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峨 医保处字〔2026〕第 1 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1253042643206354XF
住所或地址: 峨山县双江街道练江北路31号
本机关于 2026年1月6日 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在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内一科、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等科室红细胞比积测定(HCT)、超声计算机彩色图文报告2项重复检查检验(重复收费);彩色多普勒腹部超声检查、丙型肝炎抗体测定(定性测定)、螺旋CT扫描(64排及以上)、颈部血管彩色多普勒超声、甲胎蛋白测定(化学发光法)、癌胚抗原测定(化学发光法)、糖类抗原测定(化学发光法)、白介素测定(化学发光法)、游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化学发光法)9项过度检查,涉及重复检查检验(重复收费)18项次、过度检查336项次,违规费用13054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8942.41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玉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通报2025年整治重复医疗检查检验、违规收费问题第三轮抽查评估发现问题的函》;2.询问笔录1份;3.11个问题每个问题3份病历病案首页、医嘱、问题检测报告单。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可选)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无
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 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改正,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发生。并于2026年3月20日前将整改报告报送到峨山县医疗保障局监督管理股。
由于你上述行为违反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的相关规定,现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本机关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回违规医疗保障基金8942.41元(大写:捌仟玖佰肆拾贰元肆角壹分),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1502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7440.41元;2.甲胎蛋白测定(化学发光法)、癌胚抗原测定(化学发光法)、糖类抗原测定(化学发光法)、游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总前列腺特异性抗原测定)(化学发光法)4项违规问题医保基金5429.34元,处2倍罚款,罚款金额10858.68元;3.其他违规问题医保基金3513.07元,处1.3倍罚款,罚款金额4566.99元。两项罚款金额合计15425.67元(大写:壹万伍仟肆佰贰拾伍元陆角柒分)。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退回的医疗保障基金缴到:(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违规基金1502元,缴入户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号:240591010400055280000000004,开户银行:农行峨山县支行;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违规基金7440.41元,缴入户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号:240591010400055280000000009,开户银行:农行峨山县支行)。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
收款银行: 国家金库玉溪市中心支库 户名: 峨山县财政局
账号: 241000000003271016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峨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峨山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山县医疗保障局
2026 年 3 月 13 日
(医疗保障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医院可以于2026年7月1日后申请信用修复)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一份随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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