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保证依法、科学、集约、规范用地。提高用地报件审查、办理效率,保障全县各项建设项目用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审范围。需转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批准的用地报件审查;市局审批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供地方案报件审查;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临时用地报件审查。
第三条 会审形式。会审采取书面会审和会议会审两种形式。
第四条 参加会审单位
参与会审的单位包括耕地保护利用科、地籍科、矿产资源管理科、法规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凡涉及农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具体项目供应、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用地报件会审准备工作,由耕地保护利用科牵头组织。
第五条 会审依据
(一)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有关图件资料;
(四)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
(五)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六)建设项目用地标准。
第六条 审查内容
(一)报送资料和报批程序是否合法;
(二)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具体建设用地项目是否依法经过预审(附用地预审意见);
(三)土地权属是否合法,有无争议,界址是否清楚,地类面积是否准确;
(四)农地转用方案、征用补偿方案、安置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合法、可行;具体建设用地项目,供地方案是否合法、可行;
(五)单独选址项目,提供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如压履重要矿产资源的,须提供通过省厅审查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意见;
(六)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是否附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表;
(七)是否存在非法用地问题。
第七条 会审程序
(一)报送。申请用地单位按照规定报送文件和图件。
(二)受理。各种用地报件由耕地保护利用科负责接收报件资料,并实行报件登记,对报送资料进行初审。资料不齐全的,应在接收报件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送报件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齐资料。逾期不通知,视为受理。
(三)书面会审。对受理的用地申请,由耕地保护利用科将报件按各科室审查的资料整理分装好,根据用地申请的提出情况到耕地保护利用科取本科室审查的报件资料。各有关科室按照各自职责,遵循统一效能、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对照审查内容提出结论性意见或须完善的具体意见。
(四)会议会审。会审会议于每月举行一次,特殊项目或者报批集中时,由耕地保护利用科报请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批准,增加会审会议。会审会议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主持,各会审科室负责人参加。耕地保护利用科介绍报件情况,各处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在会议会审时填写《建设用地会审表》,耕地保护利用科汇总审查意见。
(五)审批或转报。会审同意审批的,由耕地保护利用科在会审会议后的3个工作日内拟订报批文件,报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会审会议同意转报市政府审批的,由耕地保护利用科在会审会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拟订转报所需的审查意见、请示文件报县政府,市政府签署意见(出具请示文件)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出;会审会议同意转报县政府审批的,由耕地保护利用处在会审会议后的3个工作日内拟订转报所需的审查意见,代县政府拟出批复文件,报县政府审批。
第八条 发文。在申请用地单位缴纳有关费用后,由耕地保护利用科将批复文件发给报件报送单位。
第九条 退件。经会审不同意批准用地的,由耕地保护利用科在会审后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报送单位,说明不予批准或转报的理由,退回所报卷宗。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OO五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条 会审范围。需转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批准的用地报件审查;市局审批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供地方案报件审查;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临时用地报件审查。
第三条 会审形式。会审采取书面会审和会议会审两种形式。
第四条 参加会审单位
参与会审的单位包括耕地保护利用科、地籍科、矿产资源管理科、法规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凡涉及农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具体项目供应、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用地报件会审准备工作,由耕地保护利用科牵头组织。
第五条 会审依据
(一)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有关图件资料;
(四)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
(五)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六)建设项目用地标准。
第六条 审查内容
(一)报送资料和报批程序是否合法;
(二)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具体建设用地项目是否依法经过预审(附用地预审意见);
(三)土地权属是否合法,有无争议,界址是否清楚,地类面积是否准确;
(四)农地转用方案、征用补偿方案、安置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合法、可行;具体建设用地项目,供地方案是否合法、可行;
(五)单独选址项目,提供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如压履重要矿产资源的,须提供通过省厅审查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意见;
(六)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是否附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表;
(七)是否存在非法用地问题。
第七条 会审程序
(一)报送。申请用地单位按照规定报送文件和图件。
(二)受理。各种用地报件由耕地保护利用科负责接收报件资料,并实行报件登记,对报送资料进行初审。资料不齐全的,应在接收报件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送报件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齐资料。逾期不通知,视为受理。
(三)书面会审。对受理的用地申请,由耕地保护利用科将报件按各科室审查的资料整理分装好,根据用地申请的提出情况到耕地保护利用科取本科室审查的报件资料。各有关科室按照各自职责,遵循统一效能、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对照审查内容提出结论性意见或须完善的具体意见。
(四)会议会审。会审会议于每月举行一次,特殊项目或者报批集中时,由耕地保护利用科报请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批准,增加会审会议。会审会议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主持,各会审科室负责人参加。耕地保护利用科介绍报件情况,各处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在会议会审时填写《建设用地会审表》,耕地保护利用科汇总审查意见。
(五)审批或转报。会审同意审批的,由耕地保护利用科在会审会议后的3个工作日内拟订报批文件,报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会审会议同意转报市政府审批的,由耕地保护利用科在会审会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拟订转报所需的审查意见、请示文件报县政府,市政府签署意见(出具请示文件)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出;会审会议同意转报县政府审批的,由耕地保护利用处在会审会议后的3个工作日内拟订转报所需的审查意见,代县政府拟出批复文件,报县政府审批。
第八条 发文。在申请用地单位缴纳有关费用后,由耕地保护利用科将批复文件发给报件报送单位。
第九条 退件。经会审不同意批准用地的,由耕地保护利用科在会审后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报送单位,说明不予批准或转报的理由,退回所报卷宗。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OO五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峨山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峨山县国土局 发布人:t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