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政发〔2024〕1号 峨山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禁火令
发布时间:2024-02-29 15:30 来源:峨山县人民政府网 打印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有关单位:

有效防范化解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区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结合峨山县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禁火时段

202431日至2024615

二、禁火区域

峨山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草原及其周边区域为森林草原防火区。以下区域为森林防火高火险区

(一)高鲁山自然保护区(双江、岔河、甸中)与红塔区交界区域,高鲁山自然保护区(山后厂片区),高鲁山自然保护区(大黑山片区)

(二)峨山县城近山面山、玉林大箐,新村水库水源林保护区,玉河水库水源林保护区

(三)富良棚尼本水库、以正后山

各乡镇(街道)结合实际对重点林区实施封山管理,发布封山管理通告。

三、禁火要求

依照《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荒、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

(二)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

(三)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四)擅自实施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

(五)擅自进行烧灰积肥、烧秸秆、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

(六)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法律责任

依据《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拒不执行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

依据《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条,拒绝实名登记、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森林草原高火险期禁火规定的行为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当向森林草原防灭火主管部门及时反映;发现森林火情时,要立即向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政府报告。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利对违反本令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0877-40111854011493

六、此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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