甸政发〔2019〕36号—甸中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甸中镇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30 15:14 来源:峨山县人民政府网 打印

各村(社区),镇属各单位

          现将《甸中镇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执行。

                     

    

甸中镇人民政府

                                                                      2019730

 

 

 

 

 

 

 

甸中镇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的经营和管理,保障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本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内部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三条 本社名称:甸中镇      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地址:                       

第四条 本社是原甸中镇     村(社区)     组经济合作社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立的、实行社区股份合作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条 本社注册资本为          元人民币。

第六条 本社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其具体职责为: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和使用政府拨付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物;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本社成员提供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六)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八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发挥各项职能作用,承担相应社会责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自觉接受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促进本社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九条 本社接受所在地同级党组织领导,支持所在地同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决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本社重大事项及时向所在地同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条 本社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加强党的建设,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社的贯彻执行。本社支持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群团组织工作,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群众。

 

 

 

第二章 股东和股权设置

 

第十一条 凡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将资产量化份额转为股份的集体或个人,拥护本章程,履行股东义务,并按本社规定取得股权证书的,均为本社股东。

 第十二条 本社设集体股和成员个人股。集体股占总股本的  %;个人股占总股本的   %,个人股股份数合计    股。

    第十三条 本社资产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清产核资核实的资产形成,总额为      元,负债总额为     元,净资产为     元。资产总额中,用于折股量化的经营性资产原值      元。

第十四条 股权确权到户后不再变化,即今后无论人口增加、减少,本社股份总数和各股权户内股份数保持不变。    

本社个人股股份可以依照本社制定的《股权量化设置管理办法》继承、退出。股份继承、退出应向本社办理审批及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本社向股权户核发记名股权证书,作为股权户占有本社资产份额,领取股份分红的凭证依据。     

股权户代表或户内成员变更、股权户持有的股份数发生变动、股权户合并或分立,均应向本社申请变更股权证书;股权证书损毁、遗失,应向本社申请换发、补发。

 

第三章 股权管理

 

第十六条 本社严格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股权管理政策。

第十七条 本社设立股权管理办公室,负责股权管理的日常事务,对董事会负责并向其报告股权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本社实行股权登记管理制度。本社以出具股权证书的形式确认股东持有股份的性质、数量等。股权证书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并按其持股份额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第十九条 本社集体股的收益主要用于一些必要的社会性支出和不可预见问题的处理。集体股收益使用方案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股不进行股权流转。

第二十条 本社股份权属关系存在争议,或股权存在被国家机关冻结等法律限制情形的,不得进行流转。

第二十一条 股东流转全部股权后,本社将注销其股权证书,并相应修改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持股情况的记载。

第二十二条 本社一个股东户持股原则上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本社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二。股东因继承而增加持股份额的,不受最高限额限制。

第二十三条 本社原则上不进行增资扩股。确有必要增资扩股的,可结合股份经济合作社换届工作开展,由董事会综合考虑增资扩股人员资格条件、增资扩股价格和数量等因素制定具体方案,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核,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社股权流转的双方当事人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由其法定代理人办理。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社股东的权利:

(一)选举和被选举为股东代表、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内设机构成员的权利;

(二)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三)监督股东代表的工作,对本社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质询、意见和建议等;

(四)按股份享受收益分配、集体资产处置分配的权利;

(五)本社终止时,依法参与剩余资产分配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政策和股东(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社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以所持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三)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代表履行职责;所持股份不得退股;

(四)法律、法规、政策和股东(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让、赠与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后,即丧失股东身份,因其股东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同时终止。

 

第五章 股东(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本社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制度,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最高决策机构,依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本社股东代表名额为    名。

第三十条 股东代表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一定的政策、文化水平和议事能力;关心集体、公道正派,在群众中具有一定威信;胜任股东代表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股东代表由股东推荐候选人和民主选举的办法产生,采取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十二条 股东代表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遇有股东代表调离、亡故、丧失行为能力或在本社范围内转出股份等情形时,应补选产生新的股东代表。

第三十三条 股东(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到会方可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审议批准、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决定其薪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审查年度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按股份分配方案、集体股收益使用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处置预留的集体资产量化份额转化成的股份或基金、股本变更、整体改建为公司制企业法人、合并、分立、解散、重大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本社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

(七)审议批准本社重要规章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第三十五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股东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

第三十六条 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可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具体方式由董事会决定。对形成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股东代表同意方能通过。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应进行公示。

第三十七条 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应于5日前将拟审议事项告知全体股东代表。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 股东代表应按要求出席会议,切实履行权利并承担义务。如因公、因病确需请假,应书面申请并征得董事长同意。股东代表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本社其他股东代表,委托书中应注明授权范围,无故缺席股东(代表)大会或连续缺席股东(代表)大会两次以上(含)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有权提请股东(代表)大会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社董事会成员(董事)共   人,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   年,期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成员采取一人一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本社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由股东代表、同级党组织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名,经上级党组织(或委托本级党组织)考察后确定,提名的董事会成员候选人比应选人数多1~3人。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是本社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也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二)起草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重大投资方案,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

(三)起草本社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集体股收益使用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

(四)起草本社重要规章制度,本社资产的转让、处置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方案,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

(五)起草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清算的方案,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

(六)聘任、解聘本社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决定其薪酬方案和激励约束机制;

(七)代表本社签订经济合同;

(八)起草本社章程修订案,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

(九)负责股东(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全体董事参加,董事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委托其他董事,并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书中应注明授权范围。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履行职务,又不委托他人的,可由上级党组织或监事会指定其他董事临时负责相关工作,并及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罢免董事长。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所作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通过。

第四十六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5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四十七条  董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主持股东(代表)大会;

(二)代表董事会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组织落实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四)代表本社签署有关文件;

(五)负责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是本社内部监管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依据法规、政策、本章程规定的职责,以及股东(代表)大会的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并按规定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十九条 本社监事会成员(监事)候选人由股东代表、同级党组织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名,经上级党组织(或委托本级党组织)考察后确定,提名的监事会成员候选人比应选人数多1~3人。

第五十条 本社监事会由   人组成,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本社监事会每届任期    年,期满可连选连任。经股东(代表)大会决定,可由非股东担任本社监事或监事长。监事会成员中应有1名本社股东代表。

本社实行回避制度,董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财务状况,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可以行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三)监督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本社章程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行为提出批评并要求其纠正;

(四)监督检查集体资产的经营、招投标、租赁等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提议临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

(七)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罢免不称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八)负责股东(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参加,监事因故不能参加,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并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书中应注明授权范围。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经监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董事会成员和部分股东参加。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5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作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以聘请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

 

  

第八章 董事、监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十八条 本社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本社竞争或者损害本社利益的活动,应遵循下列准则:

(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社及股东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守本社商业秘密;

(三)不侵占、挪用本社及股东的资产;

(四)不擅自将本社资金借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以本社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社董事、监事、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而被执行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尚未清偿。

  

 

 

第九章 总经理

 

第六十条  本社设总经理1名,主持本社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任期   年,届满可由董事会续聘。总经理可由非股东担任。

第六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主持起草本社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本社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聘任或解聘除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其他管理人员;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二条 本社实行经理办公会议制度。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经理办公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好记录。

 

 

 

 

 

第十章 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六十三条  本社在股权管理、集体资产管理、经济合同管理、农用地管理、征地补偿费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方面,严格执行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指导。

第六十四条 本社及其所属企业不得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经济担保,杜绝资产流失。

第六十五条 本社要建立健全各项基本制度,包括三重一大(重要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制度,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细则,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劳动用工、收益分配等方面的制度。

第六十六条 本社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年度预决算方案应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表决。执行过程中,如需对已表决通过的预算方案进行调整,由董事会做出必要解释,就调整内容提交股东(代表)大会重新表决。

第六十七条 本社实行开支审批制度。应明确开支审批权限和程序,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社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每年应在第一次股东(代表)大会上,将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 本社按规定做好日常财务公开工作。本社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股东公布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运营情况,听取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条 本社实行按股份分配、量入为出的分配原则,根据经营状况核算年度分配标准和金额。严禁使用股本金发放成员福利,严禁举债分配、跨空分配。

第七十一条 本社严格执行收益分配顺序,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奖励基金后,剩余部分再确定合理比例对股东进行分配。收益分配顺序如下:
       1.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用于发展生产,可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
       2.按股东(代表)大会规定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3.按股东(代表)大会规定提取奖励基金;
       4.进行股东分配、投资者分利。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订,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章 变更、解散与清算办法

 

第七十二条 本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十三条 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或整体改建为公司制企业法人,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股东(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十四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启动解散程序:

(一)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解散的;

(三)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七十五条 本社终止时依据有关法规对本社的财产进行清算,并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各种费用和债务:

(一)清算工作所需费用;

(二)支付股东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三)补缴所欠税款;

(四)归还贷款,清偿债务。

第七十六条 本社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先退偿优先股,后退偿普通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股东(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报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经区镇政府主管部门审核、股东(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本社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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