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承包土地调整批准业务手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峨山县岔河乡行政区域内个别承包土地调整批准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3号主席令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峨山县岔河乡农经站。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的;
(2)因土地征用,承包方自愿将安置补偿交集体组织,要求继续承包的;
(3)兴办乡村公共设施占用承包地的;
(4)个别农户人均承包地面积不足本集体组织人均承包地面积二分之一的。(调整承包地,应在机动地、交回或依法收回承包地、复垦地、新开垦地中或以互换方式解决)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予以批准的条件
(1)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地的;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3)对于法律禁止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材料
个别承包土地调整批准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 质 / 电 子 文 件 | 份数 | 新办 | 增 项 | 到期 复查 | 依申请变更 (生产条件变更) | 其他依申请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1 | 村组会议纪要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 √ | √ | |||
2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 √ | √ | √ | √ |
3 | 户口册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 √ | |||
4 | 身份证 | 复印件及原件 | 纸 质 | 1 | √ | √ | √ | √ | √ | √ | √ |
5 | |||||||||||
6 | |||||||||||
7 | |||||||||||
8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提交纸质材料符合要求的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初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上报农经站;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岔河乡农经站、村(居)委会为共同审批单位。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岔河农经站所提出申请。地址:峨山县岔河乡农经站
(2)网络提交。网址:无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6:00。
(二)受理
工作人员对其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资料不齐的,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并当场出具给申请人,不予受理。对资料齐全的,由工作人员填写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岔河规划站工作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初审。
(四)上报审批
(五)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同意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峨山县岔河农经站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7-4311079
3.网络咨询。无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获取办理结果
(四)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岔河乡纪委(岔河乡纪委办公室)。
电话投诉:0877—4311127
网上投诉:无 。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岔河乡纪委(岔河乡纪委办公室);通讯地址:峨山县岔河乡人民政府;邮政编码:653203
(五)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峨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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