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 | ||||||||||
序号 |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处理意见 | 备注 |
1 | 峨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3款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投诉:峨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534,地址:玉溪市峨山县桂峰路30号; 2.纪检监察投诉:峨山县纪委,电话号码:0877-4011547; 3.信函投诉:峨山县纪委,通讯地址: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委大院,邮政编码:657200; 4.电子邮箱:esxmzzjswj@163.com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峨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保留 | |
2 | 峨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违规行为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投诉:峨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534,地址:玉溪市峨山县桂峰路30号; 2.纪检监察投诉:峨山县纪委,电话号码:0877-4011547; 3.信函投诉:峨山县纪委,通讯地址: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委大院,邮政编码:657200; 4.电子邮箱:esxmzzjswj@163.com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峨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保留 | |
3 | 峨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的处罚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投诉:峨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534,地址:玉溪市峨山县桂峰路30号; 2.纪检监察投诉:峨山县纪委,电话号码:0877-4011547; 3.信函投诉:峨山县纪委,通讯地址: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委大院,邮政编码:657200; 4.电子邮箱:esxmzzjswj@163.com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峨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保留 | |
4 | 峨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投诉:峨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534,地址:玉溪市峨山县桂峰路30号; 2.纪检监察投诉:峨山县纪委,电话号码:0877-4011547; 3.信函投诉:峨山县纪委,通讯地址: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委大院,邮政编码:657200; 4.电子邮箱:esxmzzjswj@163.com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峨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保留 | |
5 | 峨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对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投诉:峨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534,地址:玉溪市峨山县桂峰路30号; 2.纪检监察投诉:峨山县纪委,电话号码:0877-4011547; 3.信函投诉:峨山县纪委,通讯地址: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委大院,邮政编码:657200; 4.电子邮箱:esxmzzjswj@163.com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峨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保留 | |
6 | 峨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对违法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投诉:峨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534,地址:玉溪市峨山县桂峰路30号; 2.纪检监察投诉:峨山县纪委,电话号码:0877-4011547; 3.信函投诉:峨山县纪委,通讯地址: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委大院,邮政编码:657200; 4.电子邮箱:esxmzzjswj@163.com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峨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保留 | |
7 | 峨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对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投诉:峨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534,地址:玉溪市峨山县桂峰路30号; 2.纪检监察投诉:峨山县纪委,电话号码:0877-4011547; 3.信函投诉:峨山县纪委,通讯地址: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委大院,邮政编码:657200; 4.电子邮箱:esxmzzjswj@163.com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峨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保留 | |
8 | 峨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投诉:峨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电话号码:0877-4011534,地址:玉溪市峨山县桂峰路30号; 2.纪检监察投诉:峨山县纪委,电话号码:0877-4011547; 3.信函投诉:峨山县纪委,通讯地址: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县委大院,邮政编码:657200; 4.电子邮箱:esxmzzjswj@163.com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峨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保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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