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大龙潭乡司城村村规民约
为了推进我村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村村规民约。
第一章 维护社会治安,建设平安村
第一条本村规民约具有村与村民、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契约性质,对全体村民均有相同的约束力。全体村民都应当自觉遵守执行,居住本村外来人员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 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村民,应参加兵役登记。严禁不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做假和拒绝应征入伍的行为。
第三条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新农村建设事业。自觉接受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及公民基本道德的教育,积极参加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争做遵规守法、诚实守信的合格公民和勤劳致富、科技致富的新型农民。
第四条热爱家乡,热爱集体,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党委、政府涉及农业、农村、农民的工作,自觉执行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和规定。
第五条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越级上访和聚众集体上访。不得找借口煽动群众到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宅和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制造事端、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第六条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第七条不随意在公路、村道上晾晒农作物和其它物品。不私设障碍影响交通,不损毁、移动公路指示标志、有线电视广播线路等公共设施。不损毁村机耕路、排灌水渠、水库闸门、村道路灯、花木草坪、办公物品、村务公开栏、自来水管、文化体育卫生设施和其他集体设施、集体财物。
第八条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自觉抵制邪教组织和非法宗教组织。不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财骗物。不得捏造虚假的事实欺骗群众,引发恐慌;不得诽谤他人、污辱他人人格。
第九条自觉保护耕地,严禁荒废耕地。村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必须服从村组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在自留地、承包地挖塘、挖砂、取土、建房等。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相关规定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二章 重视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
第十条生产生活和祭奠扫墓时,要严格控制火种火苗,严防火灾发生。田间、菜地、果园使用农药,应当设立明显的告示。灭鼠灭蟑用药,要放在小孩不宜发现的位置。果园、菜地不得乱拉电网。
第十一条 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村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 加强村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第十三条 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第十四条 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第三章 珍惜土地资源,确保合理分配利用
第十五条 集体所有土地,除国家依法征用外,村民所取得的耕地、自留地、宅基地、林地等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管理权、经营权和使用权。
第十六条 任何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和变更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十七条自觉保护集体土地,严禁土地荒废流失。村民耕地、宅基地、林地取得须经村统一规划和调整分配,未经批准,不得非法占有。不盗伐国家、集体、他人的林木和损毁政府明令保护的珍稀树木。砍伐承包经营的山林,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按照审批的数量范围伐木,及时补种树苗。各家各户要积极植树造林,绿化环境。
第十八条村民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新房建好后,应拆除旧房的,必须及时拆除并退出旧的宅基地。
第十九条 依法依规,实现土地分配利用的相对均衡。耕地、宅基地、林地是农业人口赖以生存的主要依据,死绝户、全户户口迁出本村民小组的,收归集体。
第四章 改善人居环境,保障村民身心健康
第二十条 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搞好人居环境清洁卫生,做到房前屋后及村庄道路无垃圾、无污染物。生产生活垃圾及时收集到指定的垃圾池内。
第二十一条死禽、死畜要挖坑深埋,作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要集中到村公共垃圾池。发现多数家禽家畜得病,要及时向村委会报告,以防发生大面积的疫情。猪圈、牛栏、厕所要勤清理,以免臭气、脏水污染环境。要注意饮食卫生,以防病从口入。
第二十二条 加强牲畜看管,村庄环境卫生区域内严禁放养牲畜,不乱搭乱建棚舍,不占道种植农作物。
第二十三条 爱护道路,不在道路两侧堆草垛、倒垃圾、摆放建筑材料;爱护绿化草坪花木,不乱砍树木,不毁坏集体公益林。
第二十四条 清洁河道,不向河坡及河内乱倒垃圾杂物,不乱搭乱建,不毁坡种植,河坡两侧角线2米内不得堆草垛、灰堆等其它杂物。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集体和农户房屋外墙乱贴乱涂广告,以保持整洁。
第五章 崇尚科学文化,抵制陈规陋习之风
第二十六条 重视教育,鼓励村民为国家、社会培养有用人才,对考取重点中学及大专院校的学生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七条 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第二十八条 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不比排场,不摆阔气,提倡喜事小而精办,丧事厚养薄葬,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喜事、丧事宴请不多于二餐。
第二十九条尊敬长辈,严禁虐待、打骂、遗弃等伤害老年人的行为。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和其它赡养义务人及其配偶对基本丧失劳动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和其它应赡养的老年人必须履行赡养义务。
第三十条相邻之间应当团结友善,以礼相待,碰到困难要互相帮助,不损害对方利益,不偷不损毁他人财物。家庭成员之间、村民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了的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生产生活和祭奠扫墓时,要严格控制火种火苗,严防火灾发生。田间、菜地、果园使用农药,应当注意安全。
第三十二条 提倡勤俭持家、节约办事。严格执行殡葬法规,倡导生态殡葬。
违犯上述规定的,由村组或村委会给予批评教育,勒令书面检讨,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搞好邻里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第三十三条 村民之间要互尊、互助、互爱,邻里之间要团结和睦、相互依靠、共同致富。
第三十四条尊敬长辈,严禁虐待、打骂、遗弃等伤害老年人的行为。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和其它赡养义务人及其配偶对基本丧失劳动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和其它应赡养的老年人必须履行赡养义务。爱护未成年人,重视未成年人的教育。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等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必须履行抚养义务,并保证他们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
第三十五条邻里纠纷,应遵行团结友爱、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第七章 珍爱婚姻家庭,永保幸福祥和安康
第三十六条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丈夫不得以妻子无现金收入、只生女孩等理由打骂和虐待妻子。任何人不得剥夺已婚女子的合法继承权。丧偶女子有继承遗产和携带未成年子女再婚的权利。家庭生活中不得歧视女孩子。
第三十七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第三十八条 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生育证生育或超生。
第三十九条 夫妻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第四十条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对未尽抚养和赡养义务的家庭,该户不得参与次年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评定。
第八章 尊重他人权益,保证利益成果共享
第四十一条村组集体利益分配应按照村组“一事一议”通过的分配办法执行。
(一)应纳入利益分配范围的人员:
1.户口在本组且居住在本组的实际农业人口;
2.入学前属本组实住农业户口的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无论户口是否迁出);
3.因国家政策原因上大中专院校而将户口转为非农,毕业后未正式吸收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无论其是否将户口迁回本村);
4.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原因而将户口转为非农的人员(已被吸收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除外)。
5.参军前属本组实住农业人口的现役军人(军官及义务期满后转为士官并达到国家安排退休或转业的人员除外)。
6.本组实住农业户合法收养的子女。
7.本组招入并已落户本组农业户口的上门女婿;
8.属本组实住农业户口的人员离婚后再婚的,若其前妻(招入女婿)属本组实住农业户口且户口转出之前,本村一切利益分配由前妻(招入女婿)参与而后娶(招)入者不得参与;
9.属本组实住农业人口的劳改劳教人员在服刑期间是否参与组上分配由村民一事一议决定;但刑满释放后必须参与组上一切利益分配;
10.其他应纳入利益分配范围的人员,由村民“一事一议”决定。
(二)不应纳入利益分配范围的人员:
1.因企业改制后下岗,并享受过国家安置补偿,将户口迁回本村的非农人员;
2.自愿买户口转为非农的人员;
3.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将户口迁回本组的人员;
4.户口仍在本组的外嫁女(第二轮土地调整后外嫁);
5.从外地迁入本组落空户的人员。
6.违法生育(未婚生育、超生)还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子女;
7.其他不应纳入利益分配范围的人员,由村民“一事一议”决定。
第四十二条村民因支持国家政策的征占用土地或村民小组部分土地被征用后,如对现有土地需进行调整的,应在现行土地承包政策允许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拟定调整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几种情况:
(一)应给予享受的人员范围:
1.户口在本组且居住在本组的实际农业人口;
2.入学前属本组实住农业户口的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无论户口是否迁出);
3.因国家政策原因上大中专院校而将户口转为非农,毕业后未正式吸收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且其在现行土地承包政策执行期间内已参与土地分配(无论其现在是否将户口迁回本村);
4.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原因而将户口转为非农的人员(被吸收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除外)。
5.以村民小组规定的时间界线为准,之前出生并已落户本组的新生农业人口;
6.以村民小组规定的时间界线为准,之前招入并已落户本组农业户口的上门女婿;
7.以村民小组规定的时间界线为准,之前嫁入到本组且户口已迁入的农业人口;
8.本组实住农业户口离婚后又再婚的,若其前妻(招入女婿)属本组实住农业户口且户口转出之前,本村土地调整由前妻(招入女婿)参与而后娶(招)入者不得参与;
9.参军前属本组实住农业人口的现役军人(军官及义务期满后转为士官并达到国家安排退休或转业的人员除外)。
10.原属本组实住农业人口的服刑人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除外)。
(二)不应给予享受的人员范围:
1.以村民小组规定的时间界线为准,之前已死亡的人员;
2.以村民小组规定的时间界线为准,之后嫁入(招女婿)到本组的人员;
3.因企业改制后下岗,并享受过国家安置补偿,将户口迁回本村的非农人员;
4.自愿买户口转为非农的人员;
5.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将户口迁回本村的人员;
6.从外地迁入本组落空户的人员。
7.户口仍在本村的外嫁女(现行土地承包政策执行后外嫁)是否给予享受由村民“一事一议”决定。
第四十三条热爱集体,热心公益事业及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履行义务,为村的发展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各村(组)在制定公益事业筹资方案时,是否纳入范围可参照第四十一条实施。讲座制订出本村远见民约。请广大村民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要及时与毗邻村民委员会相互通报村规民约,并及时告知本村村民要遵守毗邻村的村规民约。
第四十六条村民发生跨界纠纷时,村民委员会要及时与毗邻村民委员会进行联合调处。村民对村组干部执行公务有意见的,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向上级政府部门反映,不得污辱、诽谤、围攻和殴打执行公务的村组干部。
第四十七条 本村的党员、干部和村民代表应当模范遵守和执行本村规民约,并做好监督工作,一旦发现违反村规民约的行为,要大胆制止。
第四十八条 违反村规民约,应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1.批评教育;2.赔礼道歉;3.违约行为公示或通报;4.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对违反本村规民约的行为人作出处理决定前,除予以口头批评教育的外,必须查明事实,收集证据,集体讨论。处理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应公平公正、合乎情理。处理决定和相关材料要全部存档。村委成员不得公报私仇,借此打击报复平时对自己有意见的村民。
第五十条本村规民约中提到的“现行土地承包政策”为本村产生集体利益分配时或遇到需要引用本村规民约涉及“现行土地承包政策”的条款时,正在执行的国家土地承包政策。
第五十一条 本村规民约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印发至本村各户和居住本村的外来人员,并报乡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