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保监会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第47期)精神,为推动财政与金融对加大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投放的良性互动,全面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获贷率和受益面,加快脱贫致富步伐,特制定峨山县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专门针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发放的“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并由县级建立风险补偿金的信用贷款”。
第二条 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对象为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中有信贷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以促进贫困群众增收脱贫为目的,主要支持贫困户产业发展、兼顾经营性生产需求,对建房、婚丧嫁娶、吃喝消费及娱乐、看病、还债等与增收脱贫无关的支出不得申请扶贫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 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扶贫小额信贷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等情况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含展期、续贷);承贷金融机构开展无还本续贷、展期工作,贷款对象由乡镇(街道)初审及县扶贫办复审后进行推荐。
第四条 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贴息资金原则上按季拨付。银行按照贫困户贷款额度及本季应贴息资金填写《云南省扶贫小额信贷贴息汇总审批表》,经县扶贫办、财政局审核认可后,直接将贴息资金拨付到承贷银行,由承贷银行按规定程序和办法贴息到农户。对未按期还款及其它违约行为不享受贴息。
第六条 为降低建档立卡贫困户获得金融支持的门槛,调动金融机构发放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的积极性,按照省市关于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机制的工作要求,以及风险补偿金按照1:10的比例安排的原则,在承贷金融机构开设峨山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专户,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后确因特殊困难发生的呆账补偿。根据县级财力实际,峨山县风险补偿金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承贷金融机构共同商议后合理测算年度规模并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风险补偿金根据年度实际产生的呆账代偿资金一次性补足,呆账由承贷金融机构按程序认定,经县扶贫办、县财政局、乡镇(街道)、承贷金融机构共同审核使用代偿资金。并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版)》(财金〔2017〕90号)相关规定进行呆账核销认定,代偿资金由风险补偿金承担80%,承办金融机构承担20%,办理流程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已核销贷款又收回的,按承担比例返还风险补偿金专户。核销后的呆账遵循“账销案存、权在力催、严格保密”原则,继续尽职追偿,尽最大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代偿范围一般为贷款人死亡、不可抗力导致贷款人无法偿还和审核机构认为应该代偿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承贷金融机构和乡镇(街道)共同负责。县扶贫办负责牵头组织、任务分解、过程监管和报账初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报账审核、拨付以及风险补偿金监管;承贷金融机构负责扶贫小额信贷的审批、投放和回收;乡镇(街道)负责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宣传,提高贫困群众政策知晓率,在村级组织及各驻村工作队的配合下,对贫困户的脱贫需求进行摸底,帮助贷款贫困户提出项目建议,引导贫困户申请贷款,协助核实贷款贫困户情况和贷款回收,监督贷款贫困户资金使用,为贫困户提供市场信息,协调联系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服务等。
第九条 对已形成逾期(不良)贷款的,要及时启动共同追索机制,切实加大催收力度。催收工作由承贷金融机构和乡镇(街道)共同负责,成立清收工作小组,清收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召开清收会议,分析当前风险形势,总结风险化解经验,研究最新风险处置措施,并主动向县政府汇报全县清收进度情况,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第十条 承贷金融机构和县扶贫办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全国信息报送要求,完成统计报表子系统的数据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可通过财政监督、委托审计、委派中介机构等方式,对承贷金融机构申报代偿的扶贫小额信贷呆账的有关材料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逃避债务或虚报冒领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由承贷金融机构牵头,扶贫、财政部门积极配合追回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
该实施办法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承贷金融机构、乡镇(街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该办法自2019年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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