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职能
(一)部门基本信息
部门名称:峨山县国土资源局
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练江南路26号
邮编:653200
电话:0877-4067163
网址: yxes.yndlr.gov.cn
(二)领导成员姓名、职务及其分工
党组书记、局长胡志平:主持县国土资源局全面工作。负责综合考评、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分管局办公室。
党组成员、县土地储备中心主任李艳刚:主持土地储备中心全面工作。
联系双江国土分局。
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宣教、组织人事、工会、信息化建设、综治维稳、国土信访、安全生产、两学一做、扶贫等方面工作。
分管法规宣教股、矿产资源管理股、信息中心。
联系富良棚国土所、大龙潭国土所。
副局长常宏伟: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地籍管理、测绘管理、国土执法监察、财务、经济发展主要目标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财务股、地籍管理股、执法监察大队、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联系化念国土分局。
副局长李万东:负责土地利用、耕地保护、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工作。
分管耕地保护利用股、规划管理股、地质环境股。
联系小街国土分局、甸中国土所、岔河国土所。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方梅: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妇女儿童等方面工作。
分管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股。
联系塔甸国土所。
(三)股室职责
1.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参加局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参与局机关重大事项研究,为局领导当好参谋,为重要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体现办公室政务纽带作用和信息中枢作用,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及时向局领导报告系统内有关重大事项并组织协调、处理;协调好各乡镇(街道)国土所(分局)、局属事业单位和机关各股室工作,保障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正常运转;发挥好办公室的窗口作用,做好有关服务工作;负责公文审核、重要文件起草、重要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宣传、督办、档案、保密、保卫、局机关文印等工作;负责组织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贯彻落实有关干部、人事、教育工作的法规、方针、政策;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人事、工资等的管理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督办的各项工作。
2.规划管理股。负责组织编制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基础测绘等综合规划并监督实施,编制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复垦整理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有关规划,参与审核报省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管理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矿产资源开发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承担县级立项基本建设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和综合改革试验等政策措施的研究工作。
3.财务股。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承办机关部门预决算、国库集中支付、财务核算、工资统发工作;审核、汇总、上报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的预决算和统发工资工作。
4.信息中心。负责拟订信息化建设规划、计划,组织指导全县国土资源系统信息化建设;负责电子政务办公系统、局域网建设及维护,承担省、市、县三级联网办公的技术保障;参与各类业务数据库建设,管理维护视频会议系统;承担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电子产品设备的采购、维护、综合统计工作。
5.地质环境管理股。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及地质环境调查;依法管理地热水、矿泉水的开采和保护工作;负责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报告审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监测预报、应急预案、应急调查评价和防治工作。对地质环境进行监督管理;组织认定和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景观、地质遗迹;做好矿山地质环境监督及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动态监测、预报和防治工作。
6.耕地保护利用股 。负责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承办需县政府批准和上报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征收项目报件;负责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查和管理工作;负责设施农用地备案和管理工作;配合参与本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负责本县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7.法规宣教股 。负责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国土资源重大事项听证、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监督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参与调处土地权属、矿业权纠纷;负责信访工作;组织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系统内违纪、违规人员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国土资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业务联系执法监察大队的工作;承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8.地籍管理股。负责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开展土地资源状况评价、统计监测数据分析工作;协助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勘测定界工作及其检查验收和审核认定工作。负责全县辖区内行政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全县基础测绘规划,协调全县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和管理。依法管理全县测绘业,管理测绘资格上报审批;管理测绘市场、测绘任务登记、测绘成果及测绘质量;管理中心城区城建控制网,负责全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负责测绘成果的保密和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上报审批,负责县城测绘成果的审查发放。
承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9.矿产资源管理股。组织编制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年度出让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审核开办矿山企业的立项报告和关闭矿山的闭坑地质报告;按管理权限依法进行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登记的审核;负责矿产资源管理的统计工作,组织征收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及采矿权出让金;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负责辖区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的探矿权,组织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申报和实施;保护合法矿业权,处理矿业权纠纷,协助查处违法案件;组织开展全县矿山储量动态测量工作。承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0.不动产登记管理股。拟订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办法、标准规范,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提出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负责指导权籍调查工作,以及承办国土资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四)所属事业单位
1.峨山县土地储备中心。县土地储备中心在县国土资源局的领导下,履行辖区内的土地统一征用、收购、收回、置换、储备及土地储备的前期整理、开发利用和供应中具体事务的职能。其主要职能是:
(1)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市场需求,拟定土地储备、前期开发、供应计划。
(2)执行土地储备计划,进行土地储备项目可行性论证,拟定并组织实施经批准后的具体项目实施方案。
(3)承担土地征用、收购、收回、置换、储备及前期整理、开发利用和划拨、出让等具体事务。
(4)负责土地交易,管理土地交易市场。
(5)负责土地收购协议洽谈、费用预测。
(6)负责土地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市场需求预测。
(7)负责管理储备土地,发布储备土地的交易信息。
(8)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
2.峨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全县土地、房屋、林业、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参与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调研和制定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不动产权属争议调查、核查、取证等工作;负责不动产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共享、归档和查询等服务;指导各乡(镇)、街道不动产登记相关服务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3.峨山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和遵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负责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承办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的核实;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政部门批准的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乡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具体业务;配合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和案件移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案件的协调处理;完成上级国土资源监察部门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参与编制全县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调研;参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审查、汇总、报批和验收等工作;承担全县范围内国家、省、市、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相关具体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对生产类建设类项目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咨询、技术服务工作。承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法律依据
(一)涉及本部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土地调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
(三)涉及本部门的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
《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
《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云南省测绘条例》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
(四)部门规章
《土地登记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关于对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的若干规定》
《外国的组织和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云南省测量标志保护规定》
《云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五)其他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云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程序及技术规范》
《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暂行方案》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地质勘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城镇个人已购住房用地登记暂行规定》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办法》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v
《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的通知 》
《关于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与企业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
(六) 玉溪市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
《玉溪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局关于玉溪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有关规定》
《关于招商引资项目用地有关费用测算的通知》
《关于印发<玉溪市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发展规划类
《峨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峨山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峨山县土地整治专项规划》
四、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对全县的国土资源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依法监督实施;组织国土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实施县立项的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做好上级立项的建设项目的用地初审;
(三)组织基本农田划定,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
(四)负责土地储备,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交易等,对国有土地作价入股的股权进行管理;负责组织辖区内建制镇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测;
(五)负责拟定农用地转用征收方案,受理使用土地申请,办理土地征收(用)手续,做好具体项目供地;
(六)调处土地权属和矿业权纠纷,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七)负责全县土地、房屋、林业、草原等不动产登记;依法进行矿产资源探矿权的监督管理和采矿权的受理审核上报工作;做好建设项目用地的矿产压覆查询;配合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做好矿产储量审批、认定、登记管理工作;
(八)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地质遗迹保护;
(九)负责国土资源管理中各项规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系统的人、财、物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工作。
五、行政许可事项及收费标准
(一)国家集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办 事 程 序
受理、踏勘、编制呈报说明书,供地方案(涉及出让的,另行委托评估),报批,签订合同或核发决定书涉及占用农用地需向省国土资源厅分批次预报项目的,还需征地调查,编制“四方案、一说明”,报市、县政府审核,分批次上报省、国务院批准。
申 报 材 料
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的预审意见;
2.用地单位书面、申请(一式三份);、
3.计划立项批准文件(以下材料均一式六份,需报国务院批的一式十份,图件一式十份);
4.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或选址意见书;
5.1:500或1:1000的地形图和总平面布置图,线性工程可放宽至1:2000(须有资质的单位测绘、设计);
6.地价评估报告书(出让土地须提供);、
7.涉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意见;
8.勘测定介技术报告及图件。
收 费 标 准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执行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50号),从2009年5月1日起新批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本通知征收,峨山县按照14元/平方米收缴,分别缴中央财政30%,缴省财政70%。
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云南省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峨山县执行八类区标准280元每平方米。2012年3月22日执行,根据省、市、县稳增长政策,仅限于商住用地缴纳。
耕地开垦费:按《云南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1]18号)文件要求,水田每亩12600元、旱地每亩10800元收缴、基本农田每亩14400元收缴。
出让土地:出让金收取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执行。
(二)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申 报 材 料
1.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2.宗地图;
3.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书;
4.受让单位用地项目批文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地价评估报告及地价评估审核备案表;
6.受让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申请审批表;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企业改制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提供批准企业改制的文字资料及证明材料。
承 诺 时 间
12个工作日
收 费 标 准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
1.商业、旅游、娱乐地:
(1)中心建城区1.70—2.00元/年·平方米
(2)城市规划区1.40—1.60元/年·平方米
(3)坝区集镇1.20—1.40元/年·平方米
(4)一般坝区1.10元/年·平方米
(5)山区1.00元/年·平方米
2.住宅用地:
(1)中心建城区1.20—1.40元/年·平方米
(2)城市规划区1.10—1.20元/年·平方米
(3)坝区集镇1.10元/年·平方米
(4)一般坝区1.05元/年·平方米
(5)山区1.00元/年·平方米
3.工业用地:
(1)中心建城区1.30元/年·平方米
(2)城市规划区1.20元/年·平方米
(3)坝区集镇1.10元/年·平方米
(4)一般坝区1.05元/年·平方米
(5)山区1.00元/年·平方米
4.综合用地:
(1)中心建城区1.40—1.60元/年·平方米
(2)城市规划区1.30元/年·平方米
(3)坝区集镇1.20元/年·平方米
(4)一般坝区1.05元/年·平方米
(5)山区1.00元/年·平方米
5.其它:参照执行。
(五)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收费
由权属申请人自主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公司进行调查、测绘并收费
六、行政确认事项办证要求、收费标准及时限
不动产登记流程
预审核实----申请受理----初审----审核----登薄----收 费-----发证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首次登记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双面复印)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委托办理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7.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变更登记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双面复印)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应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委托办理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7.规定的其他材料。
※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转移登记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双面复印)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规定提交材料 (1.8.6);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委托办理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8.规定的其他材料。
※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
注销登记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双面复印)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委托办理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6.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双面复印)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6.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9.委托办理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10.规定的其他材料。
※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
变更登记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委托办理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6.规定的其他材料。
※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
转移登记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规定提交材料 (1.8.6);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8.委托办理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9.规定的其他材料。
※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
注销登记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委托办理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6.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双面复印)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5.委托办理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6.规定的其他材料。
变更登记提供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双面复印)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5.委托办理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6.规定的其他材料。
转移登记提供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双面复印)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材料,除应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外,还应提交:
(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协议;
(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委托办理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6.其他材料。
注销登记提供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双面复印)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2)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5.委托办理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6. 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四)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委托办理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7.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变更登记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委托办理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
注销登记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委托办理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6.规定的其他材料。
※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首次登记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7.委托办理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8.规定的其他材料。
※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
变更登记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委托办理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6.规定的其他材料。
※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
转移登记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7.委托办理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8.规定的其他材料。
※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
注销登记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委托办理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6.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六)地役权登记
首次登记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地役权合同;
5.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
5.委托办理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6.规定的其他材料。
变更登记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面积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和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3)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交地役权内容变更的协议。
5.委托办理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6.规定的其他材料。
转移登记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转移合同;
5.委托办理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6.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销登记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5.委托办理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6.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七)抵押权登记
首次登记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委托办理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8.规定的其他材料。
变更登记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担保范围、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更的,提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约定相关变更内容的协议;
5.因抵押权顺位、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更等,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
6.委托办理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7.规定的其他材料。
转移登记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4.抵押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
(2)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
(3)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5.委托办理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6.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销登记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八)预告登记
申请预告登记,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登记的申请材料。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6.委托办理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7.规定的其他材料。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预告登记变更,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
4.委托办理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5.规定的其他材料。
预告登记转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1)继承、受遗赠的:①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②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③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④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⑤ 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⑥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⑦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⑧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4.委托办理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5.规定的其他材料。
预告登记注销,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5.委托办理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6.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九)更正登记
依申请更正登记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4.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5.委托办理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供委托人身份证
6.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收费项目及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户,非住宅550/户。
2.证书费:10元/本。
3.补缴的土地价款:1.6元/m2/年
承诺办结时间
自申请资料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前提下,30日。
联系电话:0877-4067316
办公地址:峨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峨山县双江街道练江南路26号)
七、行政许可事项
(一)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备案
主办部门:规划管理股
依据:《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工作内容
审查:对备案资料的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工作时限
1.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上级政府。
2.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工作时限:自受理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主办部门工作时限:①自收到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局领导签批;②自收到局领导“签批意见”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3)局长或分管领导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4)办理结果核对、打印(文印员)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证)。
审报资料与标准(一式二份)
1.《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
2.《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
3.《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1万
办理结果
1.同意:备案
2.未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含专项规划)
主办部门:规划管理股
协办部门:耕保股、地籍股、矿管股、整理中心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5.(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6.(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程》
工作内容
审查、规划文本说明和规划图
工作时限
1.总时间:自受理之日起36个工作日内上报上级政府。
2.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工作时限:自受理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协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6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
(3)主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局领导审核签批;
(4)分管领导审核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提出审核意见并呈报局长审核。
(5)局长或有关股室会议审核时限:自收到递文起5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6)修改时限:根据局长或有关股室会议审核签批意见,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意见。
(7)办理结果核对、打印(文印员)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出文(证)。
(8)自收到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上报上级政府(待批复)。
申报资料与标准(一式叁份)
1.《规划文本》
2.《规划说明》
3.《规划图》
4.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
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代拟请示并报上级政府批准;2.审核未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审核
主办部门: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协办部门:耕地保护利用股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工作内容
审查:
1.项目规划;
2.项目工程设计;
3.项目投资预算。
工作时限
1.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上报。
2.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工作时限:自受理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协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
(3)主办部门工作时限:
自收到递文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并办理完相应事务、呈报局领导签批。
(4)局长或分管领导工作时间:自收到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5)自收到签批意见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完善工作。
(6)办理结果核对、打印(文印员)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出文(证)。
申报资料与标准
1.项目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
2.项目规划文本;
3.项目规划说明;
4.项目工程设计文明;
5.项目预算书(包括预算说明、总表、项目分片、分项工程预算表);
6.项目区地形图;
7.项目规划图(1:2000);
8.项目工程设计图(1:2000);
工作程序:
见《工作流程》
办理结果
1、同意:规划设计审核批复,并转报上级;
2、未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 四)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核
主办部门:耕地保护利用股
协办部门:规划股、地籍股、矿管股、法规股、执法监察大队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3.《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峨山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玉府登20061号。
工作内容
审查:
1.建设用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
2.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报资料与标准
1.农村村民集中建房的,还须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上述资料提交一式三份)
工作程序:
见《工作流程》
办理结果
1.同意:报市、县人民政府;
2.不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五)具体建设项目及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审核
主办部门:土地储备中心
配合部门:耕地保护利用股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4.《划拨用地目录》、《限制、禁止用地目录》
工作内容
1.审核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状况和供地的方式(划拨或者协议出让);
2.审核有偿使用项目供地的程序、价格等;
3.县级人民政府供地的规范;
4.具体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供地政策等。
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或上报。
申报资料与标准
1.建设用地单位用地申请;(原件2份)
2.建设项目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原件或复印件2份)
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限于审批类项目);(原件或复印件2份)
4. 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用)的批准文件(或其他土地来源的合法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2份)
5.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原件或复印件2份)
6.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2份)
7. 矿产资源压覆查询备案证明或压覆评估报告的批复;(原件或复印件2份)
8.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用地单位承诺书或不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文件;(原件或复印件2份)
9.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和成果资料、宗地图;(原件2份)
10. 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原件2份)
11. 执法监察现场踏勘报告表;(原件2份)
12. 涉及违法用地须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的处分情况、罚没款收据;(原件或复印件2份)
13. 土地评估报告。(原件2份)
14.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请示;(原件2份)
15.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的供地方案的审查意见;(原件2份)
工作程序:
见《工作流程》
办理结果:
1.同意:组织报件上报县政府审批;
2.未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材料。
(六)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审批工作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含以下要件:
1.立项申请;
2.项目建议书;
3.项目涉及村小组一事一议会议纪要,需2/3以上农户签字同意;
注:项目建议书须附区块现状图、现状照片
工作人员审核申请资料 不满足条件退件
涉及区块现场踏勘
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送农、林、水、环保部门审查、
出具意见
上报市国土局申请立项
(七)建设用地审查
主办部门:耕地保护利用股
协办部门:规划股、地籍股、矿管股、法规股、
执法监察大队、财务股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工作内容
审查:
1.建设用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
2.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农用地转用和补充耕地方案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指标是否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占用耕地的是否实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
4.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用地定额标准;
5.建设用地是否存在地质灾害;
6.建设用地是否压覆矿产资源;
7.建设用地是否属违法用地,违法用地是否已经查处;
8.拟征(占)用土地四至界限是否清楚,地类、面积是否准确,是否有权属纠纷;
9.涉及林地的,是否经过批准,环保手续是否齐备;
10.单独选址或具体建设项目是否经过立项;是否经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是否经过批准。
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
申报资料与标准
第一类“圈外”单独选址和“圈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应提交的资料:
1.建设用地单位提交的资料;
(1)建设用地单位用地申请;
(2)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的相关批准文件;
(3)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查意见;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涉及铁路、公路等线形地物的,要附地理位置图;
(6)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比例尺1:500—1:2000地形图);
(7)涉及林业、环保等事项的,还要出具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许可证明;
(8)有勘查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各案资料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其审查意见或说明;
(9)占用耕地的,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10)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提交的资料:
(1)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报的“一书四方案”。其中,只申报农用地转用,不涉及土地征用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填报的“一书四方案”中,只提供“一书两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
(2)经批准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部局复印件(应有图名、图例、图签)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
(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证号并加盖发证单位公章。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未完成的,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并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4)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还应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5)涉及补充耕地的,补充耕地的验收意见;
(6)统征土地协议书和支付征地费的付款凭证;
(7)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前述所有资料的审查意见;
3.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的资料:
(1)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的请示;
(2)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应当提交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事项的听证记录。
4.资料数量要求:
(1)建设用地属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文字、图件资料一式5份,报市国土资源局2份(其中1份报市人民政府),另3份分别存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
(2)建设用地属报省政府审批的,文字、图件资料一式6份;
第二类 城市(镇)批次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批次使用土地)应提交的资料: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的资料:
(1)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报的“一书三方案”。其中,只申报农用地转用,不涉及土地征用的批次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填报的“一书四方案”中,只提供“一书两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现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
(2)经批准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复印件(应有图名、图例、图签)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
(3)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比例尺1:500—1:2000地形图);
(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证号并加盖发证单位公章。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未完成的,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并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城市总体规划图或村庄、集镇规划图;
(6)涉及补充耕地的,补充耕地的验收意见;
(7)统征土地协议书和支付征地费的付款凭证。
(8)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前述所有资料的审查意见。
2.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的资料:
(1)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的请示;
(2)批次用地拟占用地质灾害易发区土地和压覆矿产资源的,县级人民政府还要提供有资质的单位所作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资料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其审查意见。
(3)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应当提交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事项的听证记录。
3.资料数量要求
建设用地属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文字、图件资料一式5份,报省国土资源厅2份(其中1份报市人民政府)另3份分别存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
建设用地属报省政府审批的,文字、图件资料一式6份。
工作程序:
见《工作流程》
办理结果
1.同意:报县、市人民政府或省政府
2.未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四)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农用地转用(市审批)
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乡(镇)、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为实施该规划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公共设施、公益设施建设,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利用年度分批次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
申 报 材 料
县人民政府的请示
县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报告
用地呈报“一书二方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表
建设部门规划意见
村庄规划图
勘测定界报告
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权属汇总表
乡镇街道请示
村小组建房会议纪要
各农户的建房申请表
现场踏勘报告
收 费 标 准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
耕地开垦费:水田每亩12600元、旱地每亩10800元收缴、基本农田每亩14400元收缴。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执行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50号),从2009年5月1日起新批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本通知征收,峨山县按照14元/平方米收缴
(五)设施农用地备案审查
设施农用地备案办理流程
申请(经营者书面提出用地申请并经村委会同意,报送当地乡镇街道)→初审选址(乡镇街道在收到申请后,组织属地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环保、规划共同踏勘选址)→提交资料(选址踏勘意向同意后,组织相关资料,提交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和设施农用地复垦监管协议书、用地协议、公示证明材料【公示照片等】、申请表和备案表)→受理(提交资料齐全并符合审批条件,资料不齐的告知补正)→会审→上报(县农业局和县国土局备案)
备案材料要求主要包括:
1.设施农用地备案申报表;
2.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3.经营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街道)三方用地协议及公示证明材料(公示照片等);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协议)复印件;
4.土地复垦承诺书和土地复垦监管协议书;
5.公司营业执照、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
经营者为农户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八)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主办部门:规划管理股
协办部门:地籍股、矿管股、法规股、执法监察大队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
工作内容
1.建设用地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
2.建设用地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建设用地项目是否符合用地定额指标、投资强度要求。
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报资料与标准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文件;
2.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3.占用耕地的,需附具补充耕地的措施;
4.用地在地质灾害易发生区内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批准文件;
5.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和批准文件;
6.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标明拟建项目具体位置的局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涉及规划调整的,还要按有关要求附具相关资料和图件。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以上资料一式二份(报厅一式三份)
工作程序:
见《工作流程》
办理结果
1.同意:出具批准文件或上报上级国土部门审批;
2.未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九)土地征用审批报件及报批资料
1.用地申请;
2.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3.用地预审意见;
4.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5.农地转用报告或批准文件;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占用耕地的复垦措施和承诺意见;
8.环评审核意见;
9.规划用地许可证;
10.拟建项目立项设计文件;
11.用地位置图、土地利用现状图;
12.宗地建设平面布置图;
13.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定界图;
1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十)土地交易程序
1.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按照土地供应计划方案,发布土地供应信息。
2.公告内容: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出让宗地的位置、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投标、竞买保证金;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3.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划出让,依法管理土地交易市场。
招标程序:(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方为有效;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2)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3)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4)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拍卖程序:(1)主持人点算竞买人;(2)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3)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4)主持人报出起叫价;(5)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6)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7)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8)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挂牌程序:(1)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告;(2)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3)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4)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5)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十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审查
主办部门: 县土地储备中心
协办部门:地籍股、法规股、耕地保护利用股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
4.《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工作内容
1.审核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
2.审核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设定出让地块及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
3.审核出让地块价格;
4.集体研究确定出让地块出让方案。
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报资料与标准
1.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地请示;
2.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供地方案审查意见;
3.国有建设用地取得文件(省厅批准该用地征用转用文件、土地收购储备文件或其他关于该土地权属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招标、拍卖或挂牌供地方案,包括地块面积、位置、现状、拟出让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规划要求,拍卖起叫价、挂牌起始价、竞价阶梯等;
5.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6.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关于该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审查意见;
7.宗地土地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和地价水平的初审意见(含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
8.执法监察现场踏勘报告表;
9.用地供应计划;具体地块供应信息公示;
10.属于工业用地出让的,还需提供有权机关对拟建工业项目类型的确定意见;
11.属于工业用地出让的,还需提供环保要求;
12.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底价、竞价阶梯等确定事项的书面意见;
13.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文件;
14.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结果:
1.同意:组织报件上报县政府审批;
2.未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材料。
(十二)矿山停办或闭坑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报告审批
主办部门:矿管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暂行办法》
工作内容
审查:
1.是否具有矿山企业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是否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报告是否与实际相符。
工作时限
1.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工作时限:自受理当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主办部门工作时限:
①自收到递文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局领导签批;
②自收到局领导“签批意见”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局领导“签批意见”。
(3)局长或分管局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4)办理结果校对、打印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出文。
申报资料及标准
1.矿山企业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的证明材料;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报告。
办理结果
1.同意:予以批准;
2.不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十三)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审批
主办部门:地环股
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工作内容
审查:
1.是否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
2.地质灾害治理方案是否符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规范;
3.地质灾害治理方案是否满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
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工作时限:自受理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主办部门工作时限:
(1)自收到递文起9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局领导签批;
(2)自收到局领导“签批意见”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局领导“签批意见”。
3.局长或分管局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4.办理结果校对、打印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
申报资料及标准
1.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
2.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结果;
3.地质灾害治理方案;
4.地质灾害治理方案设计和治理施工合同。
办理结果
1.同意:予以批准;
2.不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十四)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市级审批权限:除34种矿产和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以外的储量规模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的非金属矿产。取得采矿权的方式有协议出让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采矿权人申请采矿许可证,首先要向有权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局、厅、部)申请划清矿区范围,经审定划定矿区范围后,再申请办理采矿登记。
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审批程序:属县级审批采矿权且符合协议出让采矿权的,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
1. 由采矿权人按《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所规定,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表,包括以下内容:
①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②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③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2)县级地矿部门签署的申请范围矿权设置情况说明。
(3)矿区范围图。
(4)地理位置示意图。
(5)经评审备案的地质勘查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
(6)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其中之一,需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工商部门规定的营业执照专用复印件)。
(7)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提交一式四份。
2.受理
县国土资源局在收料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批
县国土资源局自决定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或做出不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决定。
4.经审查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下达“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并抄送矿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国土所,经审查不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退回申请材料。
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在批准的矿区范围预留期限内,按规定完成有关工作后,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办理采矿权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
(3)矿区地质剖面图;
(4)矿区范围公告示意图;
(5)矿区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采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7)提交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8)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的相关资料。
(9)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行政部门的审批意见。
(10)经评审备案的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1)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措施的审查意见。
(12)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3)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2.受理
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采矿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批
县国土资源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经审查同意准预见登记的,登记机关向申请人下发“准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申请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发证机关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价款后,办理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
经审查不准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庆向申请人下发“不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4.矿区范围公告
颁发采矿许可证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由矿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进行公告。
(十五)采矿权延续登记
采矿权延续登记程序
1.申报
采矿权人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而需要继续采矿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2)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延续开采的审查意见。
(3)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4)原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5)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7)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营业执照。
2.审批
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延续的决定。同意延续的,通知申请人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价款后,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不同意延续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十六)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
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程序
1.申请
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的,采矿权人需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轻下材料:
(1)申请变更采矿登记报告。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矿山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变更登记的意见。
(4)属变更矿区范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并附矿山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和县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变更后矿区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的审查意见。
(5)属变更开采主要矿种和开采方式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属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属采矿权转让的,应附采矿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8)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9)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0)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2.审批
发证机关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同意变更的,通知申请人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价款后,换发采矿许可证,并收回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不同意变更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办理地址:峨山县国土资源局矿管科
联系电话:4065298
采矿权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由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局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地方产业经济发展规划,拟定矿产资源配置方案,报政府同意后,开展采矿权出让的相关地质勘查等前期工作,矿山储量规模及矿种审批权限属县级的,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采矿权。
(十七) 采矿权转让预审预核
主办部门:矿管股
协办部门:法规股、执法大队
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
工作内容
审查:
1.矿山企业是否投产一年以上,采矿权属是否清楚;
2.是否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费。
工作时限
1.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2.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工作时限:自受理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协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
(3)主办部门工作时限:
1.自收到递文起6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局领导签批;
2.自收到局领导“签批意见”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局领导“签批意见”。
(4)分管局领导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5)局长或终审分管局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6)办理结果校对、打印(文印员)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证)。
申报资料与标准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及复印件;
3.缴纳采矿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
4.缴纳资源补偿费的证明材料;
5.采矿权发证机关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6.县地矿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7.采矿权转让协议书或合同;
8.矿区范围图及地理位置示意图;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10.国家出资的,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文件。
11.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受让人:
1.矿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
2.矿山建设投入的资信证明材料。
办理结果
1.同意:上报上级国土部门核准;
2.未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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