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峨山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8 17:41 来源:峨山县人民政府网 打印

 

为落实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云发〔202111号)、《中共玉溪市委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玉发〔202112号)精神,加强过渡期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及项目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项目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指中央、省、市、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

二、资金支出范围

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 用以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用以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对因灾造成住房安全无保障,且无法纳入住建部门农村危房改造系统的脱贫户监测帮扶户,可安排衔接资金用以解决住房安全保障问题,补助标准以当年住建系统对监测户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准。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集中安置区配套产业发展,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3. 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三个月以上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由县人社部门统一负责审核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具体条件由教育部门按照国家省级有关规定审核确定。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 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主要包括“一县一业”创建、现代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绿色优质产业基地建设、乡村旅游、生产奖补激励等。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主要包括农产品加工车间建设农产品推广宣传电商平台建设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农业产业配套道路和水利设施农产品分选及初加工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等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2. 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主要包括以及农村公共卫生公厕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垃圾清运村庄亮化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防洪灌溉和农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等小型水利工程必要的电力网络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建设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和村内主干道连接村内道路硬化空心村拆除等基础设施建设。

3. 衔接资金中可用于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支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民族特色村寨可根据需要将自己用于特色民居修缮保护、文旅融合发展的民族特色产业、必要的村容村貌整治提升等。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主要包括中央市政策要求的相关支出

(四)衔接资金支出负面清单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不包括如危房改造等已建立先建后补机制实施的项目)等

三、项目安排和资金下达

(一)资金分配

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和权重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30%、相关人群收入30%、政策因素30%、绩效等考核结果10%,并进行综合平衡。其中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脱贫人口“三类人员”监测人口及结构;“相关人群收入”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政策因素”指中央、省、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工作及政策任务,以及受灾因素等;“绩效等考核结果”指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及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考核结果。

(二)项目安排

1. 衔接资金项目安排项目和资金时突出重点,兼顾脱贫人口和其他农村人口、脱贫村和其他村。上级下达到县的衔接资金中可按照中央资金不超过30%、省级资金不超过40%、市级资金不超过50%的比例,用以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基础设施短板,以及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等相关项目。

2. 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项目库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每年进行动态修编。

3. 每年11月底前,由各乡镇(街道)根据入库项目提前申请次年衔接资金拟建设项目清单。项目清单经县级分管领导召集相关行业部门共同审核后正式确定。各乡镇(街道)根据正式确定的拟建项目清单进行项目可行性方案规划、涉及林业土地等征占地情况确认审批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4. 每年12月底前,由县乡村振兴、民族宗教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来源分别牵头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对次年衔接资金项目可行性方案进行评审。待中央、省、市衔接资金下达后根据资金额度从已通过评审项目中选择优质项目报县政府批复建设。

(三)资金下达

1.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求和财力状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并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县级衔接资金原则上由县财政局在当年预算经人代会批准后60日内下达各乡镇(街道)。

2. 县级在收到上级衔接资金下达文件(不含提前下达)后,在2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三、资金项目管理监督

(一)项目资金管理权限

衔接资金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乡村振兴局、县民族宗教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衔接资金项目申报、方案评审、监督检查,组织相关项目县级复核验收等工作。衔接资金中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由县民族宗教管理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以工代赈资金由县发展改革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作为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对衔接资金的收支管理、资金指标下达、资金核拨、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各乡镇(街道)作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申请入库、规划设计、组织实施、日常管理、乡级验收及资产确权移交工作。

(二)项目管理费及使用

1. 上级下达资金中,可按照中央资金不超过1%、省级资金不超过3%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由县级统一提取,根据当年安排工程类项目总投资比例分配至各乡镇(街道)统一使用。并从当年县级配套衔接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以补充项目管理费用。

2.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负面清单中的各项支出。

(三)项目建设及管理工作

1. 衔接资金项目入库及申报工作,按照村审议、乡审核、县确定的程序进行。入库及申报项目需在项目所在地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对于群众不支持、不愿意、不参与的项目坚决不办。经村民代表会议议定的项目,必须经乡镇(街道)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或相关站所联合审定会议审核同意后方可入库及申报,坚决杜绝扶贫项目乡镇(街道)领导一言堂、村组越级申报项目等问题的产生。村民代表会议和乡镇(街道)审核会议材料作为县级项目评审的材料要件,对于缺失乡村两级审议材料的项目县级一律不予评审。

3. 对于一般工程建设类项目,在接县政府批复的60日内完成招投标并组织进场施工,对于逾期未推进工作的项目,由县级收回资金重新安排项目并不再安排至原乡镇(街道);在年末成效考核工作中对相关乡镇(街道)扣除相应分数。

4. 对于因前期群众工作不到位、项目规划不合理等原因,县政府批复后60日内仍法按规划落地实施的项目,由县级收回资金重新安排项目并不再安排至原乡镇(街道);在年末成效考核工作中对相关乡镇(街道)扣除相应分数,同时在下年项目资金安排时做资金扣减。

5. 乡镇(街道)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全程监管,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进行工程量变更的必须经乡、村两级共同审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进行,坚决禁止村组随意指使施工队增加工程量的问题发生。对政府批复总工程量变动超10%的项目,需由乡镇(街道)报县政府批准项目变更。

6. 单体项目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衔接资金项目由县乡两级组织验收;单体项目金额在 200万元以下的衔接资金项目由乡镇(街道)自行组织验收。县级主管部门将采取抽检方式,每年对各乡镇(街道)验收项目中抽取不少于20%进行实地检查核实。乡级进一步完善验收台账资料。材料中必须具备项目竣工报告、项目结算报告、项目总结验收报告、项目监理报告(聘请监理时)、项目审计报告。

7. 衔接资金项目严格执行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做到事前公示、事后公告,并注重影像资料的收集归档。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开展资产确权移交工作,做到当年完工当年移交。同时,强化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确保项目管理责任到人。

(四)资金支付管理

1. 衔接资金项目实行乡级报账制度,乡镇(街道)财政所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监督检查和各类报表编制上报;财政所报账人员应履行好自身职责,做好审核凭证,对违规票据予以纠正、补齐,办理资金结算时不得超范围支付。

2. 对于到户补助类项目,可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在项目建设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拨付衔接补助资金。对于工程建设类项目,按照“3421”比例拨付衔接补助资金,即:项目启动按30%拨付、工程进度达70%以上拨付40%、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20%,工程审计结算后拨付10%

3. 根据建质〔201713号文件规定,项目完工后由施工单位按工程结算总额的3%缴纳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一年(或按合同约定时间)后,如未发现质量问题,按相关程序退还质量保证金。如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置。

4. 对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复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内容变更或工程量变动10%以上但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变更的;不能按资金管理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材料和凭证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五)结余资金管理

1. 各级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余结转的衔接资金,按照中央、省、市财政部门关于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2. 如造成资金下达超时问题,因资金分配计划提供不及时或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滞后的,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承担责任;因未及时挂接项目的,由负责项目挂接单位承担责任。

3. 衔接资金年度报账率达92%以上。如造成资金拨付超时或未达标问题,因项目不成熟导致未按期完工的,由具体项目规划单位承担责任;因项目推进缓慢导致未按期完工的,由项目具体实施部门承担责任;因项目验收不及时导致的,由验收牵头部门承担责任;其他情况导致的由资金管理部门承担责任。

(六)监督问责

县乡村振兴、民族宗教、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由县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峨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扶贫领域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峨政办通201852号)、《峨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扶贫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峨扶发20183)同时废止。

监督举报电话:0877-4011872   12317 

主办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网站地图

承办: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7-4015938

运行维护: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桂峰路43号

滇公网安备:53042602000003号

网站标识码:5304260001  备案号:滇ICP备07500970号-1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877-4015938,0877-4017511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