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实施
峨山县自然资源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峨山分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峨山彝族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峨山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采的指导性文件,是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规划》做好衔接。
峨山彝族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公开发布稿)
总 则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为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和勘查开发保护水平,加快峨山彝族自治县矿业高质量绿色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等部门规章,《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扎实开展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81号)《云南省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的通知(云自然资矿保〔2020〕281号)《玉溪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和《峨山彝族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要求,结合峨山彝族自治县实际,编制《峨山彝族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峨山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采的指导性文件,是加强和完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规划》做好衔接。县政府及其矿产资源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执行本《规划》。
《规划》以2020年为基期,规划期为2021-2025年,展望到2035年。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矿产资源概况及开发利用现状分析
一、社会经济概况
峨山彝族自治县地处滇中腹地,玉溪中部,有“临郡岩邑,省会南藩”之称。县域地理位置北纬24°01′~24°32′,东经101°52′~102°37′之间,县境南北向长约57.6km,东西向宽约50km,面积1972平方千米,占玉溪市面积的12.9%;东与红塔区、通海县相连,南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接壤,西南与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相连,西北与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隔江相望,北与易门县相通,东北与晋宁区毗邻;境内有213国道、昆磨高速公路、玉磨铁路等多条交通主线,县政府所在地设于双江街道,距省会昆明约116km,距玉溪市约24km。全县下辖3乡3镇2街道,共76个村(社区),2020年末全县常住人口155970人,其中:城镇人口59259人,乡村人口96711人,城镇化率37.99%。
县域属于高原地貌,境内海拔2000m以上的高山有60余座。地势总体西高东低、北高南低。受东、西两侧曲江、绿汁江切割,形成沿鱼塘-富良棚-塔甸近南北向分水岭,次级近东西向沟谷较发育,其中部的岔河、塔甸、富良棚等乡属于岩溶较发育的石灰岩地区,西部和北部山高坡陡,箐深谷狭,地形地势起伏较大。
县域为中亚热带半湿润冷冬高原季风气候,冬无严寒,夏无酷暑,气候宜人,年平均气温 15.9℃,全年日照2286.9小时,日照率52%。平均降雨量997.9毫米。主要气象灾害有轻度干旱、重霜冻、暴雨洪涝、大风、冰雹等。
2020年末全县完成现价生产总值(GDP)117.62亿元。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441元,比上年增收1514元,增长3.7%;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441元,比上年增收1037元,增长7.2%。
全年完成工业增加值18.55亿元,占GDP比重15.8%,按可比价计算同比下降了11.3%,影响GDP下滑2.5个百分点;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按可比价计算同比下降19.5%,采矿业增加值下降18.4%,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为29.2%,影响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下滑4.7个百分点。矿业是峨山县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作用。
二、上轮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成效
峨山彝族自治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自发布实施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各部门加强对全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的共同努力,目前,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基本实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质勘查程度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储量有所增加
通过开展国土资源大调查、整装勘查及成矿规律、成矿作用、矿床成因类型、矿床分布规律、找矿潜力等方面的综合研究,圈定了多处矿化信息和找矿远景区,为县内矿产资源勘查布局及找矿方向奠定基础。经部分矿区的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县内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有所增加,为县域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一定的资源保障。
(二)规范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提高了矿政管理水平
全面贯彻执行《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和《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超前谋划发展举措、统筹协调工作布局、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逐步完善了矿业权规划审查制度,规范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提高了矿政管理水平。
(三)整顿和规范了矿业秩序,矿业规划布局逐渐趋于合理
规划实施以来,对县内资源开发利用不充分、利用价值低、矿业产业链单一、升级慢、资源配置及带动下游产业协调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进行了专项研究整治,在规范化整顿矿业秩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把资源整顿和资源整合紧密结合起来,对优势及重要矿产资源提出了整合意见。按照“一矿一主、有序统一、规模开采”的原则,通过关小压劣、帮优扶强、提质增效,大力推进资源整合,使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矿山总数得到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布局逐渐趋于合理,规模化、节约化与综合利用程度进一步提高。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取得一定成效
在充分认识到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诱发的水土流失、水质污染、地面沉降、塌陷、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环境问题基础上,进行了有效的综合治理,主要完成了瓦哨宗煤矿、细腰山煤矿、塔甸水泥厂嘿腻煤矿等矿山土地复垦,投入费用28.70万元,复垦面积约2公顷。
(五)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期内,拟设的七个采矿权,有两个投入使用;县域内煤矿矿山已全部政策性关闭退出。
三、矿产资源概况和主要特点
县内矿产资源种类较多,已发现各类矿产19种;其中能源矿产有煤、地热(温泉),金属矿产有铁、钛铁矿砂矿、铜、钴、铅锌,非金属矿产有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饰面用石材、冶金用白云岩、冶金用石英岩、建筑用砂、硅藻土、高岭土、铸石用辉绿辉长岩、砖瓦用页岩、花岗岩。
县内共发现矿产地75处;其中煤矿6处(无烟煤4处、褐煤2处)、地热(温泉)1处、铁矿21处、钛铁矿砂矿1处、铜(钴)矿2处、铜矿1处、铅锌矿1处、水泥用灰岩5处、建筑石料用灰岩13处、冶金用白云岩1处、建筑用白云岩3处、冶金用石英岩7处、建筑用砂3处、硅藻土1处、砖瓦用页岩1处、高岭土3处、铸石用辉绿辉长岩1处、饰面用石材3处、花岗岩1处。
据县域所处成矿构造区带、各类矿种、矿产地分布特征、已查明矿产资源储量情况及特殊的区位、产业基础、矿业经济发展趋势,确定我县的优势矿产为铁矿,重要矿产为铜矿、地热、水泥用灰岩矿。
四、矿产资源勘查现状
(一)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
全县行政区域内已完成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主要有1:100万和1:20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1:20万区域化探测量和水文地质调查;1:75万区域重力和地热调查;1:50万矿山地质调查评估;1:5万地质灾害详查;1:5万区域地质调查涉及县域面积849平方千米。
(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从上世纪中叶至今,由地矿系统、有色系统、建材系统等多家勘查单位对县域内化念铁矿、他达铁矿、贡山—小假足铁矿、峨腊厂铜矿、塔甸煤矿、小海洽石灰岩矿等75处矿产地进行了勘查工作。
(三)主要矿产探矿权现状
截至2020年底,全县已设探矿权4个,登记面积9.46平方千米。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
(一)采矿权现状
目前,全县已设采矿权35个,登记面积14.537518平方千米,占全县国土面积的0.74%。按开采矿种分:煤矿5个,铁矿4个,铜矿1个,地热(温泉)12个,水泥用灰岩2个,建筑石料用灰岩6个,建筑用白云岩3个,砖瓦用页岩1个,花岗岩1个。
(二)矿产资源“三率”水平
峨山县主要矿产资源“三率”均达到自然资源部发布的“三率”最低要求指标。
六、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存在问题
(一)勘查投入不足
县内基础地质工作程度偏低,矿产资源勘查投入不足,对区内矿床(尤其是金属矿床)成矿背景、成矿规律、成矿作用、矿床成因类型及找矿方向的综合研究程度较低,找矿难度大,矿产勘查面临向隐伏矿、深部矿、新类型、新用途矿转移延伸,技术要求高,勘查风险大。
(二)资源综合利用率仍待提高
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水平仍待提高,生产工艺技术水平普遍偏低,采、选、冶技术提升、技改缓慢,大部分中小型矿山主要以销售精矿石等粗加工为主,开发精细度不足,矿产资源利用的深度和广度局限性较大,高附加值产品开发培育能力不强。矿业企业须由单一的原料型产品向高附加值、高精及深加工产品方向发展。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仍需加强
部分矿山环境破坏严重,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所需费用远远超出所缴纳或预存的保证金数额,部分矿山企业应承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历史遗留问题复杂,导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进展缓慢。
第二节 形势与要求
一、面临的形势
“十四五”时期(2021-2025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规划,也是峨山巩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关键时期。
全县确保玉磨铁路峨山段、玉楚高速公路峨山段、峨石红高速公路按计划通车,配合加快昆磨高速复线、易门至新平等高速公路建设,实施化念至富良棚、易门绿汁至丫勒至新平、峨山小街至通海高大等工程建设、云南绿色钢城建设、全面实施乡村振兴等建设项目。对矿产资源需求呈刚性增长,资源约束趋紧。环境保护压力增大,同时伴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深入,矿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管理改革等任务艰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二、基本要求
(一)绿色发展对矿业开发提出更高要求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意识,使得自然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保护,生态系统质量稳定性步提升。进一步优化矿业结构布局,提高准入门槛,实施集约化发展,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提高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水平,促进矿业全面绿色发展。
(二)资源保障能力仍需进一步提高
全县已查明的矿产资源保障程度参差不一,未利用及低品位矿资源占比较高。金属矿产(尤其是铁矿)由于长期高度开采,可采储量严重不足,加之勘查投入不足、找矿难度大、新发现矿产地及新增储量不多,难以保障矿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非金属矿产如水泥用灰岩、建筑用灰岩、建筑用白云岩等,主要满足县内经济发展需要,其可供性相对较稳定。
(三)矿产资源管理面临新挑战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将逐步加强制度创新、深化资源管理改革,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继续实施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充分激发市场活力,积极推进“净矿”出让,提升资源开发时效,立足服务“产业集群”的发展定位,为“十四五”建设提供资源保障。
第二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强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考察云南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增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意识,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提出的“一个跨越”、“三个定位”、“五个着力”要求,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坚持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建设等国家发展战略。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资源安全为目标,以提高绿色矿业高质量快速发展、转变资源利用方式为主题,以强化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为中心;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及整顿、规范矿业秩序,增强科技创新及自主研发意识,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及选冶水平,提高综合利用效益;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资源与环境的关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资源开发保护格局,实现资源开发和生态保护相协调。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矿产资源保障。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促进矿业绿色发展
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强化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与矿山生态修复,科学布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确保生态环境安全、资源安全,实现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二、坚持地质找矿,保障能源资源供给
加大地质找矿力度,实现找矿突破,增加资源储量和储备,保障能源资源供给,稳定矿产资源产业链和供应链。
三、坚持空间管控,优化矿业开发布局
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衔接区域“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构建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发新格局。
四、坚持技术创新,促进资源高效利用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技术创新,推动先进开发利用技术、管理经验、信息化技术等方面的深度融合,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第三节 规划目标
一、2025年规划目标
到2025年,矿业产值有所增长,实现县域内滇中铁铜矿重要成矿区带主要矿种的找矿突破,新增一批资源储量,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保障能力不断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和结构调整进一步优化,资源利用效率持续提升,形成开放型的规模化、节约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格局。依靠科技进步及技术创新,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选冶及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的要求,构建生态开发、和谐发展、优势显著的矿业经济产业链,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矿山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基本建成绿色、安全、高效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格局。
(一)矿业经济发展目标
到2025年底,峨山彝族自治县矿业产值较2020年有所增长,实现矿业经济稳步绿色健康发展。
(二)矿产勘查目标
对县域内矿化信息加强成矿规律、成矿作用、矿床成因类型、矿床分布规律、找矿潜力等方面的综合研究,优选成矿有利区带、找矿远景区及找矿靶区,为县内矿产资源勘查布局及找矿方向奠定基础,为县域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三)采矿权数量目标
到2025年,全县采矿权总数在2020年35个的基础上减少10%以上,控制在31个以内,矿业集中度明显提高。
(四)大中型矿山比例目标
推动县内优势资源的规模开发、集约利用。减少小型矿山数量,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到2025年,大中型矿山比例在2020年2.86%的基础上争取达到10%以上。
(五)开采总量调控目标
严格按照国家下达指标开采,对全县内优势及重要矿产铁、铜两种金属矿产及水泥用灰岩、建筑用石灰岩、白云岩非金属矿产进行开采总量调控。
(六)绿色矿山建设目标
推进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不断提高矿山智能化建设水平,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进行建设。统筹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加快全县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七)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目标
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全面贯彻执行“放管服”改革制度,细化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及“净矿”出让制度,健全“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业权管理体系,形成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序竞争的矿业权市场、统一高效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
二、2035 年展望
到2035年,资源保障能力切实增强,资源利用水平显著提高,峨山县矿山企业技术装备水平有所提升,矿山生态环境明显好转,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绿色发展新格局。
第三章 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第一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方向
一、勘查方向
以绿色勘查为方向,按突出优势重要矿产,兼顾其它矿产的原则确定我县的重点勘查矿种为铁、铜、水泥用灰岩、冶金用石英岩。
二、开采调控方向
以绿色开采为方向,鼓励开采铜、铁等矿种。鼓励开采县内紧缺矿产及资源丰富,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和开发过程中能够较好地控制对生态环境影响的矿产;限制开采供过于求、国家规定保护性开采、资源总量不足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矿产。禁止开采可耕地的砖瓦用粘土等矿产。
第二节 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结合峨山县“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优化峨山县产业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深加工水平,提升矿产品附加值,大力发展高科技和环保等新型材料,促进矿产资源深加工的产业化。
依托化念、高平、玉河寨一带铁矿资源,加大现有铁矿山外围、深部及成矿有利部位勘查开发力度,鼓励研究开发独具特色的选冶工艺技术,综合开发利用伴生矿资源,提高矿产品的附加值。充分发挥铁矿资源优势,加快与周边区域的产业协调,为绿色钢城建设提供强有利的资源保障。
依托峨腊厂片区铜钴矿及新发现金矿资源,加大资源勘查力度,优化铜钴矿选矿工艺技术,提高铜钴矿资源利用率。
依托塔甸、小街片区砂石料资源,促进绿色建材产业发展。提高产业集中度,推进绿色建材产业发展。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提升产品质量和档次,壮大产业集群。
第三节 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一、勘查开发保护区域布局
落实上级划定的勘查开发保护区域布局。矿业布局优化调整需要考虑比较优势、市场导向、产业关联、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充分就业,以及区域分工与协调发展等因素。
二、能源资源安全保障布局
依据玉溪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全面落实上级规划划定的能源资源基地、国家规划矿区、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细化区域管控措施,引导要素聚集,实现增储上产,确保资源稳定供给。划定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强化战略性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储备。
依据玉溪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上级规划在峨山县内未划定能源资源基地。
依据玉溪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全面落实上级规划在峨山县划定国家规划矿区。
管理措施:实行统一规划,优化保障战略性矿产勘查开发,提高准入门槛,原则上新建矿山规模应达到中型以上,形成以大中型矿山为主体的开发格局,推动优质资源的规模开发、集约节约利用,形成保障战略性矿产安全供给的接续区。
依据玉溪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上级规划在峨山县内未划定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
依据玉溪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上级规划在峨山县内未划定重点开采区。
三、勘查开发产业布局
(一)重点勘查区
根据县内矿产资源供需关系、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在具有资源潜力的矿山深部和外围区域及成矿条件有利、找矿前景较好的地区划定重点勘查区,通过集中各方资金和力量,力争实现找矿重大突破。
依据玉溪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全面落实上级规划在峨山县划定重点勘查区。
积极争取国家地质勘查项目、中央和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鼓励、引导及协助商业性勘查投入。严格执行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和准入退出制度,统一部署地质勘查工作,全面推进绿色勘查;已设探矿权做好勘查信息公示工作,严格按照勘查实施方案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和工作量。按“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要求集中资金和勘查技术力量。
(二)重点开采区域
峨山县未划定重点开采区。
(三)集中开采区
本着“开发与保护齐抓”和“扶大关小,集中开采,规模经营”的原则,并促进资源规模集约开发,对石料滥开乱采问题加大整顿力度,在合理利用矿山资源,综合考虑资源特点、运输成本和环境治理的情况下划定集中开采区,对建筑石料用部分矿进行集中开采,以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率。
四、资源合理配置
(一)勘查规划区块
划定原则:国家规划矿区的勘查规划区块在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市级规划落实;其他情形的探矿权设置区划在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财政出资的项目成果,应及时纳入规划,形成勘查规划区块。
(二)开采规划区块
划定原则:国家规划矿区的开采规划区块在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市级规划落实;第三类矿产开采规划区块在县(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划定。
开采规划区块设置:截至2020年底,全县现有采矿权35个。其中:第一类和第二类矿产采矿权24个;第三类矿产采矿权11个。到2025年底,全县采矿权总数减少10%以上,控制在31个以内。
管理措施:采矿权投放须做到规划控制,有序投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严格控制采矿权协议出让,一个开采规划区块设置一个开采主体。根据地质找矿新发现、新成果确需新增或调整开采规划区块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
第一节 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一、构建协调有序高效开发利用布局
依托本县资源禀赋特点,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及重大工程建设相协调原则,区分不同矿种、不同区域,差别化管理,分类制定管控措施,保障资源有效供应。
二、提高开发利用水平
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坚决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工艺,以市场为导向,优化产品结构,引导矿山企业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三、加强非煤矿山管控
提高矿山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努力提高矿山资源勘查程度和开采规模。逐步优化非煤矿山布局,提升非煤矿山资源接替和保障能力。全县非煤矿山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依法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四、推进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
鼓励砂石资源整合,引导砂石矿山企业做大做强,促进砂石矿产资源集约化、规模化开采。统筹资源禀赋、市场需求、运输半径、绿色环保等因素,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合理有序投放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
第二节 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提高矿产开发准入门槛,实施不同矿种的差别化管理。加快清洁能源资源开发,大力推进绿色开采和清洁利用。
一、矿地综合开发利用
统筹“资源开发、矿地利用、生态保护”三者协调发展,坚持出地与出矿并重,拓展全县建设用地新空间,加快推进矿地综合开发利用新模式。探索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优化矿业权投放时序和强度,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手段,强化矿地综合利用鼓励机制。
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
1、以优化资源利用和提高资源利用率为核心,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布局,加大资源整合力度,调节开采总量,实现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
2、做大做强优势骨干矿业企业,充分发挥行业引领作用,规划、建设好我县矿业循环经济,充分发挥我县矿业资源优势,拓宽产业链,发展新型矿业经济模式。
3、积极推进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回收,提高资源利用率,重点做好大中型生产矿山的采选和综合利用,进一步加强科研和选冶实验,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实现低品位、难选冶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
第三节 严格规划准入管理
一、矿产资源勘查准入管理
(一)强化绿色勘查
坚持生态优先,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我省开展战略性及优势矿产找矿行动的相关要求《云南省战略性及优势矿产找矿行动(2021-2035)纲要》,重点围绕战略性及优势矿产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工作布局,全面协调县内相关职能部门,合力协助及推进国家、省出资的各项勘查项目。大力推进绿色勘查,率先实施一批绿色勘查示范项目,大力发展和推广航空物探、遥感等新技术和新方法,健全绿色勘查技术体系。适度调整或替代对地表环境影响大的槽探等勘查手段,减少地质勘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引导和规范商业性勘查
针对目前矿业市场萎缩的局面,为保证矿业经济及地质勘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适度开展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示范、储备勘查、老矿山深部及外围找矿等工作。建立完善地质找矿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资金在矿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
(三)加强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
加强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评价,提倡多矿种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利用、节约资源。矿床勘查应当对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床进行综合评价,未做综合评价的勘查报告不予批准。勘查证载矿种以外的共生矿产资源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四)加强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
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取消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地质勘查信息公示公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推进地勘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建立地质勘查单位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对纳入异常名录及黑名单的地质勘查单位在承揽财政资金项目、申请矿业权等事项,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五)完善矿产资源勘查退出机制
探矿权人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勘查资源的采矿权。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缩减和退出制度,通过区块缩减实现退出。勘查许可证到期,探矿权人既不申请延续,也不申请注销,登记机关依法公告注销勘查许可证。
二、矿产资源开发准入管理
(一)健全现代矿业市场体系
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市场体系。继续实施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统一由矿业权交易机构完成,按照“政府领导、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要求,建立健全矿业权交易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规范运行机制,扩展交易类别,做到公开交易、公平竞争。
建立完善的矿业权流转制度,推动矿业权依法流转,有效地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使矿业权管理更加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矿业权流转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方式出让(国家另有规定除外)。严格限制和规范非竞争性出让行为,从严控制协议出让。
(二)理顺资源开发收益分配关系
完善收益分配制度,矿产开发收益分配比例进一步向原产地倾斜、向基层倾斜,构建矿山企业与矿区群众利益共享机制。强化矿业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改善矿区所在地基础设施和矿区周边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优先吸纳本地劳动力,形成开一方资源、惠一方百姓、促一方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强化矿产资源宏观管理
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控,严格规划分区管理、总量调控和开采准入制度,实施矿种差别化、区域差别化管理,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宏观调控政策。对紧缺矿产,实施鼓励性勘查及开发政策;对传统优势矿产,合理调控开发利用总量;对产能过剩类矿产,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保障资源供应,强化高端应用。
(四)健全完善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体系
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诚信体系建设,全面推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矿业权人“黑名单”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政府抽查、失信退出相配套的矿产资源监管体系。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综合监管平台,开展动态巡查和卫星遥感监测,强化对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行为的执法监察及对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行为的专项督查。
(五)强化开采区安全监管准入
新立采矿权周边存在已设采矿权、村庄、养殖等其他生产生活设施的,应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距离,采矿权设置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准入规模,并严格坚持部门联勘联审制度。
(六)严格执行矿山最小开采规模
坚持矿山设计开采规模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积极推进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落实省级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新建矿山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切实推进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
对开采方法和技术、设备落后,生产规模达不到设计能力的矿山,要限期改造、提升,到期达不到要求的,可依法限令其停止开采活动。不再新建30万吨/年以下露天铁矿、10万吨/年以下地下铁矿。原则上不再新建年产矿石量30万吨以下的铜矿。
第五章 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第一节 绿色矿山建设
一、总体思路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参加、社会监督、共同推进”的思路,围绕“三区两带”的矿产资源发展布局和绿色矿业发展要求,在资源相对富集、矿山分布相对集中、矿业发展水平总体较高、矿业次序良好、管理创新能力强的地区,择优建设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集中连片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二、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依据《云南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指导手册》、《玉溪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等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进一步细化落实绿色矿山建设相关制度,建立完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新机制。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形成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第三方评估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
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支持绿色矿山建设的用地、用矿、财税、金融等激励政策,分类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推广高原矿区生态修复、绿色+智能化开采、金属资源高效综合利用、矿地和谐等绿色矿山建设模式。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标。大力宣传绿色矿山优势,走出一条资源节约、环境友好、高效利用、矿地和谐的发展道路。
三、支持政策和管理措施
坚持把保护和节约矿产资源放在首位,有序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使全区矿业逐步向“绿色矿业”方向发展。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实施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勘查和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要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地质地貌景观和地质遗迹,防治地质灾害。
第二节 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一、加强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一)新建(在建)矿山生态保护
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即环保设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影响的矿山、选矿厂;不得新建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又无条件采取措施予以避免的矿山。
(二)生产(改、扩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坚持边开采、边恢复、边治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对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地质灾害、土地破坏等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卓有成效的治理。改建、扩建矿山,要坚持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认真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对原开采范围内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情况提出阶段性报告,对拟扩大的新区制定科学、合理的防治规划。
二、创新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机制
(一)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矿区生态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全面推进矿区生态保护工作,逐个落实到位,明确牵头部门、协助部门及其职责。根据统一规划整合项目和工作内容,做到各司其职,各尽所能;逐步建立政府主导,责任明确,多部门联合共管的工作责任机制。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把重大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纳入各部门的执法监督管理范围,构建矿区生态保护的共同责任机制。
(二)建立矿区生态保护责任和考核制度
严格考核矿区生态保护责任机制,明确采矿权人是矿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体。按要求足额缴存国家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对未按规定履行矿区环境保护、不符合矿区生态保护要求的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
(三)建立动态监管机制
加强对矿区生态保护的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系统掌握和监控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现状和变化情况,督促企业落实矿区生态保护责任。
(四)建立随机抽查制度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建立矿区生态保护随机抽查制度,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矿区生态保护义务。
(五)建立年度验收和阶段验收制度
经部门审查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项目所在地的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年度验收和阶段验收,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体验收。
(六)推行社会监督举报制度
加强对矿区生态保护的宣传,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落实举报内容,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环境意识,形成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推进环境保护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意见,进一步提高决策透明度。
(七)强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
严格按照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对资金使用,严格审核,基金的提取、使用及对矿区生态保护的执行情况需列入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对于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方案开展相关工作的矿山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三、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探索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新机制。用好用活国家激励政策,充分调动政府平台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修复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多渠道筹措资金,形成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体系。积极响应省、市、县联动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动态监测监管平台建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六章 规划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峨山彝族自治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搞好政策衔接,形成推动规划实施的合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与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加强协调,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规划目标任务,抓紧组织和推进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节 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全面落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把认真执行规划作为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职责,建立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将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明确责任分工和考核指标,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体系,统一考核。
第三节 规划实施评估调整机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级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规划目标实现程度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未能落实的规划目标和任务分析原因,并提出调整建议,研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面临的新形势。在矿产资源规划实施中期和届满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评估报告。
完善矿产资源规划调整机制,调整或修改已批准的规划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因地质勘查有重大发现、市场条件、技术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各类保护区调整,需要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结构和布局等规划内容进行局部调整的,应当由原编制机关向原批准机关提交相应材料,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进行规划调整;规划调整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应当征求其他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节 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矿区生态保护等活动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划进行勘查、开采的违法行为,造成环境破坏的要依法查处,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启动问责程序,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赔偿。
第五节 规划审查制度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众公开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内容,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充分发挥规划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中的先导作用,并形成常态化的运作机制。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统筹矿业权管理的龙头作用,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矿业权出让计划建议,必须经过严格的规划审查,凡未通过规划审查的,一律不予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六节 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建立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快与其他矿政管理信息系统有效衔接,统一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管理,构建功能完善的信息网络,使现代化技术手段在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