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4-25 10:24 来源:峨山县自然资源局 打印

峨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法定实施主体法定行使层级备注
1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的监督检查各类生产、建设企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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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有土地复垦责任的项目实施企业部门规章: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
2.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3.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
4.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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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辖区内的测绘企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测绘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州(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者指定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具体负责测绘成果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和提供服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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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辖区内的测绘企业部门规章: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检查抽查制度,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对全国和所辖行政区域内单位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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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测绘资质的监督检查辖区内的测绘企业部门规章: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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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测绘市场的监督检查辖区内的测绘企业部门规章: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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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监督检查辖区内的来华测绘企业部门规章: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一)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二)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三)是否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四)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五)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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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测绘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辖区内的测绘企业部门规章:
《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强制性标准或强制性条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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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检查项目实施企业行政法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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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矿产资源勘查的监督检查采矿企业行政法规: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二条第一款:勘查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检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时,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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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检查采矿企业行政法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二条第一款:勘查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检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时,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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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本表填报行政执法部门所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包括纳入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和未纳入的事项。
2.“检查事项”“检查对象”参考《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编制口径和标准》中“抽查事项”“检查对象”的填报指南。
3.“检查依据”精确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
4.“法定实施主体”“法定行使层级”根据检查依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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