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市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中发现我县5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4家经营单位,1家生产单位。现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为XBJNCP24530426729130099的芒果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白XX销售的芒果,经检验,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18日,从玉溪市彩虹桥水果批发市场处以7元∕公斤的价格购进“芒果”20公斤后,在峨山县西门农贸市场以平均每公斤8元的价格销售,经抽检,该批次“芒果”检验项目中的“噻虫胺”(农药)含量的实测值为0.12mg/kg(国家标准为≤0.04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本局调查时芒果在销售过程中因坏了、烂了丢弃2公斤,其余已销售完。销售收入共计144元。线椒”已销售完,销售收入共计20.00元。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白XX销售不合格芒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当事人属首次违法,无主观故意性,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如实说明购进渠道,销售数量少,农残超标凭经营者自身无法发现,且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情节轻微。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减轻处罚,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4.00元的行政处罚。
2.白XX采取的整改措施: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严格采购环节的管控,从正规渠道购进,确保质量安全。
二、抽样单编号为XBJNCP24530426729130081的沃柑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王X销售的沃柑,经检验,沃柑中苯醚甲环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17日,从玉溪市彩虹桥水果批发市场处以6元∕公斤的价格购进“沃柑”8公斤后,在峨山县化念镇农贸市场以平均每公斤6.5元的价格销售,经抽检,该批次“沃柑”检验项目中的“苯醚甲环唑”(农药)含量的实测值为0.34mg/kg(国家标准为≤0.2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本局调查时芒果在销售过程中因坏了、烂了丢弃2公斤,其余已销售完。销售收入共计39元。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王X销售不合格沃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如实说明购进渠道,销售数量少,农残超标凭经营者自身无法发现,且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情节轻微。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减轻处罚,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9.00元的行政处罚。
2.王X采取的整改措施: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严格采购环节的管控,从正规渠道购进,确保质量安全。
三、抽样单编号为GZJ24530000003943137的玉米窝窝头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峨山县晋记破酥包子店加工销售的玉米窝窝头(生产日
期:2024年5月29日),经检验,超范围使用甜蜜素、日落黄、柠檬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29日,生产制作了“玉米窝窝头” 食品 50个,以1.5元/个的价格在当事人经营的“峨山县晋记破酥包子店”内销售。经检验,该“玉米窝窝头”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实测值为0.608g/kg;柠檬黄的检测值为0.0525g/kg,“日落黄”实测值为0.00869g/kg;标准指标均为:不得使用。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调查时该批次“玉米窝窝头”食品已销售完,销售收入共计75元。
(三)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峨山县晋记破酥包子店生产销售玉米窝窝头(生产日
期:2024年5月29日)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中积极配合查清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积极整改,违法经营的数量和金额不大。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减轻处罚,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不得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甜蜜素1袋(已开封)、玉米味雪瑞色香油1瓶(已开封);2.没收违法所得75元;3.罚款300.00元;
3.峨山晋记破酥包子店采取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认真分析查找不合格的原因;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严格生产加工管控,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及管理要求,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按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确保质量安全。
四、抽样单编号为DBJ24530400730030954ZX的吉祥桂花糕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峨山县远行冷冻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吉祥桂花糕,经检验,吉祥桂花糕中柠檬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5日,以85元∕件(16包)的价格,从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德财冷冻食品经营部购进“吉祥桂花糕”食品1件(16包),在当事人经营的“峨山县远行冷冻食品经营部”内,以7元∕包的价格销售。该“吉祥桂花糕”食品规格330g∕包,生产企业为四川省志童道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11月23日,保质期12个月。经检验,该“吉祥桂花糕”食品检验项目中“柠檬黄g/100g”检验结果的实测值为0.0248(标准要求为:不得使用),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局调查时该“吉祥桂花糕”食品已销售12袋,剩余4袋(已下架),销售收入共计84元。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峨山县远行冷冻食品经营部销售不合格吉祥桂花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在本案调查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营数量少,属首次违法,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情节轻微。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减轻处罚,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不合格吉祥桂花糕4袋;2.没收违法所得84元的行政处罚。
2.峨山县远行冷冻食品经营部采取的整改措施: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严格采购环节的管控,从正规渠道购进,确保质量安全。
五、抽样单编号为XBJNCP24530426729130017的葱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尹XX销售的葱,经检验,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14日,从玉溪彩虹桥蔬菜批发市场以6元∕公斤的价格购进“葱”食品5公斤后,2024年5月16日在峨山县塔甸镇农贸市场内摊位上以每公斤8元的价格销售,经抽检,该批次葱“毒死蜱”(农药)含量的实测值为0.16mg/kg(国家标准为≤0.02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本局调查时已销售5公斤。销售收入共计40.00元。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尹XX销售不合格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当事人属首次违法,无主观故意性,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如实说明购进渠道,销售数量少,农残超标凭经营者自身无法发现,且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情节轻微。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减轻处罚,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的行政处罚。
2.尹XX采取的整改措施: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严格采购环节的管控,从正规渠道购进,确保质量安全。
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