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2期)
在省、市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中发现我县3批次不合格食品,1批次不合格水果,涉及3家经营单位。现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为DBJ24530400717230287的泡椒(盐水渍菜)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峨山县朱XX销售的泡椒(盐水渍菜),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 4 月18日从红塔区融发酱菜批发部购进的,数量1袋(总计:24kg),进价145元/袋,然后在当事人经营的“峨山县朱琼芬腌菜店”内销售,销售均价10元/kg ,经抽检,该泡椒(盐水渍菜)检验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检验结果的指标值为0.326(标准要求为≦0.1),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实测值为3.506(标准指标≦1),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朱XX销售不合格泡椒(盐水渍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调查,当事人采购时索取并留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泡椒(盐水渍菜)和泡辣椒的第三方检验合格报告和进货单据;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和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2.朱XX采取的整改措施: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严格采购环节的管控,从正规渠道购进,确保质量安全。
二、抽样单编号为DBJ24530400717230286的泡椒(盐水渍菜)和DBJ24530400717230284的泡辣椒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峨山县张X销售的泡椒(盐水渍菜)和泡辣椒,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泡椒(盐水渍菜)是当事人于2024年3月12日从红塔区融发酱菜批发部购进的,数量1袋(总计:24kg),进价145元/袋;该批次不合格泡辣椒是当事人于2024年9月30日从红塔区联诚副食经营部购进的,数量1袋(总计:12kg),进价70元/袋,然后在当事人经营的“峨山县维维食品店”内销售,销售均价10元/kg 。经抽检,该泡椒(盐水渍菜)检验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检验结果的指标值为0.226(标准要求为≦0.1),泡辣椒检验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检验结果的指标值为0.239(标准要求为≦0.1),且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验结果的实测值为2.697(标准要求为≦1),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峨山县张X销售不合格泡椒(盐水渍菜)和泡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调查,当事人能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供货商相关资质材料,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2.峨山县张X采取的整改措施: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严格采购环节的管控,从正规渠道购进,确保质量安全。
三、抽样单编号为GBP24000000001730993的桔子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峨山县王XX销售的桔子,经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 10 月30日从玉溪市红塔区彩虹桥水果批发市场向姚记(联系电话13987775728)购进的,数量1框(总计:20kg),进价5元/kg,然后在峨山县西门农贸市场当事人经营的水果摊上销售,销售均价6元/kg 。经抽检,该桔子检验项目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mg/kg”检验结果的指标值为0.63(标准要求为≦0.2),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本局调查时该批次桔子销售过程中因烂了丢弃3kg,其余已销售完。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张XX 销售不合格桔子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销售农残超标的水果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标准也不是当事人造成的,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案系统,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系首次违法;经本局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涉案食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低,依照依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1: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4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2张XX采取的整改措施: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严格采购环节的管控,从正规渠道购进,确保质量安全。
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