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24-08-26 16:04 来源: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

在省、市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中发现我县17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14家经营单位。现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为DBJ24530400717230011的芹菜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峨山县周XX销售的芹菜,经检验,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56日,从嶍峨农贸市场周边早市以7元∕公斤的价格购进“芹菜”7公斤后,在其经营的蔬菜摊以每公斤8元的价格销售,经抽检,该批次芹菜噻虫胺”(农药)含量的实测值为0.18mg/kg(国家标准为≤0.45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本局调查时已销售7公斤。销售收入共计56.00元。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XX销售不合格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且农残超标凭经营者自身无法发现,情节轻微。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减轻处罚,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6.00元的行政处罚。

2.XX采取的整改措施: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严格采购环节的管控,从正规渠道购进,确保质量安全。

抽样单编号为DBJ24530400717230018的芹菜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峨山县普XX销售的芹菜,经检验,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202456日,从嶍峨农贸市场周边早市以6元∕公斤的价格购进“芹菜”食品7公斤后,在其经营的蔬菜摊位以每公斤8元的价格销售,经抽检,该批次芹菜噻虫胺”(农药)含量的实测值为0.15mg/kg(国家标准为≤0.45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本局调查时已销售7公斤。销售收入共计56.00元。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XX销售不合格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且农残超标凭经营者自身无法发现,情节轻微。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减轻处罚,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6.00元的行政处罚。

2.XX采取的整改措施: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严格采购环节的管控,从正规渠道购进,确保质量安全。

抽样单编号为DBJ24530400717230036的橄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峨山县金忠水果行销售的橄榄,经检验,三氯蔗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202453日,从玉溪彩虹桥水果批发市场以64元购进“橄榄” 1箱,重8公斤,以16/公斤的价格在其经营的“峨山县金忠水果行”内销售。经检验,该“橄榄”中“三氯蔗糖”实测值为0.308g/kg(标准要求为:不得使用),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结论为不合格,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我局调查时该批次“橄榄”食品抽样后因发现粘粘的沾手丢弃了4公斤。销售收入共计64元。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峨山县金忠水果行销售不合格橄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且食品添加剂超标凭经营者自身无法发现,情节轻微。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减轻处罚,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4.00元的行政处罚。

2.峨山县金忠水果行采取的整改措施: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严格采购环节的管控,从正规渠道购进,确保质量安全。

抽样单编号为DBJ24530400717230037的芒果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峨山县普XX销售的芒果,经检验,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56日,从玉溪市彩虹桥水果批发市场以9.5元∕公斤的价格购进“芒果”10公斤后,在峨山县双江街道嶍峨商贸城水果区以每公斤10.5元的价格销售,经抽检,该批次“芒果”检验项目中的“吡唑醚菌酯”(农药)含量的实测值为0.12mg/kg(国家标准为≤0.05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本局调查时已销售完。销售收入共计105.00元。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XX销售不合格芒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且农残超标凭经营者自身无法发现,情节轻微。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减轻处罚,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5.00元的行政处罚。

2.XX采取的整改措施: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严格采购环节的管控,从正规渠道购进,确保质量安全。

抽样单编号为DBJ24530400717230048的沃柑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峨山县王XX销售的沃柑,经检验,苯醚甲环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55日,从玉溪市彩虹桥水果批发市场处以5.5元∕公斤的价格购进“沃柑”10公斤后,在其经营的水果摊以每公斤6元的价格销售,经抽检,该批次“沃柑”检验项目中的“苯醚甲环唑”(农药)含量的实测值为0.35mg/kg(国家标准为≤0.2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我局调查时已销售完。销售收入共计60.00元。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XX销售不合格沃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且农残超标凭经营者自身无法发现,情节轻微。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减轻处罚,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的行政处罚。

2.XX采取的整改措施: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严格采购环节的管控,从正规渠道购进,确保质量安全。

抽样单编号为DBJ24530400717230049的芒果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峨山县文XX销售的芒果,经检验,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56日,从玉溪市彩虹桥水果批发市场处以9元∕公斤的价格购进“芒果”10公斤后,在峨山县双江街道嶍峨商贸城水果区以每公斤10元的价格销售,经抽检,该批次“芒果”检验项目中的“吡唑醚菌酯”(农药)含量的实测值为0.31mg/kg(国家标准为≤0.05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本局调查时已销售完。销售收入共计100元。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XX销售不合格芒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且农残超标凭经营者自身无法发现,情节轻微。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减轻处罚,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XX采取的整改措施: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严格采购环节的管控,从正规渠道购进,确保质量安全。

抽样单编号为DBJ24530400717230070的小台芒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峨山县方XX销售的小台芒,经检验,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55日,从玉溪市彩虹桥水果批发市场处以8元∕公斤的价格购进“小台芒”10公斤后,在其经营的水果店店以每公斤10元的价格销售,经抽检,该批次“小台芒”检验项目中的“吡唑醚菌酯”(农药)含量的实测值为0.11mg/kg(国家标准为≤0.05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本局调查时已销售8公斤(卖到后边烂了丢弃2公斤)。销售收入共计80.00元。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XX销售不合格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且农残超标凭经营者自身无法发现,情节轻微。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减轻处罚,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的行政处罚。

2.XX采取的整改措施: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严格采购环节的管控,从正规渠道购进,确保质量安全。

抽样单编号为DBJ24530400717230065的芹菜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峨山县陈XX销售的芹菜,经检验,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57日从玉溪彩虹桥蔬菜批发市场购进的芹菜。芹菜共计购进10公斤,进价1.5/公斤,58日在峨山县甸中农贸市场蔬菜摊上销售,芹菜以每公斤2元销售。经抽检,芹菜检验项目中“芹菜”检验项目中“噻虫胺”的实测值为0.1mg/kg(国家标准要求为≤0.04,“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要求,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本局调查时,芹菜10公斤已卖完,销售收入共计20.00元。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XX销售不合格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且农残超标凭经营者自身无法发现,情节轻微。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减轻处罚,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的行政处罚。

2.XX采取的整改措施: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严格采购环节的管控,从正规渠道购进,确保质量安全。

抽样单编号为DBJ24530400717230080的小台芒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峨山县迪果廊水果店销售的小台芒,经检验,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5月,在玉溪彩虹水果批发市场以10/公斤的价格购进农产品“小台芒”1箱大约20公斤,在其店内以平均12.0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经抽检,该批次“小台芒”检验项目中的“吡唑醚菌酯”含量的实测值为0.13mg/kg(国家标准要求为“≤0.05mg/kg ),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要求,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本局调查时,该批次“小台芒”已售出,无剩余,销售收入共计120元。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峨山县迪果廊水果店销售不合格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且农残超标凭经营者自身无法发现,情节轻微。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减轻处罚,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的行政处罚。

2.峨山县迪果廊水果店采取的整改措施: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严格采购环节的管控,从正规渠道购进,确保质量安全。

抽样单编号为DBJ24530400717230082的小台芒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峨山县小胖百货店销售的小台芒,经检验,戊唑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5月,在玉溪彩虹水果批发市场以10/公斤的价格购进农产品“小台芒”1箱大约20公斤,在其店内以平均14.0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经抽检,该批次“小台芒”检验项目中的“戊唑醇”含量的实测值为0.11mg/kg(国家标准要求为“≤0.05mg/kg ),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要求,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本局调查时,该批次“小台芒”已售出,无剩余,销售收入共计168元。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峨山县小胖百货店销售不合格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且农残超标凭经营者自身无法发现,情节轻微。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减轻处罚,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8.00元的行政处罚。

2.峨山县小胖百货店采取的整改措施: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严格采购环节的管控,从正规渠道购进,确保质量安全。

十一、抽样单编号为DBJ24530400717230085的香蕉和DBJ24530400717230089的小台芒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峨山县普XX销售的香蕉和小台芒,经检验,香蕉中噻虫胺、噻虫嗪及小台芒中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58日,从玉溪市彩虹桥水果批发市场以4.5元∕公斤的价格购进“香蕉”10公斤,以6元∕公斤的价格购进“小台芒”10公斤,在其经营的水果摊上以香蕉5/kg,小台芒7/kg的价格销售。经抽检,该批次“香蕉”检验项目中的“噻虫胺”(农药)含量的实测值为0.076mg/kg(国家标准为≤0.02mg/kg),“噻虫嗪”检验项目中的“噻虫嗪”(农药)含量的实测值为0.096mg/kg(国家标准为≤0.02mg/kg);该批次“小台芒”检验项目中的“噻虫胺”(农药)含量的实测值为0.057mg/kg(国家标准为≤0.04mg/kg),均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本局调查时香蕉已销售完,小台芒因烂得快丢弃2公斤,销售了8公斤。销售收入共计106.00元。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XX销售不合格香蕉和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且农残超标凭经营者自身无法发现,情节轻微。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减轻处罚,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6.00元的行政处罚。

2.XX采取的整改措施: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严格采购环节的管控,从正规渠道购进,确保质量安全。

十二抽样单编号为DBJ24530400717230063的绿豆芽和DBJ24530400717230064的黄豆芽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峨山县甸中镇美华豆芽坊销售的黄豆芽、绿豆芽,经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57日从玉溪彩虹桥蔬菜批发市场购进的绿豆芽、黄豆芽。黄豆芽共计购进5公斤,进价4/公斤;绿豆芽共计购进5公斤,进价4/公斤, 在其蔬菜摊上均以每公斤6元价格销售。经抽检,黄豆芽检验项目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的实测值为0.162mg/kg(国家标准要求为不得检出,绿豆芽检验项目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的实测值为0.164mg/kg(国家标准要求为不得检出,“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要求,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本局调查时,黄豆芽5公斤已卖完,绿豆芽5公斤已卖完,销售收入共计60.00元。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峨山县甸中镇美华豆芽坊销售不合格绿豆芽、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且农残超标凭经营者自身无法发现,情节轻微。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减轻处罚,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的行政处罚。

2.峨山县甸中镇美华豆芽坊采取的整改措施: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严格采购环节的管控,从正规渠道购进,确保质量安全。

十三、抽样单编号为XBJNCP24530426729130048的大青椒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峨山县李X销售的大青椒,经检验,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517日从农户手中收购的大青椒共计购进5-7公斤,进价5/公斤。在化念农贸市场按每公斤10元进行销售。至本局调查时该批次大青椒已销售完,因当事人记不清购进的具体数额,销售收入无法计算。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X销售不合格大青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当事人经营数量小,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情节轻微。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减轻处罚,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X采取的整改措施: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严格采购环节的管控,从正规渠道购进,确保质量安全。

十四抽样单编号为XBJNCP24530426729130058的小米辣和抽样单编号为XBJNCP24530426729130054的普通白菜(小白菜)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峨山县普XX销售的小米辣和普通白菜(小白菜),经检验,小米辣中噻虫胺、普通白菜(小白菜)中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2024517日从农户手中收购的小米椒共计购进6公斤,进价10/公斤,在化念农贸市场按每公斤14元进行销售;购进普通白菜(小白菜)15公斤,进货价4/公斤,在化念农贸市场按每公斤5元进行销售。至本局调查时小米椒、普通白菜(小白菜)已没有存货,因当事人记不清销售的具体数额,销售收入无法计算。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XX销售不合格小米辣和普通白菜(小白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当事人经营数量小,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情节轻微。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减轻处罚,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XX采取的整改措施: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严格采购环节的管控,从正规渠道购进,确保质量安全。

 

 

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826


主办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网站地图

承办: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7-4015938

运行维护: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桂峰路43号

滇公网安备:53042602000003号

网站标识码:5304260001  备案号:滇ICP备07500970号-1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877-4015938,0877-4017511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