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峨山县某工贸有限公司砂石料加工项目未及时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三同时
【要旨】
该公司已基本完成了现场设备设施的安装工作,但未按要求办理过任何安全生产相关手续。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5日,峨山县应急局按峨山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供的投资项目备案名单,对新备案的峨山某工贸有限公司砂石料加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工贸有限公司砂石料加工项目已基本完成了现场设备设施的安装工作,但未按要求办理过任何安全生产相关手续。峨山县应急管理局当即对企业下发了现场检查记录<(峨)应急检记〔2023〕基-3号>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峨)应急责改〔2023〕基-3号>,责令企业立即启动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各项工作。
【查处理由和结果】
该工贸有限公司砂石料加工项目未及时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决定给予该公司16000元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此案是一个典型的工贸企业未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尚自进行现场设备设施的安装工作的案件,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三同时”制度,是从源头上消除各类项目可能造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危险因素,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保障新工程项目正常投产使用,防止事故损失,避免因安全问题引起返工或采取弥补措施造成不必要的投入。通过对企业未及时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行为的处罚,有利于防止新工程项目带病投产运行,确保物的本质安全的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