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主要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做好易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常态化监测,构建自下而上入户排查和自上而下监测预警相结合的常态化预警体系,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帮扶,根据《玉溪市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
由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抓总,县属相关成员单位各司其职,统一组织开展部门数据的规范化比对工作。按“按月分析、双月调度”要求,及时归集行业部门增量监测信息,确保监测信息来源无盲区、全覆盖;结合部门日常数据信息比对中发现的问题,综合分析易返贫致贫风险点,落实防止返贫监测机制共建责任,实现防贫监测体系动态管理、动态预警。
(二)部门职责
教育部门:负责提供“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教育模块新增事件申报人员信息;脱贫户及监测户新增疑似辍学人员名单,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公安部门:交警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因交通事故致伤、致残、致亡的农户信息;刑侦部门负责提供因各类刑事案件造成家庭重要劳动力致伤、致残、致亡的农户信息,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民政模块新增事件申报人员信息;提供新纳入低保、特困供养、给予各类救助帮扶的农户或个人信息,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人社部门:负责提供“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劳务模块新增事件申报人员信息;负责提供家庭原有外出务工人员,但因各种原因一个月以上未复工农户信息,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住建部门:负责提供“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住房保障模块新增事件申报人员信息;提供新认定为C、D级危房的农户信息,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供受病虫害、旱灾、泥石流等灾害影响种养业生产的农户信息,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水利部门:负责提供“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饮水保障模块新增事件申报人员信息;提供饮水未完全保障的农户信息,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卫健部门:负责提供“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卫健模块新增事件申报人员信息;提供新增申请36种大病救治的农户信息,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医保部门:负责提供“云南省政府救助平台”医保模块新增事件申报人员信息;提供新增参保家庭成员因病住院医保报销后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的农户信息,核查监测对象享受重特大疾病救助情况,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新增受地质灾害、地震、气象条件突变自然灾害影响给予过灾害救助的农户信息,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消防部门:负责提供新增因发生火灾造成损失的农户信息,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林草部门:负责提供新增受林草有害生物、森林火灾影响的农户信息,并对录入系统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残联部门:负责提供新增家庭成员有一、二类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智力或精神残疾人的农户信息,同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乡村振兴部门:将常态化摸排锁定的监测对象和各行业部门的工作数据进行整合、统计分析,综合部门信息形成到户预警线索信息,及时逐级分解下发到各乡镇(街道)和行政村。负责监测对象信息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录入和标注工作,并对录入系统内涉及本部门职责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属各相关行业部门要高度重视防止返贫动态监测数据对比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明确专人负责。相关业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县乡村振兴局要做好部门业务人员培训,做到参与人员政策清楚、信息上报准确、结果公正公平。
(二)落实工作举措。各部门要把防止返贫、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摆在突出位置,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层层压实责任,严格执行数据比对“按月分析、双月调度”制度,各行业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将相关预警信息提供上报至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乡村振兴局OA邮箱),且定期不定期开展数据比对。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行业部门的工作数据进行整合分析,综合部门信息形成到户预警线索信息反馈至乡镇(街道)进一步分析研判,确保监测工作不留死角,持续开展常态化预警、监测和帮扶。
(三)强化工作监督。县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将对各部门落实防止返贫动态监测数据比对“按月分析、双月调度”工作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强化工作指导监督,推动工作落到实处。对于工作落实不到位、信息数据分享不及时,导致出现漏纳错纳问题的,适时进行通报;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作为问题线索提交县纪委监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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