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大龙潭乡以他斗村村规民约
为推进我村民主法治建设,引导村民树立“爱国守法、敬业奉献、明礼诚信、团结友善”的公民道德准则,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觉性和约束力,树立良好的村风、民风,切实改善人居环境,着力推进以他斗村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村村规民约。
第一章 加强村庄事务管理,推进民主法治建设
第一条本村的党员、村组干部和村民代表应积极学习、宣传、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廉洁自律,带头履行《村规民约》。并做好监督工作,一旦发现违反村规民约的行为,要大胆制止。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对违反本村规民约的行为人作出处理决定前,除了以口头批评教育的外,必须查明事实,收集证据,集体讨论。处理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应公平公正、合乎情理。处理决定和相关材料要全部存档。村委成员不得公报私仇,借此打击报复平时对自己有意见的村民。
第三条村三委处理村内事务要公平、公正、公开,保障村民权益,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凡村内大事要事,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通过,由村两委负责实施,监委会监督落实。
第四条村组账务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公开上栏,杜绝挪用公款。
第五条村委会调解组积极调解民间纠纷,努力做到大事不出村,小事不出组。
第六条全体村民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美丽乡村建设事业。自觉接受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及公民基本道德的教育,积极参加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争做遵规守法、诚实守信的合格公民和勤劳致富、科技致富的新型农民。
第七条热爱家乡,热爱集体,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党委、政府涉及农业、农村、农民的工作,自觉执行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和规定。
第二章 维护社会治安,建设平安村
第八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 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村民,应积极参加兵役登记和体检。严禁出现不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做假和拒绝应征入伍的行为。
第十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骗取他人钱财,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不引发恐慌。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十一条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得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执行公务。村民对国家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执行公务有意见的,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向上级政府部门反映,不得污辱、诽谤、围攻和殴打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
第十二条自觉抵制邪教组织和非法宗教组织。不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财骗物。不得捏造虚假的事实欺骗群众,引发恐慌;不得诽谤他人、污辱他人人格。
第十三条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越级上访和聚众集体上访。不得找借口煽动群众到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宅和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制造事端、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第十四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第十五条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不随意在公路、村道上晾晒农作物和其它物品,不私设障碍阻塞交通。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电视广播等公共设施。不损毁村机耕路、排灌水渠、水库闸门、村道路灯、花木草坪、办公物品、村务公开栏、自来水管、文化体育卫生设施和其他集体设施、集体财物。
第十七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第十八条严禁盗伐国家、集体、他人的林木和损毁政府明令保护的珍稀树木。砍伐承包经营的山林,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按照审批的数量范围进行采伐,并及时补种树苗。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三章 重视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
第十九条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禁携带火种进山。生产活动和祭奠扫墓时,要严格控制火种火苗。不准焚烧杂草、燃放鞭炮、燃烧纸钱、明火点香,严防山火发生。万一发现野外火源,无论如何村民都要设法在第一时间里向村委会报告。
第二十条 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村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第二十一条加强村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第二十二条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第二十三条 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第四章 珍惜土地资源,确保合理分配利用
第二十四条 集体所有土地,除国家依法征用外,村民所取得的耕地、自留地、宅基地、林地等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管理权、经营权和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任何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和变更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二十六条自觉保护集体土地,严禁土地荒废流失。村民耕地、宅基地、林地取得须经村组统一规划和调整分配。未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非法占有和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在自留地、承包地挖塘、挖砂、取土、建房等。
第二十七条民房建设应服从整体规划,须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工,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宅基地分配坚持一户一宅,坚持建新拆旧,还土还田(未拆除旧宅的按相关规定不予享受相关补助政策);坚持统规自建,风貌统一;坚持节约土地,厨卫入户、车辆入库;坚持环污自治,化粪收处(农户自建三级化粪池),污水并网(农户负责房屋四周雨污管涵建设并引入主管网处理)。
第二十八条 依法依规,实现土地分配利用的相对均衡。耕地、宅基地、林地是农业人口赖以生存的主要依据,死绝户、全户户口迁出本村民小组的,收归集体。
第五章 改善人居环境,保障村民身心健康
第二十九条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搞好人居环境清洁卫生,做到房前屋后及村庄道路无垃圾、无污染物,生产生活垃圾及时收集到指定的垃圾池内,并定期进行清理。建筑垃圾不得随意乱倒,必须拉运到指定的垃圾填埋场。
第三十条 村民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乱丢乱扔、不乱倒垃圾。要注意饮食卫生,以防病从口入。禁止在集体和农户房屋外墙乱贴乱涂广告,以保持整洁。
第三十一条加强牲畜看管,村庄环境卫生区域内严禁放养牲畜,不乱搭乱建棚舍。病死家禽牲畜应在远离村庄深埋处理,发现多数家禽家畜得病,要及时向村委会报告,以防发生大面积的疫情。猪圈、牛栏、厕所要勤清理,以免臭气、脏水污染环境。
第三十二条爱护道路,不在道路两侧堆草垛、倒垃圾、摆放建筑材料,不占道种植农作物;爱护绿化草坪花木,不乱砍树木,不毁坏集体公益林。
第三十三条 清洁河道,不向河坡及河内乱倒垃圾杂物,不乱搭乱建,不毁坡种植,河坡两侧角线2米内不得堆草垛、灰堆等其它杂物。
第六章 崇尚科学文化,抵制陈规陋习之风
第三十四条重视教育,鼓励村民为国家、社会培养有用人才,对考取重点中学(玉溪市市一中、玉溪师范学院附属中学、玉溪市民族中学)及一本院校的学生,由本村村委会一次性给予该学生1000元奖励。
第三十五条 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第三十六条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反对婚嫁、丧葬铺张浪费,提倡勤俭持家、节约办事,不比排场,不摆阔气,提倡喜事小而精办,丧事厚养薄葬。喜事、丧事宴请不多于二天。
第三十七条 要破除迷信,不请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
第三十八条 尊重民族宗教信仰,不搞派系斗争;反对家族主义,搞好人际关系。
第三十九条 依法推行殡葬改革,倡导生态殡葬,不乱埋乱葬,不修建“活人墓”,丧事从俭,厚养薄葬,破除陈规陋习,倡导现代文明的丧葬方式。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勒令书面检讨,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搞好邻里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第四十条村民之间要互尊、互助、互爱,相邻之间应当团结友善,以礼相待,碰到困难要互相帮助,不损害对方利益,不偷不损毁他人财物。
第四十一条 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四十二条邻里纠纷,应遵行团结友爱、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第四十三条 田间、菜地、果园使用农药,应当设立明显的告示。灭鼠灭蟑用药,要放在小孩不宜发现的位置,防止意外发生。
第八章 珍爱婚姻家庭,永保幸福祥和安康
第四十四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四十五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第四十六条 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生育证生育或超生。
第四十七条 夫妻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第四十八条 爱护未成年人,重视未成年人的教育,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
第四十九条尊敬长辈,严禁虐待、打骂、遗弃等伤害老年人的行为。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和其它赡养义务人及其配偶对基本丧失劳动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和其它应赡养的老年人必须履行赡养义务。对未尽抚养和赡养义务的家庭,该户不得参与次年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评定。
第九章 尊重他人权益,保证利益成果共享
第五十条村(组)集体利益(含耕地、宅基地、林地、资金等)分配时,应按村(组)“一事一议”的办法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各村(组)在制定集体利益分配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几种情况:
(一)应纳入利益分配范围的人员:
1.户口在本组且居住在本组的及在外务工的实际农业人口;
2.入学前属本组实住农业户口的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无论户口是否迁出);
3.因学籍管理需要原因上大中专院校而将户口转为非农,毕业后未正式吸收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无论其户口是否迁回本村);
4.响应农转非政策鼓励转为非农却未被转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5.参军在外却未达到国家安排退休或转业的现役军人;
6.以上1、4、5类人员正常合法收养的子女;
7.单女或双女户上门女婿(认定一人)并落户本组的人员;
8.家有儿子在外工作,父母仍居住在本组需女儿赡养的上门女婿(认定一人)并落户本组的人员;
9.因儿子生育不全,未能成家立业需招亲的上门女婿(认定一人)并落户本组的人员;
10.离婚后的男女双方再婚配偶并落户本组的人员;
11.属本组实住农业人口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是否参与组上分配由村民“一事一议”决定;但刑满释放后必须参与组上一切利益分配;
12.在外人员有家乡观念,对家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须经本村村民“一事一议”超过三分之二的村民认可;
13.其他应纳入利益分配范围的人员,由村民“一事一议”决定。
(二)不应纳入利益分配范围的人员:
1.因企业改制下岗,并享受过国家安置补偿,将户口迁回本村的非农业人员;
2.自愿买户口转为非农并转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3.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将户口迁回本组的人员;
4.家有哥嫂弟媳,户口仍未迁出的外嫁女及其子女(无论其户口是否落入本村);
5.外来务工的暂住人口;
6.从外地迁入本组落空户的人员;
7.违法生育(未婚生育、超生)还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子女;
8.其他不应纳入利益分配范围的人员,由村民“一事一议”决定。
第五十一条 热爱集体,热心公益事业及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履行义务,为村的发展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各村民小组在制定公益事业筹资方案时,是否纳入范围可参照第五十条实施。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村规民约具有村与村民、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契约性质,对全体村民均有相同的约束力。全体村民都应当自觉遵守执行,居住本村外来人员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第五十三条 违反村规民约,应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1.批评教育;2.赔礼道歉;3.违约行为公示或通报;4.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五十四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五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要及时与毗邻村民委员会相互通报村规民约,并及时告知本村村民要遵守毗邻村的村规民约。
第五十七条 村民发生跨界纠纷时,村民委员会要及时与毗邻村民委员会进行联合调处。
第五十八条 本村规民约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印发至本村各户和居住本村的外来人员,并报乡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