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市驻峨有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规定,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和部分单位职能调整等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峨山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的部门和单位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清单的县级机构(包括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定。
二、各制定主体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开发布等法定程序。制定机关要切实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功能,加大合法性审查力度,坚决防止和避免“程序空转”,着力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
三、各制定主体要健全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各项制度,全面落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三统一”要求,建立并动态调整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时对外公布;要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后30日内按要求报送备案审查机关(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县人民政府),并按规定格式录入云南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制定主体不适格、超越权限、程序不当、内容违法的,备案审查机关要坚决依法纠正。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时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峨山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2026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峨山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 制定主体名称 |
1 | 峨山县人民政府 |
峨山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 |
2 | 峨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3 | 峨山县发展和改革局(数据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防动员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 |
4 | 峨山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峨山县中小企业局) |
5 | 峨山县教育体育局 |
6 | 峨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7 | 峨山县公安局 |
8 | 峨山县民政局 |
9 | 峨山县司法局 |
10 | 峨山县财政局 |
11 | 峨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2 | 峨山县自然资源局 |
13 | 峨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14 | 峨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15 | 峨山县交通运输局 |
序号 | 制定主体名称 |
16 | 峨山县农业农村局(峨山县乡村振兴局、畜牧兽医局) |
17 | 峨山县水利局 |
18 | 峨山县文化和旅游局(峨山县文物局) |
19 | 峨山县卫生健康局(峨山县疾控局、中医药管理局、防治艾滋病局) |
20 | 峨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21 | 峨山县应急管理局 |
22 | 峨山县审计局 |
23 | 峨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峨山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24 | 峨山县林业和草原局 |
25 | 峨山县统计局 |
26 | 峨山县信访局 |
27 | 峨山县医疗保障局 |
28 | 峨山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
峨山县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 |
29 | 峨山县投资促进局 |
30 | 峨山县防震减灾局 |
31 | 峨山县烟草产业服务中心 |
32 | 峨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
其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含中央、省、市驻峨单位) | |
序号 | 制定主体名称 |
33 | 国家税务总局峨山县税务局 |
34 | 峨山县气象局 |
35 |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
36 | 玉溪大化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37 | 峨山县残疾人联合会 |
38 | 峨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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