计的各项业务往来,审核各村、组备用金的支付。
(四)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法规及制度的规定,审计监督村、村组财务收支、资产营运、资源开发活动。
(五)负责票证的收发、保管及存档工作。
(六)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资料的立卷归档及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代理会计岗位的工作职责
(一)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保证会计账务处理及时,会计科目运用准确,会计核算规范,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二)及时编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和编制会计报表;
(三)负责装订会计凭证,报送会计报表和会计档案;
(四)负责与报账员和出纳进行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核对工作,确保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五)负责监督指导报账员和出纳的日常业务工作;
(六)其他应由会计人员办理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审核岗位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审查核对报账员与代理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审核报账员报送的原始凭证,稽核会计凭证;
(二)负责本机构的会计电算化工作,确保会计信息资料真实、安全、完整;
(三)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机构岗位职责,核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流程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整;
(四)其他应由审核人员办理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出纳岗位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分村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二)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账目,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三)月末与会计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的发生额与余额;
(四)负责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备用金;
(五)保证现金的安全与完整,收入现金应于当日存入开户银行,不得坐支;
(六)其他应由出纳办理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岗位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会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登记。做到分村进行、分门别类、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二)对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电算化会计档案中以磁性介质保存的会计数据资料等会计资料及软件的备份,严格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科学保管。
第十六条 报账员由村党总支从村组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担任。报账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换。若确需调换的,应当报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同意,并进行业务审计,做好移交手续后才能调换。有条件的村、组,应当实行报账员聘用制,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从事过会计工作的人员,优先推荐和聘用为报账员,村、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总经理的直系亲属不得聘用为报账员。
第十七条 报账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
(二)具有相应的会计基础知识、政策水平和报账业务技能;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四)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五)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
(六)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八条 报账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村集体经济织收入、支出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
(二)保证现金的安全与完整,收入现金应于当日存入开户银行,不得坐支;
(三)负责办理报账前有关财务手续,登记好现金日记账,定期到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办理报账、结账业务;
(四)负责办理备用金的领取、保管和支付;
(五)其他应由报账员办理的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参加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等业务培训和教育。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当组织财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条 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不得向村、组收取任何费用。工作经费从支付完村、组存款利息后,剩余理财所得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预期能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农业资产主要包括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牲畜(禽)资产主要包括幼畜、育肥畜、产畜、役畜、饲养的家禽等;林木资产有茶树、果树等经济林木和用材林、薪炭林等非经济林木等,但作为农业资产收获品的农产品,如已收获的稻谷、玉米、水果、茶叶等应作为存货管理,不包括在农业资产范围之内。
长期投资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有价证券及其他形式的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其他投资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坚持“四权”不变的管理原则。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后,代理机构必须保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必须明确专人管理,按资产的种类建立明细账,分类登记,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用其资产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村、组闲置的固定资产,其他单位和个人确需使用时,经董事长审核同意后,可以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进行租赁,严禁无偿使用公物,侵占集体财产。出租房、机动田、林木资源、林地、“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矿产、沙场、石场等是村、组集体重要收入来源资产,村、组应加强管理。农村集体资源的承包、出租、出售等,要按照“三重一大”制度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研究决定方案,处置方案必须上报村级审批,然后上报乡级国土、水利、林业等部门及乡领导审批后方可处置,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未经乡上同意村组不得随意处置。资源资产承包必须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报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承包租期不予过长,租金应按年收取。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变卖和报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凡未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货币资金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资产安全和完整。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一)现金管理
现金是指存放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出纳人员(或报账员)保管的库存现金。
1.现金使用范围。可用现金支付的项目主要包括:工资、津贴、奖金、个人劳务报酬、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2.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收入的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必须在15天内送存。支付现金,可以从领取的备用金中支付或由经办人先垫付,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不得“坐支”。不准用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即不得“公款私存”;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不得设置“小金库”等,确保现金的安全与完整。
3.备用金。领取备用金报账员必需填写由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的书面领款申请,写明用款事由,按规定审批后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方可办理支取手续。备用金必须逐级审批,村级1000元以下(含1000元)由联合社董事长审批、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后支取;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联合社董事长审批、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报联系本村工作的乡工作队队长审核后支取;5000元以上由联合社董事长审批、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报联系本村工作的乡工作队队长审核,报分管财务的乡领导审核后支取。组级领取备用金由董事长审批后再逐级审核支取,审核流程同上。每次预领备用金都要在结清上次领用金额后才能预领。不准谎报用途套取备用金。
(二)银行存款管理
银行存款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存放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1.银行账户管理
(1)统一开设银行存款账户。由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统一开设基本存款账户。
(2)账户的管理。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时,必须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连同单位财务公章、负责人和出纳员印章等印鉴,到当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不得为还贷、还债和套取现金而多头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违反规定为在异地存款和贷款而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3)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2.存款利息结算方式
(1)活期存款利息。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根据各委托单位的银行存款明细账和银行同期利率,采用积数计息法计算活期存款利息。利息结算好以后,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用“利息转存”的方式,把利息分别计入各单位的“其他收入”和“银行存款”账目。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每年应至少结算一次活期利息。
(2)定期存款利息。村、组有闲置资金且近期无大额用款计划的,可以转存定期增加集体收入。办理定期存款须委托单位负责人和报账员共同到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填写《转存定期通知书》,由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到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到期后,本金自动转为活期,产生的定期利息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用“利息转存”的方式计入委托单位的“其他收入”和“银行存款”账目。转存定期金额须在1万元以上,存期有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三年、五年等几种。需兑付给农户的各种补贴、赔偿款和补偿资金,不得转存定期,村组应及时兑付给农户。
3.结算方式
(1)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使用票据(主要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等)、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
(2)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报账时,原则上超过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须使用支票或其他票据结算方式。
第四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增加债权的,增加债权之前,必须提交股东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切实做好村级债权债务的登记,明确债权债务人,明确债权债务金额,跟踪管理,并向股东公示。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切实做好村级债权清收和债务的偿还,并向股东公示,报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及时登记入账。
第三十一条 村、组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垫付各种款项。
第三十二条 村、组原则上不得举债新增债务,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债的,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意见和方案,提交股东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党委政府审核审批,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举债,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的债务提供担保或抵押。严禁村、组集体用个人名誉向银行、单位部门及个人贷款或借款,乱举债支出,有关借款借据、利息支付凭证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一律不予报账。
第五章 收支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收入管理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的主要项目包括:财政补助资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集体资产发包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扶贫救灾款、上级部门专项拨款等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必须按规定使用专用收款收据,并及时入账,不得坐收坐支或挪作他用。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必须统一管理,交由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管,严禁瞒报收入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支收入款项和白条抵库。
(四)上级各部门扶持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和物资,资金须通过转账形式汇入统一开设的银行存款账户,并开具专用收据,统一核算。接受有发票的物资时,按发票金额入账;接受无发票的物资时,按评估价或参照同类物资的市场价入账。
第三十四条 支出管理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支出包括: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村级办公经费、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
(二)审核和审批权限。村级支出票据1000元以下(含1000元)由联合社董事长审批、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后报账;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联合社董事长审批、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报联系本村工作的乡工作队队长审核后报账。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由联合社董事长审批、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联系本村工作的乡工作队队长审核,报分管财务的乡领导审核后报账;10000元以上由联合社董事长审批、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联系本村工作的乡工作队队长审核、分管财务的乡领导审核,报乡长审核后报账;组级支出票据由董事长审批后再逐级审核报账,审核流程同上。
村、组2万元及以上的支出,由合作(联合)社董事会研究决定后,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审核。10万元及以上的支出,由合作(联合)社董事会研究决定,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审核。
(三)村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收益分配应当按照本合作(联合)社的股权设置量化办法和章程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订,必须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同意后才能通过。分配方案要内容清楚、有可操作性,并附有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股东(代表)表决签名表。分配方案经各级审批后再造资金分配花名册并让各户核对签名,公示7天后股东对名册无意见方可审批报账。各种土地(包括田地、林地、道路、沟渠等)征占用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包括林木、青苗等)补偿费的分配程序,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四)租用内部工作人员及直系亲属车辆办理公务时,必须填写内部租车审批单,审批单必须写清楚用车人员、用车事由、出发地、目的地、驾驶员、车牌号、金额等事项。内部租车费用标准由联合社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后上交一份在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五)村组临时用工的务工费工日标准,由联合社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后上交一份在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务工费必须填制花名册,要有收款人签名,务工费采用转账到收款人银行卡的方式支付。村组领取固定干部报酬的人员,每个月在本集体领取的临时务工费不得超过300元。
(六)5000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第一次报账支付工程预付款时,发票后必须附有施工合同、开工报告;中间拨进度款发票后必须附有拨款申请、项目进度照片;完工后拨工程尾款发票后必须附有工程结算表、验收卡、验收人员签名表、项目照片。
(七)公务接待费严格按县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不准超标准接待,村级会议及培训严格按县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费用报销单据、附件严禁使用复印件。
(八)各类收支票据必须印章齐全,手续完备。所有支出票据必须做到“五有”,即:有事由、有经办人、有证明人、有审批人、有审核人。支出票据必须日期准确;摘要清晰;大小写相符;附件齐全。不具备以上要素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会计有权拒绝入账。
(九)每笔开支都必须按规定进行审批,严禁村组多笔不同经济业务票据汇总后混杂审批,严禁一笔经济业务票据分成多笔支出票据逃避审核。
(十)审批人和审核人要认真审核每张票据并签署审批(核)意见及签章、注明审批(核)日期。对不符合规定或要素不全的支出票据,应当退还给当事人,不予签字。
第三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活动,一律由报账员办理收支结算手续,其他人员不得插手现金收支。
第六章 报账结账制度
第三十六条 村、组的各种收支单据实行定期报账和定期结账制度。村报账员必须每个月至少报一次账,组报账员必须每个季度至少报一次账。报账前,报账员先将本期收入缴存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开设的银行账户,将所有支出票据办理好有关财务手续,登记入账簿,然后办理报账业务。会计年度从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村、组的收支单据应于当年12月20日前报账结清,12月20日至31日为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结算日期。严禁跨年度报账、隔年报账。
第三十七条 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与各村、组的资金账目核对采取报账单形式。即村、组报账员每次到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账,双方都必须核对资金、账目,经核对无误后开据报账单,报账单需双方签字,总出纳、会计、报账员各执一联。
第三十八条 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核算方法进行及时结账,在下一次报账前必须结清上一次的账务,做到日清月结,不得积压账务。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会计报表是反映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时期内经济活动情况的书面报告,由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编。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按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会计报表,送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审查、签名并盖章后,按有关规定报送、公布。
村集体经济组织编制的会计报表包括:
(一)月份报表或季度报表为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
(二)年度报表为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对本村的会计工作负责,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当按季向县财政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上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报告。季报须在次月10日前上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在次年元月20日前上报。
第八章 财务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办理,由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建立档案,统一归档保存。
第四十三条 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指定一名熟悉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办理档案管理工作,负责财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登记。
第四十四条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报、季报、年报、其他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涉及农村财务方面的各项收支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承包合同、经济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严格档案查阅手续。借阅会计档案,应办理相关手续。“三资”中心应设置“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详细记录调阅日期、调阅人、调阅理由、归还日期等。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需经总会计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有正式介绍信,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外借,遇特殊情况需要复制会计档案的,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并在“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上详细记录会计档案复制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 财务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档案类别分别确定为永久、长期、短期三个层次,不得擅自缩短,更不得随意销毁。保管期满需销毁的,应编制销毁清单,经批准后,派人监销。
第九章 财务公开
第四十七条 财务公开
(一)公开内容
1.财务预算;
2.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如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使用、村干部报酬等,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布明细账目;
3.财务决策的重要事项;
4.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政策落实情况;
5.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公开时间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实行按月公开,张榜公布时间应当在次月的15日之前,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开。
(三)公开程序
1.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当在做好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以会计资料为依据,通过计算、汇总,整理好各类数据,按规定的公布表格填写,拟好公布文稿,按期提供。
2.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对公布的内容的完整性、文稿及数额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
3.签章公布。财务公开的内容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报账员签章,加盖公章后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公布。
(四)公开方式
1.财务公开以公开墙或宣传栏为主,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群众集中居住地和交通路口建立规范化的公开墙,以便于群众阅览。
2.通过互联网公开。相关人员可以通过登录玉溪市农村三资信息公开平台查询财务公开明细表和其他三资信息。
3.财务账目公布后,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
(五)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及时收集、整理财务公开中群众反映的意见,并及时汇总上报乡人民政府。
第十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八条 村级财务票据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财政部门是村级财务票据的主管部门,村级财务票据式样、规格、内容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十九条 村级财务票据包括收入凭证、支出凭证、备用金审批单、支出报销单、费用审批单、付款证明单等,村级财务票据只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使用。集体内部开支伙食费,写清事由、后附购物清单、注明收款人和经办人。集体内部支付个人工程款项超过2000元以上的,由对方开具税务发票。村组集体支付给集体外部款项,一律由对方开具税务发票,包括工程款、商店购物款、车费、饮食发票、住宿发票、购买科技文化室设备、购买民事房餐桌餐具等款项。
第五十条 村级财务票据应由报账员负责领用、保管并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填写票据。票据领用实行登记制度,票据用完交回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核销后才能登记领用新的票据。组级不再留收款收据,需要时到村级报账员处开具。
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票据的管理,并对票据使用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组干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村党总支督促整改,整改不了的,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上报乡纪委。村干部和代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乡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督促整改,整改不了的,由乡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上报乡纪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岔河乡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岔政发〔2014〕14号文件印发的《岔河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