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期)
发布时间:2024-08-19 15:22 来源: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

在省、市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中发现我县5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4家经营单位。现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单编号为XBJ23530426730032304的鸡蛋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峨山县清清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鸡蛋,经检验,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峨山县清清粮油经营部销售该批次鸡蛋112/箱,共24kg,货值240元,已销售24公斤,库存0公斤。当事人已张贴召回公告,且一箱鸡蛋通常一星期就售完,消耗大,故未能召回已售不合格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峨山县清清粮油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控制风险并积极整改,且案值金额较小。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减轻处罚,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0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的行政处罚。

2.峨山县清清粮油经营部采取的整改措施: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严格采购环节的管控,确保质量安全。

二、抽样单编号为XBJ23530426730032305的白壳鸡蛋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峨山县金运食品店销售的白壳鸡蛋,经检验,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峨山县金运食品店销售该批次鸡蛋112/箱,共24kg,货值240元,已销售24公斤,库存0公斤。当事人已张贴召回公告,且一箱鸡蛋通常一星期就售完,消耗大,故未能召回已售不合格产品。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峨山县金运食品店销售不合格白壳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并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控制风险并积极整改,且案值金额较小。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减轻处罚,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0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的行政处罚。

2.峨山县金运食品店采取的整改措施: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严格采购环节的管控,确保质量安全。

三、抽样单编号为XBJ23530426730032433的鲤鱼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峨山县双江街道嶍峨商业城张XX销售的鲤鱼,经检验,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20231010从玉溪马桥水果批发市场批发商处,购进鲤鱼2.5kg3条),在其经营的水产品销售摊,准备以15/kg的价格销售给餐馆。经本局对该“鲤鱼”抽样送检,被抽样“鲤鱼”检验项目中的“地西泮”含量的实测值为2.32ug/kg(国家标准为:不得检出),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鲤鱼”全部被用于抽样。当事人销售收入共计78.75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XX销售不合格鲤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如实说明购进渠道,销售数量少,残超标凭经营者自身无法发现,且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情节轻微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二)(三)项的规定减轻处罚,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00的行政处罚。

2.张XX采取的整改措施: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严格采购环节的管控,确保质量安全。

四、抽样单编号为DBJ23530400730032603和DBJ23530400730032605的黄花菜和笋丝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峨山县学云食品批发部销售的笋丝、黄花菜,经检验,笋丝“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及黄花菜“二氧化硫残留量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当事人202385日,在新平农贸市场市场50/kg的价格购进农产品笋丝3公斤,于2023921日,昆明骏骐干菜批发市场36/kg的价格购进农产品黄花菜3公斤,在其店内“笋丝”60公斤“黄花菜”44公斤的价格销售。经抽检,该批次笋丝”检验项目中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含量的实测值为1.14 g/kg( (国家标准要求为“不得使用),该批次“黄花菜”检验项目中的“二氧化硫残留量 ”含量的实测值为0.444 g/kg( (国家标准要求为“0.2)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本局调查时,该批次笋丝、黄花菜已销售,销售收入312.00元。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峨山县学云食品批发部销售不合格笋丝、黄花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在本案调查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营数量少,情节轻微,属首次违法,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二)项的规定减轻处罚,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12.00;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的行政处罚。

2.峨山县学云食品批发部采取的整改措施: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严格采购环节的管控,确保质量安全。

 

 

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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