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村民主法治建设,引导村民树立“爱国守法、敬业奉献、明礼诚信、团结友善”的公民道德准则,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觉性和约束力,树立良好的村风、民风,切实改善人居环境,着力推进峨山县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村村规民约。
第一章 维护社会治安,加快社区平安建设
第一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条 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村民,应积极参加兵役登记和体检。严禁不参加兵役登记、不参加体检、体检做假和拒绝应征入伍的行为。
第三条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参加邪教组织,不骗取他人钱财,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不引发恐慌。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四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私设障碍阻塞交通,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五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特别强调严禁在民事房和其他公共场所斗地主、”捞腌菜“等赌博行为)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第六条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第七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八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第九条 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第二章 重视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
第十条 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山火发生。
第十一条 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村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 加强村内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第十三条 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第十四条 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第三章 珍惜土地资源,确保合理分配利用
第十五条 集体所有土地,除国家依法征用外,村民所取得的耕地、自留地、宅基地、林地等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管理权、经营权和使用权。
第十六条 任何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和变更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十七条 自觉保护集体土地,严禁土地荒废流失。村民耕地、宅基地、林地取得须经村委会统一规划和调整分配,未经批准,不得非法占有。
第十八条民房建设应服从整体规划,须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动工,宅基地分配坚持一户一宅,坚持建新拆旧,还土还田;坚持统规自建,风貌统一;坚持节约土地,厨卫入户、车辆入库;坚持环污自治,化粪收处(农户自建三级化粪池),污水并网(农户负责房屋四周雨污管涵建设并引入主管网处理)。
第十九条依法依规,实现土地分配利用的相对均衡。耕地、宅基地、林地是农业人口赖以生存的主要依据,全户死亡、全户户口迁出本村民小组的退出所占有耕地,归集体(本村民小组)管理使用。
第四章 改善人居环境,保障村民身心健康
第二十条 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搞好人居环境清洁卫生,做到房前屋后及村庄道路无垃圾、无污染物,生产生活垃圾及时收集到指定的垃圾池内。
第二十一条 村民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乱丢乱扔、不乱倒垃圾,病死家禽牲畜应远离村庄深埋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牲畜看管,村庄环境卫生区域内严禁放养牲畜,家禽(含猪、鸡、鸭、鹅、牛、羊、狗),不乱搭乱建棚舍,不占道种植农作物。
第二十三条 爱护道路,不在道路两侧堆草垛、倒垃圾、摆放建筑材料;爱护绿化草坪花木,不乱砍树木,不毁坏集体公益林。
第二十四条 清洁河道,不向河坡及河内、水沟乱倒垃圾杂物,不乱搭乱建,不毁坡种植,河坡两侧角线2米内不得堆草垛、灰堆等其它杂物。
第二十五条 村民应按规定自觉缴纳垃圾清理服务费每人每年1元。
第五章 崇尚科学文化,抵制陈规陋习之风
第二十六条 重视教育,鼓励村民为国家、社会培养有用人才。
第二十七条 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第二十八条 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不比排场,不摆阔气,提倡喜事小而精办,丧事厚养薄葬,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喜事、丧事宴请不多于三天。
第二十九条 不请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
第三十条 尊重民族宗教信仰,不搞派系斗争;反对家族主义,搞好人际关系。
第三十一条 生产生活和祭奠扫墓时,要严格控制火种火苗,严防火灾发生。田间、菜地、果园使用农药,应当注意安全。
第三十二条 依法推行殡葬改革,倡导生态殡葬,不乱埋乱葬,不修建“活人墓”,丧事从俭,厚养薄葬,破除陈规陋习,倡导现代文明的丧葬方式。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勒令书面检讨,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搞好邻里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第三十三条 村(居)民之间要互尊、互助、互爱,邻里之间要团结和睦、相互依靠、共同致富。
第三十四条 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三十五条邻里纠纷,应遵行团结友爱、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委会调解委调解,也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第七章 珍爱婚姻家庭,永保幸福祥和安康
第三十六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三十七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第三十八条 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生育证生育或超生。
第三十九条 夫妻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第四十条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对未尽抚养和赡养义务的家庭,村组取消该户的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
第八章 尊重他人权益,保证利益成果共享
第四十一条村集体利益(含耕地、宅基地、林地、资金等)分配时,应按村各村民小组“一事一议”的办法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在制定集体利益分配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几种情况:
(一)应纳入利益分配范围的人员:
1.户口在本组的常住人口及在外务工人员;
2.户口在本组的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
3.因学籍管理需要转出户口的大中专院校生及毕业后仍未被转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无论其户口是否迁回本村);
4.响应农转非政策鼓励转为非农却未被转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5.参军在外却未达到国家安排退休或转业的现役军人;
6.以上1、4、5类人员正常合法收养的子女;
7.单女或双女户上门女婿(认定一人)并落户本组的人员;
8.家有儿子在外工作,父母仍居住在本组需女儿赡养的上门女婿(认定一人)并落户本组的人员;
9.因儿子生育不全,未能成家立业需招亲的上门女婿(认定一人)并落户本组的人员;
10.离婚后的男女双方再婚配偶并落户本组的人员;
11.劳动教养刑满释放后人员;
10.其他应纳入利益分配范围的人员。
(二)不应纳入利益分配范围的人员:
1.因企业改制下岗,并享受过国家安置补偿,将户口迁回本村的非农业人员;
2.自愿买户口转为非农并转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3.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将户口迁回本组的人员;
4.家有哥嫂弟媳,户口仍未迁出的外嫁女;
5.外来务工的暂住人口;
6.违法生育(未婚生育、超生)还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子女;
7.其他不应纳入利益分配范围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热爱集体,热心公益事业及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履行义务,为全村的发展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在制定公益事业筹资方案时,是否纳入范围参照第三十九条实施。讲座制订出本村远见民约。请广大村民
第四十三条 积极参加由村民小组组织的修沟、修路、村庄环境卫生整治等义务劳动。
在本村内年满18岁以上(含18岁)60岁以下户口在本村的村民都必须参加。
如果村民小组组织义务劳动,不能参加的村民由本村民小组收取每个义务工费20元补助给参加人员。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约由村民委员会起草小组负责解释。本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四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要及时与毗邻村民委员会相互通报村规民约,并及时告知本村村民要遵守毗邻村的村规民约。
第四十六条 村民发生跨界纠纷时,村民委员会要及时与毗邻村民委员会进行联合调处。
第四十七条 本村规民约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印发至本村各户和居住本村的外来人员,并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首页
了解峨山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滇公网安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