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政办通〔2026〕3号 峨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 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20 16:47 来源:峨山县人民政府网 打印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市驻峨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规定,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和部分单位职能调整等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峨山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的部门和单位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清单的县级机构(包括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开发布等法定程序。制定机关要切实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功能,加大合法性审查力度,坚决防止和避免“程序空转”,着力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

三、各制定主体要健全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各项制度,全面落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三统一”要求,建立并动态调整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时对外公布;要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后30日内按要求报送备案审查机关(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县人民政府),并按规定格式录入云南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制定主体不适格、超越权限、程序不当、内容违法的,备案审查机关要坚决依法纠正。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时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峨山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2026120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峨山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制定主体名称

1

峨山县人民政府

峨山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2

峨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3

峨山县发展和改革局(数据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

4

峨山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峨山县中小企业局)

5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6

峨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7

峨山县公安局

8

峨山县民政局

9

峨山县司法局

10

峨山县财政局

11

峨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

峨山县自然资源局

13

峨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

峨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5

峨山县交通运输局

序号

制定主体名称

16

峨山县农业农村局(峨山县乡村振兴局、畜牧兽医局)

17

峨山县水利局

18

峨山县文化和旅游局(峨山县文物局)

19

峨山县卫生健康局(峨山县疾控局、中医药管理局、防治艾滋病局)

20

峨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1

峨山县应急管理局

22

峨山县审计局

23

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峨山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

24

峨山县林业和草原局

25

峨山县统计局

26

峨山县信访局

27

峨山县医疗保障局

28

峨山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峨山县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29

峨山县投资促进局

30

峨山县防震减灾局

31

峨山县烟草产业服务中心

32

峨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其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含中央、省、市驻峨单位)

序号

制定主体名称

33

国家税务总局峨山县税务局

34

峨山县气象局

35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36

玉溪大化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37

峨山县残疾人联合会

38

峨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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