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市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中发现我县4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2家经营单位,1家生产单位。现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为GBP24000000300430266的线椒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方XX销售的线椒,经检验,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15日从嶍峨市场周边早市(凌晨4、5点钟)购进“线椒”5 公斤,在其经营的蔬菜销售摊以4元/kg的价格销售。经本局对该“线椒”抽样送检,被抽样“线椒”检验项目中的“氧乐果”含量的实测值为0.043mg/kg(国家标准为:≤0.02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线椒”已销售完,销售收入共计20.00元。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方XX销售不合格线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当事人属首次违法,无主观故意性,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如实说明购进渠道,销售数量少,农残超标凭经营者自身无法发现,且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情节轻微。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减轻处罚,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2.方XX采取的整改措施: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严格采购环节的管控,从正规渠道购进,确保质量安全。
二、抽样单编号为DBJ24530400730030236的芒果和DBJ24530400730030239的番木瓜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峨山县小红水果店销售的芒果和番木瓜,经检验,芒果中吡唑醚菌酯和番木瓜中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在玉溪彩虹水果批发市场以14.0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农产品“芒果”7.5公斤,以8.0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农产品“番木瓜”7.5公斤。在其经营的水果店,以芒果16.00元/公斤,番木瓜1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经抽检,"芒果”检验项目中“吡唑醚菌酯”的实测值为0.079mg/kg(国家标准要求为“≤0.05mg/kg”,“番木瓜”检验项目中的“噻虫胺”的实测值为0.14mg/kg(国家标准要求为“≤0.01mg/kg”、“噻虫嗪”的实测值为0.066mg/kg(国家标准要求为“≤0.01mg/kg”,均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要求,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本局调查时,不合格“芒果、番木瓜”已无剩余,其中芒果、番木瓜售出5公斤(坏了各丢弃2.5公斤),销售收入共计130.00元。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峨山县小红水果店销售不合格芒果和番木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如实说明购进渠道,销售数量少,农残超标凭经营者自身无法发现,且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情节轻微。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减轻处罚,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0元的行政处罚。
2.峨山县小红水果店采取的整改措施: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严格采购环节的管控,从正规渠道购进,确保质量安全。
三、抽样单编号为DBJ24530400730030459ZX的鸡蛋面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峨山县利民鲜面店生产销售的鸡蛋面(生产日期:2024
年4月6日),经检验,超范围使用柠檬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6日,生产制作了“鸡蛋面” 食品 49斤,以5元/斤的价格在其经营的“峨山县利民鲜面店”内销售。经检验,该该“鸡蛋面”中“柠檬黄”实测值为0.00671g/kg(标准要求为:不得使用),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结论为不合格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局调查时该批次“鸡蛋面”食品已销售完,销售收入共计245元。
(三)生产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峨山县利民鲜面店生产销售鸡蛋面(生产日期:2024
年4月6日)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中积极配合查清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积极整改,违法经营的数量和金额不大。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减轻处罚,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得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柠檬色1罐;没收违法所得245元
并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峨山县利民鲜面店采取的整改措施: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认真分析查找不合格的原因;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严格生产加工管控,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及管理要求,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按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确保质量安全。
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